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政策法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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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考考 纲纲 解解 析析1.1.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等。了解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20102020 年)年)的相关内容
2、。的相关内容。2.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法从教。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3.3.学生权利保护学生权利保护了解有关学生权利保护的教育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了解有关学生权利保护的教育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等
3、实际问题。根据考纲,考生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点根据考纲,考生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点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20102020 年)年)、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学生的权利。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学生的权利。在此基础上,考生要学会运用相关教育法律知在此基
4、础上,考生要学会运用相关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评价相关教育违法现象,提出解决对策。识分析评价相关教育违法现象,提出解决对策。第一节 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一、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内涵教育法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总和。狭义的教育法:则专指由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教育法本质属性:第一,教育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第二,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第三,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二)教育法的特点1.主体的复杂性2.调整范围的广泛性(1)从教育对象看,
5、宪法赋予每个中国公民受教育权利。(2)从调整教育法律关系看,教育领域中社会关系发生重大变化。3.法律后果的特殊性(1)注重保护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年学生。(2)注重保护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利。(3)注重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三)教育法的体系所谓教育法的体系,是指不同形式的教育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原则有机结合的、协调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教育法的体系有如下六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由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教育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将失去效力。第二层次是教育基本法。即教育法。被称为“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的“母法”。1995 年3 月18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6、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大法。规定:教育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层次是教育单行法。教育单行法六部: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层次是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次是地方性的教育法规。第六层次是教育规章。它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四)教育法的原则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协调发展。”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2.坚持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教育基本方针,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
7、权利。3.确立不同主体的责任,维护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的公共性体现教育直接使个人受益、间接使社会受益的功效。首先要向国家和人民负责。其次学校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再次维护学校的自主权。第四,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分离(五)教育法的功能教育法的功能指的是教育法的属性、内容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法的效用。教育法有规范功能、标准功能、预示功能和强制功能。1.规范功能教育法是通过规定教育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实施后所承担的责任来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具有普遍性。2.标准功能教育法律规范是人们的教育行为的标准。3.预示功能教育的预示功能主要通过教育法律的颁布和实施表现出来,使所有人明白教育法律规范提么
8、,反对什么。4.强制功能二、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解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 年3 月18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1995 年9 月1 日起施行。教育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1.教育法的立法基础(1)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思想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2)宪法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3)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为教育法的制定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2.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教育法总则第一条明确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9、。”其含义如下:(1)发展教育事业。(2)提高全民族素质。(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教育法的重要地位教育法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基本法。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4.教育法的立法特点(1)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2)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3)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教育法作为教育的根本大法,只能对关系到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而不可能对具体问题作出规定。5.教育法颁行的意义教育法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极大的
10、促进作用。(1)教育法对落实优先发展教育战略地位这一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2)教育法对保证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3)教育法对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4)教育法对巩固教育改革成果,促进教育改革深化提供了法律保障。6.教育法的基本内容(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教育性质与方针。教育法总则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3)教育的
11、基本原则。(4)教育管理体制。(5)教育基本制度。(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7)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教育工作者与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8)教育与社会。参与支持教育的责任和形式(9)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经费的筹措体制、教育经费的管理与监督、教育条件的保障。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的时间是()。A.1986 B.1995 C.1993 D.19992.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是()。A.教师法 B.义务教育法 C.教育法 D.高等教育法答案与解析1.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于1995 年。2.C 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是教育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1.义务教育法的修订过程
12、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义务教育法2006 年6 月29 日,第十届人大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修订义务教育法。自2006 年9 月1 日起施行。2.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立法宗旨即立法目的,就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3.义务教育法的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4.义务教育法的制定目标义务教育法体现:一个理念:以人为本的理念一个要求:科学发展观要求,一个推动:更有力地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落实,五个性:强制性、免费性、义务性、公益性和平等性,四个说明:对关于解决增加教育投入、实现教育均衡、免收学杂费、教育
13、乱收费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说明。5.义务教育法的意义第一,根本方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第二,重大使命: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第三,本质:义务教育免费。第四,完善和强化:完善了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第五,确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第六,保障:受教育者的平等权利。第七,规范: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第八,建立: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第九,增强: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训练与应用1.下列不属于义务教育特点的是()。A.强制性 B.免费性 C.基础性 D.义务性2.新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间是()。A.1986 B.2006 C.2001 D.1999答案与解析1.C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
14、性、义务性、公益性和平等性。2.B 2006 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1.教师法的立法过程、依据、宗旨及其法律地位(1)立法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 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 年10 月31 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 年1 月1 日起施行。(2)立法依据。第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第二,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需要。第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需要。第四,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化的需要。(3)立法宗旨。第一,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第二
15、,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第三,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4)法律地位。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它的制定和颁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教师的重视,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使教师成为受人尊重的职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2.教师法关于教师的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
16、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3.教师法关于教师的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
17、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4.教师法关于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制度是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1)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认定制度,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应具备的特定条件和身份。教育法、教师法都规定了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2)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具备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教师资格,必须经过法定机构的认定,才具备教师资格。(3)教师资格限制取得和丧失。(4)教师聘任制度。(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1.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旨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
18、周岁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指出制定该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3.家庭保护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家庭方面的教育和保护,包括对未成年人进行生理上的关心爱护和心理上的帮助教育两方面。4.学校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学校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2)教职员对未
19、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尊重;(3)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健康的保护等等。5.社会保护(1)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2)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3)未成年人通信自由的保护。6.司法保护(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3)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4)对未成年人继承权和受抚养权的司法保护,等等。7.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规定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和处罚办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解读1.立法目的旨在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
20、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2.制定与实施时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 年6 月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9 年11 月1 日起施行。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1)教育保护原则。(2)及时防治原则。(3)综合治理原则。(4)科学性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主要特点(1)预防对象的特点性。(2)预防主体的多样性。(3)预防内容的双重性。(4)预防方法的复杂性。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
21、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1.学生伤害事故的涵义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2 年9 月1 日起实施。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3.立法目的和意义目的:“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
22、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意义:第一,我国第一部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全国性教育规章。第二,弥补我国教育立法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规章上空白。第三,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4.办法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2)学校与学生在监护问题关系上的基本法律关系。学校不承担未成年学生监护职责,明确学校与学生在监护问题关系上基本法律关系。(3)学校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首先,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从根本上推翻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
23、错推定原则的基本依据。其次,分别列举了四类具体情形: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由意外因素导致的,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4)学生伤害事故种类。学生伤害事故分:意外事故和过错事故两大类。意外事故:指无过错方、无法预见的事故。如果学校行为无不当,且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不良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学生伤
24、害事故。(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主要内容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先发展教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1)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2)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教育是开发
25、人力资源的主要途径。努力培养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3)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教育要发展,根本靠改革。(4)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关键:是机会公平,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教育公平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5)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树立科学的质量观,根本标准: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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