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五版》课件第十三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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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五版 物权法 第五 课件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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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抵押权抵押权l重点知识重点知识l 1.抵押权:概念、特征、取得、内容、实现l 2.抵押财产l 3.抵押权登记l 4.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l 5.抵押权的行使期间l 6.抵押权的顺位l 7.浮动抵押l 8.最高额抵押权引读案例l甲公司因引进设备需要资金,向乙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并以其价值1000万元的厂房抵押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嗣后,甲公司又向丙银行借款300万元,也用该厂房抵押,也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不能偿还借款,乙、丙银行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拍卖甲公司抵押的厂房以还款。第一节第一节 抵押权与抵押财产抵押权与抵押财产 一、抵押权一、抵押权l(一)抵押权的
2、概念(一)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并优现抵押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先受偿的担保物权。l(二)抵押权的法律特征(二)抵押权的法律特征抵押权的性质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性质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动产或者权利抵押权的标的物不需要
3、移转占有抵押权的标的物不需要移转占有抵押权的价值功能在于就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抵押权的价值功能在于就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优先受偿l(三)抵押权的特别属性(三)抵押权的特别属性从属性:第一,成立上的从属性第二,转移上的从属性:第一,成立上的从属性第二,转移上的从属性第三,消灭上的从属性从属性第三,消灭上的从属性 不可分性:第一,抵押财产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不可分性:第一,抵押财产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第二,抵押财产的各部担保债权的全部。部;第二,抵押财产的各部担保债权的全部。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l(四)抵押权的类型(四)抵押权的类型据是否确立抵押权的法律依据不同据是否确立抵押权的法律依据不
4、同普通抵普通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押权和特殊抵押权 物权法规定的特殊抵押权有:物权法规定的特殊抵押权有:共同抵押权共同抵押权浮动抵押权浮动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依据抵押权的抵押财产的不同依据抵押权的抵押财产的不同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 二、抵押财产二、抵押财产l(一)抵押财产的概念(一)抵押财产的概念抵押财产,也称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或者抵押物,抵押财产,也称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或者抵押物,是指被设置了抵押权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是指被设置了抵押权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l(二)允许抵押的财产(二)允许抵押的财产 l(三)禁止抵押的财产(三)禁止
5、抵押的财产l(四)抵押财产的特别规定(四)抵押财产的特别规定建筑物与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建筑物与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未确定财产的浮动抵押未确定财产的浮动抵押乡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乡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第二节第二节 抵押权的取得和登记抵押权的取得和登记一、抵押权的取得一、抵押权的取得l(一)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一)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抵押权设立抵押权设立抵押权转让抵押权转让l(二)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二)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取得抵押权,即法定抵押权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取得抵押权,即法定抵押权通过继承而取得抵押权通过继承而取得抵押权 二、抵押权登记二、抵押
6、权登记l(一)抵押权登记的概念与功能(一)抵押权登记的概念与功能抵押权登记,是指依据财产权利人的申请,登记机关将与在该抵押权登记,是指依据财产权利人的申请,登记机关将与在该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相关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的事实。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相关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的事实。基本功能:基本功能:保障交易安全保障交易安全强化担保效力强化担保效力有助于预防纠纷与解决纠纷有助于预防纠纷与解决纠纷l(二)我国抵押权登记的效力(二)我国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抵押权登记的一般效力抵押权登记的一般效力 不办理登记时当事人设定抵押权行为的法律后不办理登记时当事人设定抵押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分为登记成立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要件主
7、果,分为登记成立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义。办理登记后当事人设定抵押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办理登记后当事人设定抵押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包括:(1)公示效力)公示效力;(;(2)公信效力)公信效力。我国物权法对抵押权登记效力的规定我国物权法对抵押权登记效力的规定不办理登记则抵押合同无法产生抵押权设定的不办理登记则抵押合同无法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法律效果。不办理登记抵押权依然成立但不能对抗第三人。不办理登记抵押权依然成立但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三节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对担保债权的效力一、抵押权对担保债权的效力 l(一)抵押权对担保债权的效力概念(一)抵押权对担保债权的
8、效力概念抵押权对担保债权的效力,就是抵押权所担保抵押权对担保债权的效力,就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是指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及其涉及的债权范围,是指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及其涉及到的其他债权利益。到的其他债权利益。l(二)效力范围(二)效力范围1主债权主债权2利息利息3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4实行抵押权的费用实行抵押权的费用5保全抵押权的费用保全抵押权的费用 二、抵押权对抵押财产的效力二、抵押权对抵押财产的效力l(一)抵押权对抵押财产的效力概念(一)抵押权对抵押财产的效力概念抵押权对抵押财产的效力,就是抵押权效力所抵押权对抵押财产的效力,就是抵押权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是指当抵押权人实现抵
9、押权及标的物的范围,是指当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就哪些财产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并时可以就哪些财产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优先受偿。l(二)效力范围(二)效力范围1.从物:依照从物:依照“从随主从随主”原则,对主物的权利应当及于从原则,对主物的权利应当及于从物。物。2.添附物添附物抵押财产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为第抵押财产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财产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财产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
10、或者加工物;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财产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第三人与抵押财产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3.从权利:以主权利或其所属标的物为抵押时,从权利:以主权利或其所属标的物为抵押时,抵押权的效力也及于其从权利。抵押权的效力也及于其从权利。4.孳息孳息:抵押权原则上不及于天然孳息,只:抵押权原则上不及于天然孳息,只 有在符合特定条件即抵押财产被扣押后,抵押财有在符合特定条件即抵押财产被扣押后,抵押财产所生的自然孳息才为抵押权效力所及。产所
11、生的自然孳息才为抵押权效力所及。5.抵押财产的代位物:也是抵押财产抵押财产的代位物:也是抵押财产 6.增建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建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三、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三、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l(一)保全抵押权的权利(一)保全抵押权的权利 保全抵押权的两种方法:保全抵押权的两种方法:1防止抵押财产价值减少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减少请求权 2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增加担保请求权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增加担保请求权l(二)抵押权人的处分权(二)抵押权人的处分权1抵押权的转让抵押权的转让2将抵押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将抵
12、押权作为债权的担保3抵押权的抛弃抵押权的抛弃l(三)抵押权人的顺位权(三)抵押权人的顺位权 抵押权的顺位,也叫做抵押权的次序、顺序,是抵押权的顺位,也叫做抵押权的次序、顺序,是指抵押人因担保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就同一财指抵押人因担保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就同一财产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之产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之间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简言之,就是同一抵押间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简言之,就是同一抵押财产上多个抵押权之间的顺位关系。财产上多个抵押权之间的顺位关系。l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的
13、清偿顺位有三项标准: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的清偿顺位有三项标准:抵押权都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抵押权都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虽经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仍然是抵押权未登记的,虽经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仍然是平等债权,不具有对抗效力,无优先受偿权,仍平等债权,不具有对抗效力,无优先受偿权,仍按照债权比例平均清偿。按照债权比例平均清偿。l抵押权顺序固定主义与抵押权顺序升进主义抵押权顺序固定主义与抵押权顺序升进主义顺序在先的抵押权因实行抵押权以外的原因而顺序在先的抵押权因实行抵押权以外的原因而消灭时,
14、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是否依次升进,德消灭时,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是否依次升进,德国、瑞士民法采取顺序不升进的固定主义,法国、瑞士民法采取顺序不升进的固定主义,法国与日本则采取顺序当然升进的升进主义。我国与日本则采取顺序当然升进的升进主义。我国采用的是顺序升进主义。国采用的是顺序升进主义。l抵押权顺位权的让与、变更与抛弃抵押权顺位权的让与、变更与抛弃抵押权人的顺位权,是指抵押权人依其顺序所抵押权人的顺位权,是指抵押权人依其顺序所能获得分配的受偿金额的权利。能获得分配的受偿金额的权利。抵押权顺位让与,是指为后顺序抵押权人的利抵押权顺位让与,是指为后顺序抵押权人的利益,同一抵押财产上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其益
15、,同一抵押财产上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其抵押权先顺位让与该后顺位抵押权人。抵押权先顺位让与该后顺位抵押权人。四、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四、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抵押人作为抵押财产的所有人,依然可以享有抵押人作为抵押财产的所有人,依然可以享有对抵押财产进行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对抵押财产进行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l(一)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一)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 l(二)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二)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 l(三)在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的权利(三)在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的权利l(四)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用益物权的权利(四)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用益物权的权利 五、抵押权对其他权利的效力五、
16、抵押权对其他权利的效力l(一)抵押权对租赁权(一)抵押权对租赁权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实现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实现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应当受到该物上的租赁权的约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应当受到该物上的租赁权的约束,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对抵押财产的受让束,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对抵押财产的受让人继续有效。人继续有效。l(二)抵押权对留置权(二)抵押权对留置权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于抵押权人受偿。l(三)抵押权对质权(三)抵押权对质权1依法必须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依法必须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优先
17、于质权2无须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无须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抵押财产被质押。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则抵抵押财产被质押。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则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如果先成立的抵押权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如果先成立的抵押权未经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能够未经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能够证明质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质押财产上已经先证明质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质押财产上已经先设定了抵押权的,抵押权能够对抗质权;反之,设定了抵押权的,抵押权能够对抗质权;反之,抵押权不能对抗质权。抵押权不能对抗质权。质押财产被抵押。无论抵押权是否办理登记,都质押财产被抵押。无论抵押权是否办理
18、登记,都不能对抗设定在先的质权。不能对抗设定在先的质权。l(四)抵押权对税收优先权(四)抵押权对税收优先权l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与税收优先权发生冲突时,其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与税收优先权发生冲突时,其规则设置或者产生在先的优先,规则设置或者产生在先的优先,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法第45条第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
19、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第四节第四节 特殊抵押特殊抵押一、共同抵押权一、共同抵押权l(一)共同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一)共同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共同抵押权,也叫做总括抵押权或聚合抵押权,共同抵押权,也叫做总括抵押权或聚合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是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共同抵押权的特征共同抵押权的特征共同抵押权所担保的是同一项债权。共同抵押权所担保的是同一项债权。共同抵押权的抵押财产为复数。共同抵押权的抵押财产为复数。共同抵押权的抵押财产对所担保的债权各负全部共同抵押权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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