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讲-证据的种类(上、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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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 证据 种类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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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讲第五讲 证据法的种类(上)证据法的种类(上)张佳华张佳华证据的种类概述证据的种类概述物证物证书证书证证人证言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例及习题案例及习题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据种类证据种类 新旧对照新旧对照旧法:第42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
2、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新法:第48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辨认、侦查实验等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一、证据种类概述 证据的种类 是指法律规定的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是法律上对于不同证据的划分,由法律加以规定的证据形式具有法律的效力。诉讼中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和要求,也就是说,应当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一种。许多国家的法律并不列举证据种类。CASE 1984年3月11日(星期日)下午4时50分
3、,北京印染厂卫生科急症室护士王贵珍去内科诊室取药时,发现该厂卫生科副科长曹慧茵(女,47岁)被人杀害于室内。王贵珍立即报告了领导。厂领导与保卫科的负责人等先后赶到现场,研究决定先对被害人进行抢救。经厂长同意,找当时的值班医生张安虎(男,36岁)进行抢救。为保护现场,由北京市棉印公司保卫科科长在前铺报纸,张安虎在中间,本厂保卫科长随后,三人踩着报纸鱼贯而入。走到尸体跟前,张安虎脚踩报纸向前先用听诊器听了曹慧茵的心音后,又摸了摸脚腕的动脉,最后又摸了颈部,确定被害人已经死亡。而后三人又踩着报纸走出现场。张安虎在检查尸体时两手沾上了血。证据情况如下:王贵珍讲:她在下午3时去内科诊室时,曹慧茵还未来,
4、室内一切正常。2、另有四名证人A、B、C、D证明,曹慧茵是当日下午3时30分进厂的。3、法医鉴定:曹慧茵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脑损伤及失血性休克死亡(方凳可以形成死者头部之损伤)4、现场勘验提取5块穿袜子留下的足迹,3张带有血迹和毛发的木凳。5、找张安虎谈话时,发现张安虎穿的皮鞋在鞋底与鞋帮的结合部位有明显的血迹,令其脱下来检查,又发现在鞋底凹处、鞋底后跟也有血迹,而且属于喷溅血迹。对此,张安虎辩称是对曹慧茵的尸体进行检查时沾染的。6、经过查验张安虎等进入现场时所铺的报纸,没有发现带血的足迹。7、在张安虎去过的外科诊室勘查,发现地面用墩布擦过,有不太明显的血迹;被擦的部位是局部的3片;
5、墩布把上有血;室内拉着的窗帘上有用手擦过的血迹;后又发现张安虎当时所穿的裤子、毛衣、呢子罩衣上均有血迹。8、上述所有血迹经过鉴定,均与被害人的血型相同。9、现场提取的穿袜子的5块足迹均为张的左、右脚所留。10、张安虎本人承认,他在案发当天下午4时以后进过外科诊室,而且用墩布擦过地。11、李东讲:张安虎与曹慧茵在工作上有较深的矛盾。书证书证以外部特征、存在状态、物以外部特征、存在状态、物质属性等来证明有关案件事质属性等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实的实物和痕迹。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表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或者记载的内容来达的思想或者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证明有关案件
6、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物品。件或者其他物品。物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当事人以外了解有关案件事当事人以外了解有关案件事实情况的人,就其感知的有实情况的人,就其感知的有关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与案件有关事实情关所作的与案件有关事实情况的陈述。况的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有关案件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有关案件的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陈述。证人证言证人证言证据种类一:物证 1、含义 物证,以外部特征、存在状态、物质属性以外部特征、存在状态、物质属性等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等来证明有关案件
7、事实的实物和痕迹。(material evidence)存在形式:物品和痕迹所处的位置、环境、状态、所占用的时间空间范围等 外部特征:大小、形状、数量、颜色、新旧等 内在属性:物理化学性质,包括:质量、重量、成分、结构、性能等。2、特点:以物质的存在方式证明案件事实;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被称为哑巴证据。3、物证的分类和常见物证(1)、分类:四种,实体证据(tangible evidence):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质实体;痕迹证据(mark evidence):一种物质作用于另一种物质所留下的痕迹,这些痕迹的形成与案件事实有关;微量证据(trace
8、 element evidence):微量物质;气味证据(smell evidence):与案件有联系的物质气味。(2)、常见物证 痕迹:指纹、足迹、血痕、枪弹痕迹、撬压痕迹、笔迹、车辆痕迹等 工具:刀、枪、螺丝刀、钥匙、运载工具等 人体与来自人体的物质。受伤情况、体液、毛发、分泌物、排泄物等 气态和液体物质。司机的酒精浓度、一氧化二氮中毒等 禁止和限制生产、使用的物质。毒品、毒物、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等,如人体内的毒物、携带的毒品数量等3、物证的意义(1)、查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2)、检验、鉴别其他证据真实性、可靠性的客观依据;嫌疑人供述-寻找物证;(3)、客观性,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
9、当事人如实陈述的有力武器;(4)、对其他证件起到引出或者印证作用。证据种类之二:书证 1、含义、含义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或者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物品。(或者其他物品。(documentary evidence)(1)离不开物质材料:纸张、金属、石块、竹木、布帛等(2)载有特定的反映思想、内容的特定物质;(3)种类繁多:证件、文件、信件、标语、图纸、账册、单据、电报、电传、合同书、结婚证、离婚证、房产证、欠条等。2、特征:(1)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来记载或表达人的思想
10、内容的;(2)书证的形式相对固定,稳定性强。易于长期保存。(3)书证具有物质性,以一定的物质作为载体。(4)书证具有思想性。反映人的思想和行为等(5)书证具有直接证明性;(6)内容明确,能够为常人理解。书证与物证的关系 【司考题司考题】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对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 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 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 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书
11、证与物证的关系相同点相同点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物体。严格说,书证属于广义上的物证书证与物证的关系书证与物证的关系不同点不同点(1)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是以物质的外部特征、存在形式、属性等来证明案件事实。(2)书证在内容上具有主观性,而物证则具有客观性。(4)保存方法上存在差别,书证比较容易复制、保存,物证困难些。(3)书证表达的内容一般比较明确、清楚;物证则受客观存在的状态所决定,必须借助专门的鉴定方法和手段。(5)一般来说,书证证明案件事实比较完整,物证只能证明事实的片断。3、正确区分书证和物证 牢记: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
12、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是以物质的外部特征、存在形式、属性等来证明案件事实。三、书证的分类 1、制作主体不同:公文书证和非公文书证。(1)公文书证:国家职能部门和单位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职权所作;结婚证、离婚证、治安处罚决定书、房产证、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等。特点:职权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2)非公文书证:公文书证以外的书证,包括:公民个人、国家职能部门和单位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外所制作的文书。2、以书证的形成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格式和要件为标准:一般书证和特殊书证。(1)一般书证:法律不要求书证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格式和要件。三要件:明确的意思表示;签署;具体日期。(2)
13、特殊书证:法律规定书证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格式和或必须履行特定程序的文书。例如:公证书、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结婚证、购房合同等 3、书证内容的性质不同。处分性书证和报导性书证(1)处分性书证:制作书证的目的在于设定、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并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遗嘱书、遗赠书、判决书等。以当事人的处分权为基础。(2)报导性书证:制作者仅从某种需要出发对特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予以报道、记录或记载的文书。财务账簿、病历、会议记录、宾馆的住宿登记等。4、依照书证的制作方法的不同,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译本等(1)原本:原件,制作者将有关内容加以记载的原始文书。
14、最初制作成的文书,证明力最高,原始信函、书面合同、借条等。(2)正本:依照原本采用全文抄录、印制等方法而制成的内容与原本完全相同,对外与原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书。受件人保存和使用。判决书、处罚决定书等(3)副本:依照原本采用全文抄录、印制等方法而制成的内容与原本完全相同,但不具有正本效力的书证。受件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必要了解原本内容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营业执照副本。在诉讼中,副本与正本的证明力是相同的,只是收存主体与发给的对象不同。(4)节录本:从原本或正本中摘抄或印制部分内容而形成的书证。(5)影印本:采用影印技术,将原本或正本通过摄影或复制而制作的书证。(6)译本:采用原本或正本语言文字以外
15、的语言文字,翻译原本或正本二形成的书证。5、以书证内容的在外部特征上表现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文字书证、符号书证、图形书证等。(1)文字书证:文字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报、传单、合同、帐册、遗嘱、票据等。(2)符号书证:以符号所表达的特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标记、标识、记号、路标、音符等。(3)图形书证:以图形图案所表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绘制的地形图、侮辱人格的画像、设计图纸等。四、书证的意义四、书证的意义 1、书证是诉讼活动中使用最广泛的证据,能起到直接的、显著的证明作用。立字为证、立字为据等。2、书证意思表示明确、具体、形象的特点,常人一看就知。3、书证中的公
16、文性书证是国家机关为行使职权而制作的,具有较强的证明力。4、书证主要是随着案件的产生、形成、发展的过程而出现。证据种类之三:证人证言一、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点一、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点 1、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向当事人和法院所作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陈述。(testimony of witness)新刑诉法第新刑诉法第6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的义务。2、特点(1)证人证言是知晓案件情况的自然人所作的客观陈述。(2)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3)证人证言是证人主观对客观的认识和反映,受人的主观影响较大,必须认真审查、核实,未经审查、核实不能作为认定案件
17、事实的根据。2、特点(1)证人证言是知晓案件情况的自然人所作的客观陈述。(2)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3)证人证言是证人主观对客观的认识和反映,受人的主观影响较大,必须认真审查、核实,未经审查、核实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证人能力:证人资格二、证人能力:证人资格 哪些人可以和应当作为证人?哪些人可以和应当作为证人?哪些人不能作为证人?哪些人不能作为证人?1、证人的概念:(1)英美法系国家,经过宣誓对案件有关事实作证的人。包括:非专家证人(lay witness)、专家证人(鉴定人)(expert testimony)。证人可以是当事人自己也可以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诉讼过程几乎是围绕着搜
18、集、审查证人证言进行的。(2)大陆法系国家:证人的范围较窄,排除了当事人和鉴定人。知道案件的有关情况,应当事人的询问和法院的传唤到庭作证的人。证人证言的地位相对较弱,证人对诉讼过程的影响也小。(3)我国:证人的范围较窄,排除了当事人和鉴定人 2、证人条件:积极条件:(1)了解案情;(2)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排除;(3)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4)只能是自然人。消极条件:(1)生理上、精神上或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2)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公安人员、审判人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代理人等 3、几种特殊的
19、证人(1)律师:律师法未规定,但刑诉“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接受委托前,知道案情的,应拒绝接受委托,履行作证义务。接受委托后知道的,不应作为证人。因为律师的职能维护嫌疑人和被告的合法利益。(2)被判刑的人作为证人。(3)具有鉴定人资格的证人:只能做证人,不能作为鉴定人。(4)有生理缺陷的人,刑诉: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不能成为证人。盲人、聋哑人、间歇性精神病人作证的问题。(5)未成年作证的问题。讨 论 如何看待未成年作证问题?三、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三、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的权利、享有的权利(1)有权要求公、检、法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有权要求公、
20、检、法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新刑诉法第的安全;(新刑诉法第61条)条)(2)证人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证人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3)有权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有权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4)有权对司法、执法人员的暴力、威胁等侵)有权对司法、执法人员的暴力、威胁等侵权行为提出控告;权行为提出控告;(5)刑诉的证人有权在侦查期间对其姓名保密)刑诉的证人有权在侦查期间对其姓名保密;(6)有权及时得到出庭作证的通知。)有权及时得到出庭作证的通知。新增权利(刑诉第62条第1款)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
21、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新增权利(刑诉第62条2、3款)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新增权利(第63条)第六十三条证人因履行作证
22、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2、义务:、义务:(新刑诉法第(新刑诉法第187、188、189条)条)(1)按时出庭作证的义务;)按时出庭作证的义务;(2)如实作证的义务;不得作伪证、不得)如实作证的义务;不得作伪证、不得隐匿证据。隐匿证据。(3)如实回答当事人询问的义务;)如实回答当事人询问的义务;(4)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3、证人拒绝作证的特免权、证人拒绝作证的特免权(1)自我归罪;)自我归罪;(2)婚姻特免;)
23、婚姻特免;(3)法律职业上的特免;)法律职业上的特免;(4)其他职业)其他职业=医患、牧师和忏悔者医患、牧师和忏悔者(5)公务特免,政府首脑、检察官等)公务特免,政府首脑、检察官等?我国新刑诉法第我国新刑诉法第188条第一款:条第一款:“经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4、拒绝作证的责任、拒绝作证的责任(1)刑事责任:日本可判拘留,英国等国家的法律规定了藐视法庭罪;(2)民事责任:拘传到庭,罚款、支付不到案而额外支付的
24、费用。我国新刑诉法第我国新刑诉法第188条第二款:条第二款:“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思考 我国证人制度存在哪些问题?证据种类之四:证据种类之四: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陈述 或 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刑事案件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一)概述1含义 指刑事公诉案件中受到犯罪人侵
25、害的人向国家有关机关所做的陈述。是我国特有的证据种类。2被害人类型(1)无辜型(2)诱发型(3)参与型(4)转化型(二)证据法上的地位1与一般证人的不同2评价 在证据法上严格区别证人与被害人没有意义。3结论:被害人应当证人化。一、刑事被害人陈述的概念和特点一、刑事被害人陈述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概念: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事实及案件的情况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事实及案件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原告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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