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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物权法第五版》课件第十三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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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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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物权法第五版 物权法 第五 课件 第十三
    资源描述:

    1、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抵押权抵押权l重点知识重点知识l 1.抵押权:概念、特征、取得、内容、实现l 2.抵押财产l 3.抵押权登记l 4.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l 5.抵押权的行使期间l 6.抵押权的顺位l 7.浮动抵押l 8.最高额抵押权引读案例l甲公司因引进设备需要资金,向乙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并以其价值1000万元的厂房抵押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嗣后,甲公司又向丙银行借款300万元,也用该厂房抵押,也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不能偿还借款,乙、丙银行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拍卖甲公司抵押的厂房以还款。第一节第一节 抵押权与抵押财产抵押权与抵押财产 一、抵押权一、抵押权l(一)抵押权的

    2、概念(一)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并优现抵押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先受偿的担保物权。l(二)抵押权的法律特征(二)抵押权的法律特征抵押权的性质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性质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动产或者权利抵押权的标的物不需要

    3、移转占有抵押权的标的物不需要移转占有抵押权的价值功能在于就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抵押权的价值功能在于就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优先受偿l(三)抵押权的特别属性(三)抵押权的特别属性从属性:第一,成立上的从属性第二,转移上的从属性:第一,成立上的从属性第二,转移上的从属性第三,消灭上的从属性从属性第三,消灭上的从属性 不可分性:第一,抵押财产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不可分性:第一,抵押财产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第二,抵押财产的各部担保债权的全部。部;第二,抵押财产的各部担保债权的全部。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l(四)抵押权的类型(四)抵押权的类型据是否确立抵押权的法律依据不同据是否确立抵押权的法律依据不

    4、同普通抵普通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押权和特殊抵押权 物权法规定的特殊抵押权有:物权法规定的特殊抵押权有:共同抵押权共同抵押权浮动抵押权浮动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依据抵押权的抵押财产的不同依据抵押权的抵押财产的不同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 二、抵押财产二、抵押财产l(一)抵押财产的概念(一)抵押财产的概念抵押财产,也称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或者抵押物,抵押财产,也称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或者抵押物,是指被设置了抵押权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是指被设置了抵押权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l(二)允许抵押的财产(二)允许抵押的财产 l(三)禁止抵押的财产(三)禁止

    5、抵押的财产l(四)抵押财产的特别规定(四)抵押财产的特别规定建筑物与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建筑物与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未确定财产的浮动抵押未确定财产的浮动抵押乡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乡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第二节第二节 抵押权的取得和登记抵押权的取得和登记一、抵押权的取得一、抵押权的取得l(一)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一)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抵押权设立抵押权设立抵押权转让抵押权转让l(二)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二)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取得抵押权,即法定抵押权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取得抵押权,即法定抵押权通过继承而取得抵押权通过继承而取得抵押权 二、抵押权登记二、抵押

    6、权登记l(一)抵押权登记的概念与功能(一)抵押权登记的概念与功能抵押权登记,是指依据财产权利人的申请,登记机关将与在该抵押权登记,是指依据财产权利人的申请,登记机关将与在该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相关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的事实。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相关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的事实。基本功能:基本功能:保障交易安全保障交易安全强化担保效力强化担保效力有助于预防纠纷与解决纠纷有助于预防纠纷与解决纠纷l(二)我国抵押权登记的效力(二)我国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抵押权登记的一般效力抵押权登记的一般效力 不办理登记时当事人设定抵押权行为的法律后不办理登记时当事人设定抵押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分为登记成立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要件主

    7、果,分为登记成立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义。办理登记后当事人设定抵押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办理登记后当事人设定抵押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包括:(1)公示效力)公示效力;(;(2)公信效力)公信效力。我国物权法对抵押权登记效力的规定我国物权法对抵押权登记效力的规定不办理登记则抵押合同无法产生抵押权设定的不办理登记则抵押合同无法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法律效果。不办理登记抵押权依然成立但不能对抗第三人。不办理登记抵押权依然成立但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三节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对担保债权的效力一、抵押权对担保债权的效力 l(一)抵押权对担保债权的效力概念(一)抵押权对担保债权的

    8、效力概念抵押权对担保债权的效力,就是抵押权所担保抵押权对担保债权的效力,就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是指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及其涉及的债权范围,是指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及其涉及到的其他债权利益。到的其他债权利益。l(二)效力范围(二)效力范围1主债权主债权2利息利息3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4实行抵押权的费用实行抵押权的费用5保全抵押权的费用保全抵押权的费用 二、抵押权对抵押财产的效力二、抵押权对抵押财产的效力l(一)抵押权对抵押财产的效力概念(一)抵押权对抵押财产的效力概念抵押权对抵押财产的效力,就是抵押权效力所抵押权对抵押财产的效力,就是抵押权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是指当抵押权人实现抵

    9、押权及标的物的范围,是指当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就哪些财产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并时可以就哪些财产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优先受偿。l(二)效力范围(二)效力范围1.从物:依照从物:依照“从随主从随主”原则,对主物的权利应当及于从原则,对主物的权利应当及于从物。物。2.添附物添附物抵押财产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为第抵押财产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财产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财产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

    10、或者加工物;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财产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第三人与抵押财产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3.从权利:以主权利或其所属标的物为抵押时,从权利:以主权利或其所属标的物为抵押时,抵押权的效力也及于其从权利。抵押权的效力也及于其从权利。4.孳息孳息:抵押权原则上不及于天然孳息,只:抵押权原则上不及于天然孳息,只 有在符合特定条件即抵押财产被扣押后,抵押财有在符合特定条件即抵押财产被扣押后,抵押财产所生的自然孳息才为抵押权效力所及。产所

    11、生的自然孳息才为抵押权效力所及。5.抵押财产的代位物:也是抵押财产抵押财产的代位物:也是抵押财产 6.增建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建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三、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三、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l(一)保全抵押权的权利(一)保全抵押权的权利 保全抵押权的两种方法:保全抵押权的两种方法:1防止抵押财产价值减少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减少请求权 2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增加担保请求权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增加担保请求权l(二)抵押权人的处分权(二)抵押权人的处分权1抵押权的转让抵押权的转让2将抵押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将抵

    12、押权作为债权的担保3抵押权的抛弃抵押权的抛弃l(三)抵押权人的顺位权(三)抵押权人的顺位权 抵押权的顺位,也叫做抵押权的次序、顺序,是抵押权的顺位,也叫做抵押权的次序、顺序,是指抵押人因担保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就同一财指抵押人因担保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就同一财产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之产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之间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简言之,就是同一抵押间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简言之,就是同一抵押财产上多个抵押权之间的顺位关系。财产上多个抵押权之间的顺位关系。l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的

    13、清偿顺位有三项标准: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的清偿顺位有三项标准:抵押权都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抵押权都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虽经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仍然是抵押权未登记的,虽经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仍然是平等债权,不具有对抗效力,无优先受偿权,仍平等债权,不具有对抗效力,无优先受偿权,仍按照债权比例平均清偿。按照债权比例平均清偿。l抵押权顺序固定主义与抵押权顺序升进主义抵押权顺序固定主义与抵押权顺序升进主义顺序在先的抵押权因实行抵押权以外的原因而顺序在先的抵押权因实行抵押权以外的原因而消灭时,

    14、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是否依次升进,德消灭时,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是否依次升进,德国、瑞士民法采取顺序不升进的固定主义,法国、瑞士民法采取顺序不升进的固定主义,法国与日本则采取顺序当然升进的升进主义。我国与日本则采取顺序当然升进的升进主义。我国采用的是顺序升进主义。国采用的是顺序升进主义。l抵押权顺位权的让与、变更与抛弃抵押权顺位权的让与、变更与抛弃抵押权人的顺位权,是指抵押权人依其顺序所抵押权人的顺位权,是指抵押权人依其顺序所能获得分配的受偿金额的权利。能获得分配的受偿金额的权利。抵押权顺位让与,是指为后顺序抵押权人的利抵押权顺位让与,是指为后顺序抵押权人的利益,同一抵押财产上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其益

    15、,同一抵押财产上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其抵押权先顺位让与该后顺位抵押权人。抵押权先顺位让与该后顺位抵押权人。四、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四、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抵押人作为抵押财产的所有人,依然可以享有抵押人作为抵押财产的所有人,依然可以享有对抵押财产进行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对抵押财产进行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l(一)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一)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 l(二)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二)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 l(三)在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的权利(三)在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的权利l(四)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用益物权的权利(四)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用益物权的权利 五、抵押权对其他权利的效力五、

    16、抵押权对其他权利的效力l(一)抵押权对租赁权(一)抵押权对租赁权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实现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实现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应当受到该物上的租赁权的约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应当受到该物上的租赁权的约束,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对抵押财产的受让束,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对抵押财产的受让人继续有效。人继续有效。l(二)抵押权对留置权(二)抵押权对留置权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于抵押权人受偿。l(三)抵押权对质权(三)抵押权对质权1依法必须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依法必须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优先

    17、于质权2无须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无须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抵押财产被质押。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则抵抵押财产被质押。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则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如果先成立的抵押权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如果先成立的抵押权未经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能够未经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能够证明质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质押财产上已经先证明质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质押财产上已经先设定了抵押权的,抵押权能够对抗质权;反之,设定了抵押权的,抵押权能够对抗质权;反之,抵押权不能对抗质权。抵押权不能对抗质权。质押财产被抵押。无论抵押权是否办理登记,都质押财产被抵押。无论抵押权是否办理

    18、登记,都不能对抗设定在先的质权。不能对抗设定在先的质权。l(四)抵押权对税收优先权(四)抵押权对税收优先权l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与税收优先权发生冲突时,其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与税收优先权发生冲突时,其规则设置或者产生在先的优先,规则设置或者产生在先的优先,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法第45条第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

    19、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第四节第四节 特殊抵押特殊抵押一、共同抵押权一、共同抵押权l(一)共同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一)共同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共同抵押权,也叫做总括抵押权或聚合抵押权,共同抵押权,也叫做总括抵押权或聚合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是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共同抵押权的特征共同抵押权的特征共同抵押权所担保的是同一项债权。共同抵押权所担保的是同一项债权。共同抵押权的抵押财产为复数。共同抵押权的抵押财产为复数。共同抵押权的抵押财产对所担保的债权各负全部共同抵押权的抵押

    20、财产对所担保的债权各负全部的担保责任。的担保责任。l(二)共同抵押权的性质和作用(二)共同抵押权的性质和作用 我国目前区别不同的抵押财产在不同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因而至少我国目前区别不同的抵押财产在不同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因而至少从外表及观念上,共同抵押权是由数个抵押权担保同一个债权,而不从外表及观念上,共同抵押权是由数个抵押权担保同一个债权,而不是由一个有着多个标的物的抵押权担保同一个债权,因此,共同抵押是由一个有着多个标的物的抵押权担保同一个债权,因此,共同抵押权的性质是在数项财产上成立的数个抵押权的集合。权的性质是在数项财产上成立的数个抵押权的集合。作用:作用:1.共同担保同一债权共同担

    21、保同一债权2.分散抵押财产的风险分散抵押财产的风险l(三)共同抵押权的类型(三)共同抵押权的类型自由选择权保障主义自由选择权保障主义 自由选择权限制主义自由选择权限制主义 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共同抵押权属于自由选择权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共同抵押权属于自由选择权保障主义的共同抵押权。保障主义的共同抵押权。l(四)共同抵押权的效力(四)共同抵押权的效力已约定各个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共同抵已约定各个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共同抵押权押权未约定各个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共同抵未约定各个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共同抵押权押权 二、浮动抵押二、浮动抵押l(一)浮动抵押的概念和特征(一)浮动抵押的

    22、概念和特征 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为标的而设立的抵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权。押权。浮动抵押的法律特征浮动抵押的法律特征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是抵押人的全部财产。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是抵押人的全部财产。浮动抵押权在实现前,标的物处于变动之中,浮动抵押权在实现前,标的物处于变动之中,抵押财产的数额是不能固定和具体明确的。抵押财产的数额是不能固定和具体明确的。浮动抵押权设定后,在抵押权实现前,抵押人浮动抵押权设定后,在抵押权实现前,抵押人仍得利用抵押财产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其仍得利用抵押财产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23、活动,其财产的进出并不受限制。财产的进出并不受限制。l(二)浮动抵押权的适用范围(二)浮动抵押权的适用范围 设定浮动抵押的前提是,只有企业、个体工商设定浮动抵押的前提是,只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向银行借款或者发行公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向银行借款或者发行公司债券时,才可以设定浮动抵押权。司债券时,才可以设定浮动抵押权。l(三)浮动抵押权的设定和确定(三)浮动抵押权的设定和确定浮动抵押权的设定:当事人设定浮动抵押权,应浮动抵押权的设定:当事人设定浮动抵押权,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同时,按照物权法第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同时,按照物权法第189条规定,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条规定

    24、,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浮动抵押权的确定:(浮动抵押权的确定:(1)债物履行期届期,债)债物履行期届期,债权未受清偿;(权未受清偿;(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销;(3)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l(四)浮动抵押权的效力和实现(四)浮动抵押权的效力和实现浮动抵押权的效力:浮动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浮动浮动抵押权的效力:浮动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浮动抵押确定时,抵押人所有的或者有权处分的全部抵押确定时,抵押人所有的或者有权处分的全部

    25、财产。财产。浮动抵押权对其他担保物权的效力:在抵押人的浮动抵押权对其他担保物权的效力:在抵押人的财产上同时存在法定担保物权的,浮动抵押权的财产上同时存在法定担保物权的,浮动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对抗法定担保物权。因此,法定担保物效力不能对抗法定担保物权。因此,法定担保物权人优先于浮动抵押权人受偿。权人优先于浮动抵押权人受偿。浮动抵押权的实现:浮动抵押权的实现,自抵浮动抵押权的实现:浮动抵押权的实现,自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抵押权的申请,经押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抵押权的申请,经人民法院作出浮动抵押权实现的决定时开始。人民法院作出浮动抵押权实现的决定时开始。人民法院作出浮动抵押权实现的决定应当予以

    26、人民法院作出浮动抵押权实现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发布查封抵押人的总财产的公告。公告,并同时发布查封抵押人的总财产的公告。三、最高额抵押权三、最高额抵押权l(一)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一)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将要发生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财产优先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特殊抵押权。受偿的特殊抵押权。l(二)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特征(二)

    27、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特征最高额抵押权为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最高额抵押权为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权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从属于特定的债权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从属于特定的债权 最高额抵押权以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最高额抵押权以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最高额抵押权与所担保的债权的从属性具有特最高额抵押权与所担保的债权的从属性具有特殊性殊性l(三)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及效力(三)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及效力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 第一,最高额抵押权须为当事人能在一定期间第一,最高额抵押权须为当事人能在一定期间连续交易的合同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不特定的债连续交易的合

    28、同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不特定的债权而设立。权而设立。第二,由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不特定的债第二,由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不特定的债权,因此在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合同中,应当权,因此在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最高债权额限度。包括最高债权额限度。最高额抵押权的特殊效力最高额抵押权的特殊效力(1)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2)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3)对设定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的变更)对设定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的变更l(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1.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确定的概念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确定的概

    29、念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是指最高额抵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是指最高额抵 押权所担保的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权,因一押权所担保的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权,因一定事由的发生而归于具体特定。定事由的发生而归于具体特定。2.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确定的事由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确定的事由约定的确定债权期间届满;约定的确定债权期间届满;没有约定确定债权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没有约定确定债权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权;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抵押

    30、财产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有法律规定确定债权的其他情形。有法律规定确定债权的其他情形。3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被确定后的效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被确定后的效力 第一,只有在确定时已经发生的主债权属于抵第一,只有在确定时已经发生的主债权属于抵押权担保的范围,确定之后产生的债权即使来押权担保的范围,确定之后产生的债权即使来源于基础法律关系,也不属于担保的范围。源于基础法律关系,也不属于担保的范围。第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一经确定,无第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一经确定,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担保债权的流动性随之丧失,论出于何种原因,

    31、担保债权的流动性随之丧失,该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变为特定债权,该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变为特定债权,这时,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与普通抵押权完这时,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与普通抵押权完全相同。全相同。l(五)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五)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第一,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确第一,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确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第二,债权确定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第二,债权确定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

    32、部分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为限,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五节第五节 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一、抵押权实现的概念及其程序一、抵押权实现的概念及其程序l(一)抵押权实现,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债(一)抵押权实现,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通过依法处理抵押财产而使务人未履行债务,通过依法处理抵押财产而使债权获得清偿。债权获得清偿。l(二)抵押权实现的条件:(二)抵押权实现的条件:(1)抵押

    33、权有效)抵押权有效存在;(存在;(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3)债)债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l(三)抵押权实现的程序(三)抵押权实现的程序 协议实现协议实现 诉讼实现诉讼实现l(四)禁止流押(四)禁止流押 流押,也叫做流押契约、抵押财产代偿条款或流流押,也叫做流押契约、抵押财产代偿条款或流抵契约,是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当债务人抵契约,是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财产的

    34、所有权。二、抵押权实现的方法与变价款的分配二、抵押权实现的方法与变价款的分配l(一)抵押权实现的方法: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一)抵押权实现的方法: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等三种方式。价、拍卖或变卖等三种方式。l(二)抵押财产拍卖或变卖后变价款的清偿顺(二)抵押财产拍卖或变卖后变价款的清偿顺序:首先,抵偿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即将抵押序:首先,抵偿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即将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花费,包括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花费,包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次,抵偿主债权的利息;再次,抵偿主债权。其次,抵偿主债权的利息

    35、;再次,抵偿主债权。l(三)物上保证人的代位追偿权(三)物上保证人的代位追偿权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种追偿权就是物上保证人的代位追偿人追偿。这种追偿权就是物上保证人的代位追偿权。权。物上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而获得代位追偿物上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而获得代位追偿权权因抵押权的实现而使物上保证人获得代位追偿权因抵押权的实现而使物上保证人获得代位追偿权 【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l1案例思考案例思考 甲公司分别向乙银行和丙银行贷款,先后用该公司的甲公司分别向乙银行和丙银行贷款,先后用该公司的厂房向乙银行和丙银行抵押。请

    36、结合本章内容思考:厂房向乙银行和丙银行抵押。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1)甲公司分别设立的两个抵押权是否都成立?()甲公司分别设立的两个抵押权是否都成立?(2)相对于一般债权,两个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具有何种法相对于一般债权,两个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律效力?(3)乙银行和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有先后)乙银行和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有先后顺序的区别,这在法律上有何意义?(顺序的区别,这在法律上有何意义?(4)对本案应)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当如何处理?参考分析意见参考分析意见l在本案中,乙银行和丙银行分别从债务人即甲公司的同一项财产上取得了两个抵押权,乙银行和丙银行作为债权人,取得了对于债务人甲公

    37、司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是抵押权,其性质是担保物权。经过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相对于其他一般债权而言,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没有设定抵押权等担保的债权,只能在有担保的债权实现之后,就剩余财产清偿债务,并且为平等债权。l本案的特殊之处是,甲公司在同一个抵押财产上设立了两个不同的抵押权,两个抵押权都成立,分别为乙银行和丙银行提供担保。由于乙银行与丙银行在该抵押财产上设立抵押权的时间不同,因此,存在抵押权的设定顺序问题。按照抵押权的规则,先设立的抵押权优先受偿,后设立的抵押权在先设立

    38、的抵押权实现之后受偿。本案的实际情况是,乙银行和丙银行取得的抵押权都是不动产抵押权,都经过登记,因此都是有效的抵押权。债务人甲公司已经不能履行债务,发生了实现抵押权的条件,两个抵押权人都有权行使抵押权,变卖抵押人的抵押财产清偿债务。乙银行的抵押权设置在先,享有顺位利益,因此,应当优先于丙银行受偿,在乙银行的债权受到完全清偿之后,剩余的抵押财产变价款则由丙银行优先于其他没有担保物权担保的一般债权的债权人受偿。l2重点题重点题(1)抵押权的概念是什么?具有哪些特征?)抵押权的概念是什么?具有哪些特征?(2)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不能抵押?)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不能抵押?(3)简述抵押权的取得和消灭。)简述抵押权的取得和消灭。(4)抵押权具有哪些效力?)抵押权具有哪些效力?(5)抵押权如何实现?)抵押权如何实现?(6)最高额抵押权和浮动抵押权的区别是什么?)最高额抵押权和浮动抵押权的区别是什么?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l3.司考题司考题l(1)抵押权的顺位l(2)浮动抵押l(3)抵押权的行使期限l(4)抵押权的取得l(5)抵押权登记l(6)抵押物的转让l(7)抵押权的放弃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l4.考研题考研题l(1)抵押权的登记l(2)抵押权的内容l(3)最高额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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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题:《物权法第五版》课件第十三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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