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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详细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政策法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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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 综合素质 第二 教育 政策法规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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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二章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考考 纲纲 解解 析析1.1.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等。了解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20102020 年)年)的相关内容

    2、。的相关内容。2.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法从教。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3.3.学生权利保护学生权利保护了解有关学生权利保护的教育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了解有关学生权利保护的教育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等

    3、实际问题。根据考纲,考生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点根据考纲,考生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点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20102020 年)年)、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学生的权利。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学生的权利。在此基础上,考生要学会运用相关教育法律知在此基

    4、础上,考生要学会运用相关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评价相关教育违法现象,提出解决对策。识分析评价相关教育违法现象,提出解决对策。第一节 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一、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内涵教育法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总和。狭义的教育法:则专指由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教育法本质属性:第一,教育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第二,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第三,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二)教育法的特点1.主体的复杂性2.调整范围的广泛性(1)从教育对象看,

    5、宪法赋予每个中国公民受教育权利。(2)从调整教育法律关系看,教育领域中社会关系发生重大变化。3.法律后果的特殊性(1)注重保护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年学生。(2)注重保护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利。(3)注重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三)教育法的体系所谓教育法的体系,是指不同形式的教育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原则有机结合的、协调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教育法的体系有如下六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由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教育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将失去效力。第二层次是教育基本法。即教育法。被称为“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的“母法”。1995 年3 月18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6、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大法。规定:教育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层次是教育单行法。教育单行法六部: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层次是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次是地方性的教育法规。第六层次是教育规章。它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四)教育法的原则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协调发展。”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2.坚持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教育基本方针,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

    7、权利。3.确立不同主体的责任,维护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的公共性体现教育直接使个人受益、间接使社会受益的功效。首先要向国家和人民负责。其次学校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再次维护学校的自主权。第四,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分离(五)教育法的功能教育法的功能指的是教育法的属性、内容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法的效用。教育法有规范功能、标准功能、预示功能和强制功能。1.规范功能教育法是通过规定教育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实施后所承担的责任来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具有普遍性。2.标准功能教育法律规范是人们的教育行为的标准。3.预示功能教育的预示功能主要通过教育法律的颁布和实施表现出来,使所有人明白教育法律规范提么

    8、,反对什么。4.强制功能二、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解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 年3 月18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1995 年9 月1 日起施行。教育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1.教育法的立法基础(1)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思想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2)宪法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3)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为教育法的制定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2.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教育法总则第一条明确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9、。”其含义如下:(1)发展教育事业。(2)提高全民族素质。(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教育法的重要地位教育法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基本法。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4.教育法的立法特点(1)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2)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3)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教育法作为教育的根本大法,只能对关系到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而不可能对具体问题作出规定。5.教育法颁行的意义教育法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极大的

    10、促进作用。(1)教育法对落实优先发展教育战略地位这一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2)教育法对保证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3)教育法对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4)教育法对巩固教育改革成果,促进教育改革深化提供了法律保障。6.教育法的基本内容(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教育性质与方针。教育法总则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3)教育的

    11、基本原则。(4)教育管理体制。(5)教育基本制度。(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7)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教育工作者与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8)教育与社会。参与支持教育的责任和形式(9)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经费的筹措体制、教育经费的管理与监督、教育条件的保障。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的时间是()。A.1986 B.1995 C.1993 D.19992.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是()。A.教师法 B.义务教育法 C.教育法 D.高等教育法答案与解析1.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于1995 年。2.C 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是教育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1.义务教育法的修订过程

    12、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义务教育法2006 年6 月29 日,第十届人大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修订义务教育法。自2006 年9 月1 日起施行。2.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立法宗旨即立法目的,就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3.义务教育法的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4.义务教育法的制定目标义务教育法体现:一个理念:以人为本的理念一个要求:科学发展观要求,一个推动:更有力地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落实,五个性:强制性、免费性、义务性、公益性和平等性,四个说明:对关于解决增加教育投入、实现教育均衡、免收学杂费、教育

    13、乱收费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说明。5.义务教育法的意义第一,根本方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第二,重大使命: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第三,本质:义务教育免费。第四,完善和强化:完善了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第五,确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第六,保障:受教育者的平等权利。第七,规范: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第八,建立: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第九,增强: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训练与应用1.下列不属于义务教育特点的是()。A.强制性 B.免费性 C.基础性 D.义务性2.新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间是()。A.1986 B.2006 C.2001 D.1999答案与解析1.C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

    14、性、义务性、公益性和平等性。2.B 2006 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1.教师法的立法过程、依据、宗旨及其法律地位(1)立法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 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 年10 月31 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 年1 月1 日起施行。(2)立法依据。第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第二,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需要。第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需要。第四,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化的需要。(3)立法宗旨。第一,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第二

    15、,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第三,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4)法律地位。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它的制定和颁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教师的重视,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使教师成为受人尊重的职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2.教师法关于教师的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

    16、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3.教师法关于教师的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

    17、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4.教师法关于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制度是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1)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认定制度,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应具备的特定条件和身份。教育法、教师法都规定了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2)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具备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教师资格,必须经过法定机构的认定,才具备教师资格。(3)教师资格限制取得和丧失。(4)教师聘任制度。(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1.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旨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

    18、周岁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指出制定该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3.家庭保护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家庭方面的教育和保护,包括对未成年人进行生理上的关心爱护和心理上的帮助教育两方面。4.学校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学校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2)教职员对未

    19、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尊重;(3)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健康的保护等等。5.社会保护(1)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2)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3)未成年人通信自由的保护。6.司法保护(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3)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4)对未成年人继承权和受抚养权的司法保护,等等。7.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规定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和处罚办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解读1.立法目的旨在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

    20、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2.制定与实施时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 年6 月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9 年11 月1 日起施行。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1)教育保护原则。(2)及时防治原则。(3)综合治理原则。(4)科学性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主要特点(1)预防对象的特点性。(2)预防主体的多样性。(3)预防内容的双重性。(4)预防方法的复杂性。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

    21、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1.学生伤害事故的涵义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2 年9 月1 日起实施。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3.立法目的和意义目的:“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

    22、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意义:第一,我国第一部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全国性教育规章。第二,弥补我国教育立法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规章上空白。第三,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4.办法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2)学校与学生在监护问题关系上的基本法律关系。学校不承担未成年学生监护职责,明确学校与学生在监护问题关系上基本法律关系。(3)学校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首先,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从根本上推翻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

    23、错推定原则的基本依据。其次,分别列举了四类具体情形: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由意外因素导致的,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4)学生伤害事故种类。学生伤害事故分:意外事故和过错事故两大类。意外事故:指无过错方、无法预见的事故。如果学校行为无不当,且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不良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学生伤

    24、害事故。(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主要内容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先发展教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1)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2)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教育是开发

    25、人力资源的主要途径。努力培养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3)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教育要发展,根本靠改革。(4)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关键:是机会公平,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教育公平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5)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树立科学的质量观,根本标准: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

    26、量的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制定教育质量国家标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3.战略目标到2020 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提供更加丰富的优质教育,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健全充满活力的教育体制。4.战略主题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其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

    27、力。因此,要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和全面发展的原则。5.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纲要指出:“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到2020 年,基本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维护国民基本受教育权利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教育公平的战略性任务。均衡发展是世界义务教育发展的共同趋势。均衡发展集中两个方面:一是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在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师资素质、教育质量等方面大致平衡和相当;二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能依法、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享有公平接受义务教育机会,教育需求和教育供给大致均衡。为推进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应当做好如下工作:第一,明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第二,推进

    28、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第三,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第四,缩小校际差距、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环节。6.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师德是教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师德建设对于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具有重要意义。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2)加强师德建设。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3)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培养教育教学骨干、“双师型”教师、学术带头人和校长,造就一批教学名师和学科领军人才。(4)提高教师地位待遇。教师平均工资水平落

    29、实教师绩效工资。国家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5)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7.推进依法治教第一,完善教育法律法规。第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三,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开展普法教育。第四,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第二节 教师权利和义务一、教师的权利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法律上的教师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一)宪法赋予教师的基本权利(二)

    30、教师法赋予教师的职业权利l.教育教学权指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为其最基本的权利2.科学研究权指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中小学教师学术自由限于教育教学活动之内的专门科学研究活动。3.指导评价权指导评价权是指教师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是教师职业中业务性很强的一项专门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行使这项权利。4.获得报酬待遇权获得报酬待遇权是指教师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5.参与管理权参与管理权是指教师对学校教育

    31、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这项权利是教师的民主权利。6.进修培训权进修培训权是指教师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训练与应用1.作为一名教师最基本的权利是()。A.教育教学权 B.科学研究权C.指导评价权 D.获得报酬待遇权2.下列有关教师权利说法,错误的是()。A.教师的学术自由应当限于教育教学活动之内的专门科学研究活动B.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及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C.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D.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最低工资水

    32、平答案与解析1.A 教师法赋予教师的最基本权利是教育教学权。2.D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二、教师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的行为。教师的义务一方面表现为教师作为公民所应该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表现为教师作为一种特殊职业所应该履行的义务。(一)宪法规定的教师基本义务(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职业义务第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第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是教师对工作的基本责任。第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

    33、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其中“育人”尤其重要。第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第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训练与应用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某学校的两名学生在上课时打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授课教师杨某某选择站在三尺讲台上充当“看客”,并不加以制止,而是继续上课直至下课。杨老师因此被称为“杨不管”,他是否负有责任也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问题:结合教师义务,谈谈你对

    34、“杨不管”的看法。问:结合上述教师做法进行分析教师法规定教师有责任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师法规定教师有责任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为三、规范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主要规定了教师的三类违法行为。除此之外,教师实施其他违法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制裁。(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应承担的

    35、责任“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包含两个前提:首先是“故意”,存在主观过错;其次是“不完成”,在客观上造成了不良后果。对故意不完成本职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教师,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二)教师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应承担的责任民事侵权行为是教师职务违法行为的重要方面。民事侵权行为主要包含三类:一是教师对行为的危险性有预见却仍然实施该行为,是一种故意行为;二是教师应该能够预见行为危险性,没有预见到而导致实施该行为,是一种过失;三是教师有责任采取某一行为来保证学生免受不必要的风险,却没有采取该行为。教师主要对过失和故意的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体罚学生、侮辱学生等,都属于教师

    36、民事侵权行为的一部分。教师民事侵权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以赔偿损失为主,还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对体罚学生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教师,以及品性不良、侮辱学生的教师,情节较轻者,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较重构成犯罪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训练与应用1.根据教师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学校解聘教师法定情形的是()。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D.不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2.侮辱学生属于教师()侵权行为。A.行政 B.民事 C.刑事 D.违法答案与解析1.D D 项不属于学校解聘教师的法定情形。2.B

    37、 体罚与侮辱学生属于教师民事侵权行为的一部分。(三)教师实施性犯罪应承担的责任教师性犯罪是指教师用欺哄、武力、讨好、教唆或者物质诱惑及其他方式把未成年学生引向性接触,以满足其需求的行为。这是教师利用学生对自己的崇拜和信任心理来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属于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违法行为的范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四)教师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比如重要考试的试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8、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节 学生权利的保护一、学生的权利(一)宪法赋予学生的基本权利一是公民的人身与信仰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及信仰自由。这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享受政治权利和自由及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前提性权利,是公民在个人生理和精神方面的基本要求,应放在公民权利体系的首要位置。二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平等权、选举与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及权利救济权。这是公民参与国家权力分配,维护和展示其宪法地位的权利表现,是平衡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动态关系的直接宪法渊源。三是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求助权、受教

    39、育权与科学文化活动权。这是公民参与社会公共权力分配和维持社会存在的权利表现,是公民权利在社会公共生活层面的表现。四是特定人的权利,这是宪法关于特定公民权利与自由的特别保护条款。(二)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权利1.学生接受、享有教育的权利这项权利是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是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学生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享有实质性的受教育权的前提和基础。2.学生获取教育的物质保障的权利这项权利是指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体现了国家对学生提供完成学业的物质保障的重视。但是,这种获取物质保障的权利是有条件的。3.学

    40、生获得公正评价与相应证书的权利这项权利是指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4.获得救济的权利这项权利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是公民申诉权和诉讼权在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项权利主要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以及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章所规定的学生的权利。训练与应用1.学生作为教育对象,最基本的权利是()。A.受教育权 B.人身自由权C.身心健康权 D.隐私权2.有的学校在学生修完规定年限的教育后不发毕业证

    41、,侵犯了学生的()。A.学生接受、享有教育的权利B.学生获取教育的物质保障的权利C.学生获得公正评价与相应证书的权利D.获得救济的权利引申思考:万恶的CET-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二、学生权利的保护(一)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1.关于教育机会均等的问题我国宪法、教育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但是,在学生平等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方面,我国还需进一步完善体制,使一些群体的子女享受均等的受教育机会。2.关于学

    42、业成就的平等问题所谓学业成就的平等,指的是学生应该享有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学校的补偿教育,取得与同龄人一样的学习成绩,通过一样的考试获得同样的升学机会。主要涉及两类学生:一是城市新移民子女,二是农村学生。(二)学生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它与人身权一起构成民法的两大基本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侵害他人财产权,依法应承担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学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对违纪的学生进行罚款;二是对学生携带的与学习无关的物品予

    43、以没收、毁坏或丢弃。这些行为不但给学生及其家庭带来了额外的经济负担,也容易引发学生及其家长与学校之间的矛盾,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学校及其教师应当设法予以避免。(三)学生人身权利的保护人身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尽管在小学中,侵犯学生人身方面权利的现象仅仅是个别教师的行为,但是它对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会造成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学校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表现有:1.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从字面意义看,体罚就是身体惩罚。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

    44、为”;未未成年人保护法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力,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侮辱学生的人格侮辱学生人格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言语侮辱,二是对学生进行行为上的侮辱性惩罚,从近些年来发生的同类事件来看,有两类

    45、老师容易侵犯学生的人格权:一类是从教多年的老教师、“好教师”。另一类是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教师。3.侵犯学生隐私权主要表现为私拆或扣留学生信件,公开宣读或张贴学生信件,私自翻阅学生日记等形式。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教育部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中明文规定:“教师应对每位学生的考试情况作出具体的分析指导,不得公布学生考试

    46、成绩并按考试成绩排列名次。”在小学阶段发生的侵犯学生隐私权的案例一般都起源于教师对学生隐私权的漠视。这说明,一方面,教师必须加强对法规的学习,以提高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另一方面,教师应该切实转变观念,尊重学生的隐私权。一、单项选择题1.教师未经学生同意按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侵犯了学生的()。A.隐私权 B.名誉权C.受教育权 D.人身自由权2.以官方文件形式对教师专业作出了明确说明的是()。A.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B.1986 年美国卡内基报告C.1966 年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D.1995 年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3.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年

    47、义务教育制度。A.九 B.十C.十一 D.十二4.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取()。A.学费 B.杂费C.学费、杂费 D.学费、杂费、住宿费5.义务教育实行()领导,()统筹规划实施,()为主管理的体制。A.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C.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D.国务院;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6.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批准。A.学校B.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C.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48、教育行政部门D.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7.范某在体育课上跑步时,突然昏倒使脑部受伤,经检查范某有先天性心脏病,班主任知道,但体育老师不知情,范某父母要求学校支付范某在医院的住院费。这种请求()。A.不合理B.合理C.只要在学校受伤,学校就应支付住院费用,所以该请求合理D.体育老师虽然不知情,但是范某在体育课上摔倒受伤,所以体育老师应负责,让学校支付不合理。8.苏老师因严格、教学能力强,成为学校的“名师”,她的绝大多数学生都能考上知名大学。苏老师的一个秘诀就是:如果考试名次下降,那么下降一名就站着听一周课,下降两名就站着听两周课。苏老师的行为()。A.是为了学生好,行为方式略有

    49、不当B.是为了学生好,行为方式也没有问题C.是一种隐蔽的体罚措施,触犯了教师法D.妥当,只要能考上大学,怎么惩罚都可以,何况只是站着听课而已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予以保障。A.家长 B.社区C.学校 D.人民政府二、材料分析题1.阅读下面材料,回答问题。某学校学生刘某,因为平时学习成绩不太好,上课不遵守课堂纪律,老师们都不太喜欢他,特别是语文老师。某天,语文老师讲课中提出一个问题让学生在课堂上讨论,并自由发言。刘某起立回答问题时,由于他的观点与老师的观点不一致,所以语文老师很不高兴,并用刻薄的语言训斥刘某,说他“笨得像头猪

    50、”。刘某很难过,也很生气,就回顶了一句:“那你怎么不找头猪来教,猪老师才教猪学生呢!”语文老师一气之下,失去理智,把刘某赶出教室,并说:“你居然说我是猪,你以后就别再来上我的课。”问题:结合相关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语文教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问题:结合相关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语文教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律法规。2.阅读下面材料,回答问题。班主任张某以加强班级管理和严肃校纪班风为由,在班级制度中作出了如下规定:学生上课迟到一次罚款1 元,旷课一次罚款2 元,不按时完成作业罚款3元,损坏公物罚款10200 元,吸烟、酗酒、打架斗殴罚款20100 元。班里的一些同学已相继向张某缴纳了罚款。问题:请分析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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