国际商法教案13(国际商事诉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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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际商法教案国际商法教案绪论第一章 合伙法第二章 公司法第三章 跨国公司法第四章 合同法第五章 代理法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七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第八章 票据法第九章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第十章 反倾销法第十一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第十三章 国际商事诉讼第十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第十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2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国际商事诉讼国际商事诉讼教学目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内容本章重点本章重点本章难点本章难点思考题目思考题目课时安排课时安排 3w 教学目的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国际商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掌握国际商事诉讼管辖规则;掌握国际商事诉讼中的承认和执行;
2、了解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了解文书的送达和司法协助制度。初步学会打”国际官司”。4w 教学内容教学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商事诉讼概述国际商事诉讼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商事诉讼管辖与法律适用国际商事诉讼管辖与法律适用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商事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国际商事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执行执行及司法协助及司法协助5w 本章重点本章重点1、国际商事诉讼管辖2、国际商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6w 本章难点本章难点 1、国际商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确定国际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根据。7w 思考题目思考题目1、国际商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2、确定国际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根据是什么?3、我国立法关于国际商事案件
3、管辖权的主要规定是什么?4、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般条件有哪些?8w 课时安排课时安排 2课时课时9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商事诉讼概述国际商事诉讼概述 一、一、国际商事诉讼概述国际商事诉讼概述 二、二、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三、三、国际商事诉讼的期间和诉讼时效国际商事诉讼的期间和诉讼时效 10一、一、国际商事诉讼概述国际商事诉讼概述 (一)国际商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诉讼法 国际商事诉讼,也称涉外商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含有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个主权国家的角度来说,含有涉外因素的商事诉讼。依国际商事诉讼程序处理的涉外商事案件,具有涉外性涉外性是其显著特点。国际商事诉讼法或涉
4、外商事诉讼法就是专用于解决这些问题的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二)国际商事诉讼法的渊源国际商事诉讼法的渊源(三)(三)国际商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商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1w 涉外性涉外性表现为:诉讼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或当事人的住所、居所或者惯常居所位于外国);诉讼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导致涉外商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亡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国外;援用的证据具有涉外因素;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需援引某一外国法作为案件的准据法;诉讼过程中会涉及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等。12(二)(二)国际商事诉讼法的渊源国际商事诉讼法的渊源 1、国内渊源 国内渊源表现为国内立法与判例 2、国际渊源 国际渊源则
5、表现为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13 1、国内渊源 国内立法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w(1)在国内民事诉讼法典或国内民法典中以专编或专章形式,较系统地就国际商事诉讼程序作出规定。w(2)在国际私法典中以专编(或专章)或分散形式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作出全面而系统的规定。w(3)在有关的单行法中,就国际民事诉讼某一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w(4)在内国的执行性立法中规定相关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判例作为国际商事诉讼法的国内渊源主要表现在英美法系国家。14w 我国国际商事诉讼程序法的国内渊源表现为两个方面:(1)立法。主要体现于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该法第四编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该编共六章,分别就涉外
6、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送达与期间、财产保全、司法协助等作出了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另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为执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而制定的执行性规定。152 2、国际渊源国际渊源(1)普遍性的国际条约(2)区域性国际条约 我国已于1986年加入了1958年纽约公约,于1991年批准加入了1965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还有多个双边的司法协助条约已经生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
7、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16(三)国际商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w 1、国家主权原则w 2、国民待遇原则w 3、平等互惠原则w 4、遵守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17二、二、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w(一)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是一般原则 规定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民事诉讼义务,但一般要求以对等互惠为条件。w(二)关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依属人法确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已经为国际社会所公认。各国又补充规定,如果依法院地方法有关外国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即视为有行为能力。18w(三)外国人的诉讼代理问题 关于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
8、什么样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各国一般都规定应由法院地国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w(四)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大多数国家不要求外国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其他各国的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外国原告规定了该项义务。19三、三、国际商事诉讼的期间和诉讼时效国际商事诉讼的期间和诉讼时效 w(一)期间 在国际商事诉讼中,由于涉及国外的当事人或需要在国外完成一定的诉讼行为,诉讼期间一般需要较长时间。我国: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天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上诉期、被上诉人答辩期也都是30天;经法院准许还可以延长。w(二)诉讼时效20w
9、(二)诉讼时效 首先确定准据法。我国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然后依据该准据法,确定其具体的诉讼时效。21第二节国际商事诉讼管辖与法律适用w 一、国际商事案件管辖权概念和分类w 二、国际商事案件管辖权确定w 三、国际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w 四、国际商事诉讼的法律适用22一、国际商事案件管辖权概念和分类 国际商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限。根据不同标准,可作如下分类:w 1、对人诉讼管辖权和对物诉讼管辖权w 2、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w 3、专属管辖权和任意管辖权w 4、强制管辖
10、和协议管辖23二、国际商事案件管辖权确定(一)确定国际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根据或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 、管辖原则(二)几个主要国家关于诉讼管辖权的规定(三)我国立法的规定24、大陆法系国家w(1)以地域为根据地域包括当事人的住所居所所在地、物之所在地以及诉讼原因发生地,这些都可以成为管辖权确定的基础。w(2)以当事人的国籍为根据w(3)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根据25、英美法系国家w 英美法系国家将民商事案件分为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其管辖制度是以“实际控制”原则为其基本出发点的。26()对人诉讼w 对人诉讼就是解决诉讼当事人对于所争执的标的物的权利与利益,法院判决的效力也只及于诉讼中双方当
11、事人。诸如合同不履行或侵权行为等引起的诉讼即是。在对人诉讼中,只要有关案件的被告于诉讼开始时在内国境内,且能有效地将传票送给该被告,内国法院就有权对该案件行使管辖权。这是一种属人管辖权。w 美国则形成“效果原则”的理论,并进而成为“长臂管辖”的基础。27()对物诉讼w 对物诉讼是为维护物权而提起的诉讼,起诉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判决确定某一特定财产的权利和当事人的权利,该法院的判决的效力不但拘束有关的双方当事人,而且还及于所有与当事人或该特定财产有关系的其他人。w 对物诉讼的管辖权以有关当事人的住所或习惯居所在法院地内或有关标的物在法院地内为基础。28、管辖原则w 前述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根据
12、,实际上就是通常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概括起来就是: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实际控制原则、协议管辖原则和专属管辖原则。w 新主权理论、管辖权相对论的管辖原则的出现。29(二)几个主要国家关于诉讼管辖权的规定w 1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诉讼分为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w 2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各国一般根据有关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一国法院的管辖权。w 3以德国为代表的德、奥、日等国以被告的住所作为确定本国法院管辖权的原则,而以国籍作为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例外。30(三)我国立法的规定w 1、一般管辖(“原就被”)w 2、特殊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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