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课件刑法总论章节1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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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 课件 总论 章节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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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第一节 累犯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第三节 数罪并罚第四节 缓行2第一节 累犯一、累犯的概念和意义二、累犯的分类和构成要件三、累犯的刑事责任3一、累犯的概念和意义n累犯: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n再犯:再次犯罪的人,也即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就再犯而言,后犯之罪在实施的时间上并无限制,即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实施,也可以是在刑满释放之后实施。4二、累犯的分类和构成条件n累犯的分类1.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2.特别累犯:曾
2、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一定之罪的。即除两次以上犯某种特定罪者外,犯其他罪不构成特别累犯。n累犯的构成条件1.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2.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5三、累犯的刑事责任n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累犯的刑事责任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
3、法定最高刑。6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一、自首的概念和意义二、自首的种类和成立条件三、自首的认定四、自首犯的刑事责任五、立功7一、自首的概念和意义n自首: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n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n实践证明,对于犯罪以后自首的罪犯予以从宽处理,一方面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争取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感召、激励和促使他们悔过自新。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侦查机关破案的困难,减少打击犯罪的工作量,有利于犯罪案件的及时处理。从而获得有利于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效果。8二、自首的种类及成立条件n自首的种类1
4、.一般自首:也被称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2.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n自首的成立条件1.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2.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9三、自首的认定(一)如何把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n具体说,需要注意的主要是共同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和数罪案件自首的认定。(二)过失犯罪的自首(三)自首与坦白的关系10四、自首犯的刑事责任n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1)对于自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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