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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刑法》课件刑法总论章节17.ppt

  • 上传人(卖家):momomo
  • 文档编号:5633600
  • 上传时间:2023-04-28
  • 格式:PPT
  • 页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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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刑法 课件 总论 章节 17
    资源描述:

    1、1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第一节 累犯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第三节 数罪并罚第四节 缓行2第一节 累犯一、累犯的概念和意义二、累犯的分类和构成要件三、累犯的刑事责任3一、累犯的概念和意义n累犯: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n再犯:再次犯罪的人,也即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就再犯而言,后犯之罪在实施的时间上并无限制,即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实施,也可以是在刑满释放之后实施。4二、累犯的分类和构成条件n累犯的分类1.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2.特别累犯:曾

    2、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一定之罪的。即除两次以上犯某种特定罪者外,犯其他罪不构成特别累犯。n累犯的构成条件1.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2.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5三、累犯的刑事责任n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累犯的刑事责任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

    3、法定最高刑。6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一、自首的概念和意义二、自首的种类和成立条件三、自首的认定四、自首犯的刑事责任五、立功7一、自首的概念和意义n自首: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n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n实践证明,对于犯罪以后自首的罪犯予以从宽处理,一方面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争取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感召、激励和促使他们悔过自新。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侦查机关破案的困难,减少打击犯罪的工作量,有利于犯罪案件的及时处理。从而获得有利于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效果。8二、自首的种类及成立条件n自首的种类1

    4、.一般自首:也被称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2.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n自首的成立条件1.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2.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9三、自首的认定(一)如何把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n具体说,需要注意的主要是共同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和数罪案件自首的认定。(二)过失犯罪的自首(三)自首与坦白的关系10四、自首犯的刑事责任n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1)对于自首的

    5、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刑法第68条第2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1五、立功(一)立功的概念和意义n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二)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n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依法受到的从宽处罚程度有所不同。(三)立功犯的刑事责任12第三节 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概述二、数罪并罚的原则三、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四、关于数罪并罚的其他问题13一、数罪并罚概述(一)数罪并罚的概述(二

    6、)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制度的特点和 适用数罪并罚的条件(三)数罪并罚制度的意义14二、数罪并罚的原则n数罪并罚的原则:对一人所犯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后,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1.并科原则2.吸收原则3.限制加重原则4.折中原则n我国刑法确立的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15三、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n根据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不同情况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方法分别有以下三种:(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 罪的并罚。(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 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并

    7、罚。16四、关于数罪并罚的其他问题1.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同时发现在原判决宣告之前有其他犯罪行为未经处理,并且应当依法追诉的。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数个新罪的合并处罚。3.判决宣告以后,尚未交付执行时,发现罪犯还有其他罪没有处理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并罚。4.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同时发现犯罪分子有漏罪的并罚方法。5.在原判决认定犯罪人犯有数罪且应当并罚的条件下,所发现的漏罪与原判之数罪合并处罚的方法。17第四节 缓刑一、缓刑的概念和意义二、一般缓刑三、战时缓刑18一、缓刑的概念和意义(一)缓行的概念和种

    8、类n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n缓刑可分为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二)缓刑的意义n缓刑是我国刑法运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制度中运用的具体化。n适用缓刑,既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为否定的评价,同时又体现了对犯罪分子一定的宽大政策。n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充分体现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19二、一般缓刑一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二缓刑的考验期三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四缓刑的法律后果20三、战时缓刑(一)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n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二)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2.适用的时间不同3.适用的实质条件不同4.适用方法和考察内容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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