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实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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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实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 刘增江刘增江20132013年年4 4月月2020日日1PPT课件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简要概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简要概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二、损害赔偿案件常用法律法规目录二、损害赔偿案件常用法律法规目录三、三、20132013年度山东人身损害赔偿参考表年度山东人身损害赔偿参考表四、接待咨询及办理委托手续四、接待咨询及办理委托手续五、证据目录及赔偿明细表五、证据目录及赔偿明细表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七、诉
2、讼中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七、诉讼中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2PPT课件一、简要概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简要概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3PPT课件(一)我国汽车保有量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逐年(一)我国汽车保有量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逐年上升上升 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截止2011年8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19亿辆。可以说我国已经进入汽车社会。总结为三个特点:一是汽车保有人和驾驶人的基本素质不够高;二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不够高;三是道路建设和管理水平不够高。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实施,使得赔偿金额大大增加,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普遍增强
3、,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诉诸法院请求赔偿的案件大量增加,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比较原则,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带来极大的压力。4PPT课件(二)现阶段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体系(二)现阶段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体系 二部法律: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部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二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5PPT课件(三)准确理解和掌握几个基本概念准确理解和掌握几个基本概念(1)道路:)道路:(2)车辆)车辆(3)机动车)机动车(4)非机动车)非机动车(5)交通事故)交通事故(6)机动车
4、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7)机动车保有人)机动车保有人(8)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9)非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10)行人)行人(11)乘车人)乘车人(12)受害人)受害人(13)交通)交通6PPT课件(1)道路)道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解读:解读:这个概念表明开放式小区内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该法,封闭式小区、校园内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不适用该法。其中,“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村道路等。“城市道路”是指修建在城镇中的道路
5、。包括直辖市、市、镇的主干道、辅路、支线、立交桥等。所谓“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是指有些单位或者社区的场院内的道路,虽然隶属于某单位管辖,但由于允许社会的机动车通行,这些道路的交通也属于本项道路的范畴之内。这里不包括那些封闭式的部门场院内的道路。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及其院内的路,均不属道路。界定道路的意义是为了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围,以及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范围。凡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处理,非道路上发生的类似事故,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处理办法处理。7PPT课件(2)车辆)车辆 道路交通安
6、全法第119条第2项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8PPT课件(3)机动车)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3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解读:“动力装置”是指以机械、电力等动力为车辆驱动或牵引的主要动力来源,而区别于以人力或畜力为驱动力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是指能够驱车上路的,有实际交通运行意义的车辆,而区别于那些不能上道路行驶或者作为观赏、收藏、实验等车辆。另外,本项还根据目前我国车辆的主要功能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供人员乘用、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供人员乘用的车辆”,是指那些
7、各种的客车,包括各式的大小客车,也是人们生活中经常乘坐的交通工具。“用于运输物品的车辆”,是指各种类型的专门运输货物的大小货车。“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车辆”是指各种在道路上从事专项工作的特种车辆。如各种工程车,包括电力部门进行电路查修工程的车辆、消防部门使用的各种用于救火的车辆、道路管理部门为保护道路进行清洁或洒水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进行划线作业的车辆、建筑施工使用的各种车辆等。另外,所谓“轮式车辆”,主要是指以车轮作为运行形式的车辆,以区别那些以履带或汽垫运行形式的车辆。这种区分的实际意义就是那些以履带或汽垫作为运行形式的车辆或载体不属于本法所称的机动车范围。履带式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
8、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规则。另外,根据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11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超过这个标准的上述车辆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则属于机动车。9PPT课件(4)非机动车)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解读:
9、根据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11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符合上述标准的车辆属于非机动车。10PPT课件(5)交通事故)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解读:从上述定义可以得出构成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交通事故必须是事件,而不是行为。(二)一方主体必须是车辆,包括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三)必须发生在
10、道路上。(四)必须有危害结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情形。(五)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必须是车辆造成的。此处的造成,应当包括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六)必须是基于过错或意外。11PPT课件交通事故的定义存在以下不足:o (一)将主体直接表述为车辆,属于语法错误。o (二)交通事故的定义中将人与人之间绝对地排除在交通事故主体之外有欠妥当。o (三)必须是“因过错或意外”的规定过于笼统,也存在歧义,不利于实践中辨别和操作。而且过错或意外的概念和内涵也不清楚。o (1)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包括故意或过失。此
11、处的过错是仅指故意或过失还是既包括过意或过失呢?故意表现为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行为的后果,却轻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o (2)故意或过失,是指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还是指对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人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交通事故中的过失适用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但是交通事故中的故意则只能适用于危害行为,而不能适用于危害后果。否则,即为故意犯罪。o (3)意外,此处的意外是仅
12、指不可抗力还是指既包括不可抗力又包括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三种形式: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虽有预见的义务,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12PPT课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由于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狭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民事赔偿责任即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责任人对受害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3、13PPT课件 机动车保有人是指保有机动车并且对机动车享有支配权和利益归属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这个概念是借鉴德国法和日本法的规定。我们国家经常使用的是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占有人或者从事高速运输工具活动者,但这三个概念均不太准确。学者一般都倾向于使用机动车保有人这个概念。(7)机动车保有人)机动车保有人14PPT课件 机动车驾驶人是指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正在驾驶机动车的自然人。(8)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15PPT课件(9)非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 非机动车驾驶人即非机动车的驾驶人,是驾驶非机动车的自然人。16PPT课件(10)行
14、人)行人 行人就是在道路上行走的自然人。17PPT课件(11)乘车人)乘车人 乘车人是指乘坐机动车的自然人。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四节规定的是“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其中第七十七条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因为非机动车不允许载人,如果坐在非机动车上发生交通事故因而致伤的也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所说的乘车人。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六)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燃油助力车
15、或者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七)人力客运三轮车按照核定的人数载人,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载人;18PPT课件(12)受害人)受害人 受害人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自然人或者单位。19PPT课件(13)交通)交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的概念没有单独规定。按照词语学解释,交通的最基本含义就是往来通达。杨立新教授认为,研究交通概念,应当借鉴德国法和日本法的“运行”概念。德国法强调机动车在运行之际发生损害的场合,机动车保有人根据道路交通法承担责任。运行之际包括机动车运行、使用、无接触事故、车上坠落物、被牵引等,都处于运行中。因此,“车辆在道路上”是交通概念的核心问题。以下活动属于
16、交通:(1)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2)机动车在道路上使用,如机动车因故障停在道路上、在道路上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等;(3)被运行中机动车上的坠落物致伤受损的。20PPT课件(四)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四)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经历了五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从改革开放以后至民法通则实施之前,通常是按照过错责任处理损害赔偿问题。第二个时期,民法通则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之前,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第三个时期,从1992年1月1日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至2004年5月1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第四个
17、时期,从2004年5月1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至该法2008年5月1日修订第76条之前,适用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多重归责原则。第五个时期,2008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订之后至今,规定为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原则。21PPT课件2、二元归责原则的调整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后的第76条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二元体系,即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主观归责原则,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是基本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
18、害事实。在过错归责原则下,“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受害人需要对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承担证明责任。过错推定原则(英美法系称为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是过错推定的重要特征,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不需要举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22PPT课件 调整范围:(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不适用归责原则。(2)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
19、发生的交通事故,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有的称为严格责任原则)。(4)免责事由:机动车一方的免责事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损失。另外解读另外解读:(1)该法没有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相互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实行何种归责原则-应当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是否公平?如机动车因避让行人造成车辆损失,要求行人赔偿的情形,此时如直接推定行人有过错时,对行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应当实行过错责任原则。(3)过失相抵规则和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情形23PPT课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20、、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24PPT课件(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形态(五)
2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形态 基本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和自己责任。其中替代责任是常态,凡是机动车保有人与机动车驾驶人相分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都属于替代责任;机动车保有人自己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是自己责任,属于非常态。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还常常存在着共同侵权行为,因此还存在一种连带责任形态。但其要么表现为替代责任的连带责任,要么表现为自己责任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的两种情形:一种是两个以上的机动车因为共同过失造成同一个受害人损害,其因果关系具有同一性,造成的损害不可分割,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一种是共有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数个共有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25PP
22、T课件1、替代责任 (1)道路交通事故替代责任:是指机动车保有人作为责任主体,为机动车驾驶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保有人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有过错的机动车驾驶人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2)区分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 责任主体在学说上有不同说法,一是机动车所有人,二是机动车占有人,三是从事高速运输工具活动者。杨立新教授主张采用机动车保有人概念比较稳妥,我也赞同此主张。但侵权责任法使用的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概念,其主要是着重于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离情形的规则。行为主体就是机动车驾驶人,即在道路上正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26PPT课件 (
23、3)承担替代责任的类型 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所有人与其工作人员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替代责任。b.雇主雇佣雇工驾驶机动车的替代责任。c.机动车保有人借用他人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替代责任。d.承揽人为定作人执行承揽活动时定作人有过失的替代责任,如承揽人带车承揽为定作人完成定作事项。e.未成年子女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替代责任。思考:思考:实践中的因代驾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属于替代责任?27PPT课件 (1)道路交通事故自己责任:是指机动车保有人自己驾驶机动车,或者家庭成员驾驶家庭保有的机动车,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由自己或者家庭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
24、形态。(2)承担自己责任的类型 a.自己驾驶自己保有的机动车。b.家庭成员驾驶私家车的情形。c.合伙事务执行人驾驶合伙共有机动车的情形。2、自己责任28PPT课件二、损害赔偿案件常用法律法规目录二、损害赔偿案件常用法律法规目录29PPT课件 1、侵权责任法(2009.12.26公布 2010.7.1施行)2、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公布 2007.12.29第一 次修正 2011.4.22第二次修正)3、公路法(1997.7.3通过 1999.10.31第一次修正 2004.8.28第二次修正)4、保险法1995.6.30通过 2002.10.28修正 2009.2.28修订)5、
25、民法通则(1987.1.1施行)6、产品质量法(1993.2.22通过 2000.7.8修正 2000.9.1施行)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10.31通过 1994.1.1施行)(一)法律30PPT课件(二)行政法规:1、工伤保险条例(2003.4.27公布 2010.12.20修订2011.1.1施行)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7.1施行 2012.3.30第一次修正 2012.12.17第二次修正)3、道路运输条例(2004.7.1施行)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5.1施行)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9.1施行)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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