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66
上传文档赚钱

类型(核心对比)旧民法通则与新民法总则(草案)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ziliao2023
  • 文档编号:5584426
  • 上传时间:2023-04-25
  • 格式:PPT
  • 页数:66
  • 大小:2.05MB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核心对比)旧民法通则与新民法总则(草案)课件.ppt》由用户(ziliao2023)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核心对比 核心 对比 民法通则 民法 总则 草案 课件
    资源描述:

    1、旧民法通则与新民法总则(草案)1:明确胎儿利益保护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而在民法通则中并未对胎儿的利益作出相关规定。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3:特别强调抚养赡养义务4:扩大监护对象范围5:监护人范围改变6:完善撤销监护人情形7: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8:增加保护虚拟财产规定9:增加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方式10.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核心对比五大亮点 第一百三十二条 【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使他人承担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习惯的除外。

    2、他人错误理解单方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影响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三十四条【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力为目的的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以发生一定司法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第一百三十二条 【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以民事行为的成立所需要的意思表示为标准,可以将民事行为区分为单方民事行为和多方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又可区分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行为、决议行为。以此为标准,进行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可以构建更为清晰的法律行为体系。第一百三十四条

    3、【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法律行为】纯获法律上利益制度是各国民法保护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重要制度,但对此的判断标准各国不同。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采用的是“纯获利益”,仅以取得经济上利益是不够充分的,实际上应对此作限缩解释为“法律上利益”,即无须承担义务的利益。建议稿使用这一术语,更为贴切。第一百五十五条 【代理人的行为能力】代理人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影响代理行为的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四条【家事代理】夫妻双方可以就家庭日常事务互为代理人,但对如下事务的处理除外:(一)不动产的转让;(二)数额巨大的家庭财产的赠与;(三)其他重大事务。夫妻双方对彼此代理权限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代

    4、理是指通过他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使自己承担该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

    5、意第三人。在家事代理中,配偶双方均可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相互之间的身份可以相互转换;并且家事代理中,夫或妻任何一方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双方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并不需要得到对方的授权,该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夫妻二人,由夫妻双方共负连带责任;家事代理的范围是比较狭窄的,只能限定“日常家事”的范畴,“重大事务”并不属于“家事代理”的范围。第二百零六条【失权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在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的合理期限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让义务人信赖其不会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二百零七条 【适用范围】财产权利得适用失权期间,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依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第二百零八条 【或

    6、有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或有期间是决定当事人能否取得或者能否行使相应请求权的期间。当事人在或有期间内未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提出主张的,或有期间届满,当事人不能取得或者不能行使相应请求权。第二百零九条 【或有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衔接】当事人在或有期间内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取得或者可以行使相应请求权,或有期间停止计算;当事人取得或者可以行使的相应请求权得适用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或有期间是决定当事人能否取得或者能否行使相应请求权的期间。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

    7、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

    8、用该两年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民事权利的限制】非依法律的明确规定、非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限制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第二百一十二条 【民事权利不得滥用】以加害他人或者非法限制竞争为目的行使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百一十四条【容忍义务】权利人行使权利给他人造成的不便,该他人负有适当容忍的义务。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第二百一十六条 【自助行为】权利人为实现其请求权,在情事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时,有权在实现请求权的必要范围内扣押、毁损义务人之物,或者限制有逃亡嫌疑的义务人的人身自由,或者制止义务人对有

    9、义务容忍的行为进行抵抗。权利人在实施上述行为后,必须立即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援助,请求处理。上述行为未获有关国家机关事后认可的,权利人必须立即停止侵害并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自助行为源于人的本能,是人类自我保护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次自助行为作为一种私力救济方式,能够适应现实生活的客观需要。最后自助行为具有效益优势与公力救济相比较,自助行为消耗的司法资源不多,花费的时间也明显少于诉讼;实效性强,通常是直接实现对权利的救济。第一百三十二条 【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使他人承担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习惯的除外。他人错误理解单方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影响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第

    10、一百三十四条【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以民事行为的成立所需要的意思表示为标准,可以将民事行为区分为单方民事行为和多方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又可区分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行为、决议行为(可见第一百三十八条)。以此为标准,进行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可以构建更为清晰的法律行为体系。纯获法律上利益制度是各国民法保护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重要制度,但对此的判断标准各国不同。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采用的是“纯获利益”,仅以取得经济上利益是不够充分的,实际上应对此作限缩解释为“法律上利益”,即无须承担义务的利益。建议稿使用这一术语,更为贴切

    11、。1.基本原则中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 梁慧星版:第七条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法律行为的内容或者目的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征求意见稿: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采纳理由 反映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一致要求,放弃原来的“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概念,采用大陆法系民法通用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概念,明文规定公序良俗原则,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2.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 关键词 民法法源 民法法源,或称民法渊源,可以理解为民法的存在形式。最先由瑞士民法典规定,后为其他民法典所仿效。按照民法原理和立法例,民法法源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

    12、律规定”;第二层次是“习惯”;第三层次是“法理”。梁慧星版:第九条法律适用民事关系,本法和其他法律都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习惯的,可以适用公认的法理。前款所称习惯,以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为限。征求意见稿: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此条部分采纳 所谓“法理”,指公认的民法原理,日本法和韩国法称为“条理”。本条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只规定了第一层次“法律规定”和第二层次“习惯”,而没有规定第三层次“法理”。征求意见稿不规定“法理”作为第三层次的民法法源

    13、,原因大概是按照中国的国情,在法律规定和习惯之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发布的各种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被认为具有相当于法律规定的效力,可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3.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 梁慧星版:第十四条胎儿利益保护 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事项,准用本法有关监护的规定。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此条基本意思得到采纳条文中的“视为”一语,为民法技术性概念,其含义是,胎儿因为未出生

    14、、属于母亲身体之一部,按照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规定(第12条),本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基于保护胎儿利益的法律政策目的,将胎儿当作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对待。征求意见稿在文字表达上仍有进一步斟酌的必要,建议本条稍作修改,分设为两款。4.关于法人的分类 梁慧星版:在法人的设立一节,列出了营利法人(公司法人、公司法人以外的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征求意见稿:单独列出了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两节。采纳理由(1)将法人区分为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消除了既非营利性也不符合公益性的中间法人,符合民法立法和理论发展的趋势,能够与民法通则的分类

    15、相互衔接,有利于保持法律制度的稳定。(2)符合国家依据法人目的进行登记管理的需要5.关于民事权利的变动 梁慧星版为第四章权利客体,征求意见稿为第五章民事权利,两者有相同之处亦有不同之处。征求意见稿增设第五章,透露了立法机关的三项立法意图。(1)不采纳学者关于专章规定民事权利客体的建议。因为本章规定了各种民事权利,其权利客体也就包含在其中了。(2)将来编纂的中国民法典不设人格权编.(3)编纂中国民法典将不设置债权总则编。6.代理梁慧星版:支持將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直接代理制度,与合同法上的间接代理规则加以整合。即在第一节一般规定中,规定广义代理概念,然后第二节规定直接代理,第三节规定间接代理。第三

    16、节间接代理,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基础上,完善代理人披露义务、被代理人的介入权和相对人的选择权三项制度。征求意见稿:立法机关倾向于规定直接代理,作为中国代理法的一般规则,而将间接代理保留在合同法上,作为中国代理法的特别规则。征求意见稿代理章设三节:第一节一般规定,其第一百一十八条明定直接代理概念;第二节规定委托代理;第三节规定代理关系的终止。未被采纳理由:在民法总则通过实施之前,中国民事立法,是由相当于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与包括合同法在内的若干民事单行法,构成的立法体系。在这一立法体系中,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之间,属于一般法(基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逻辑关系,因此可以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处理民法通则规定的直接代理,与合同法规定的间接代理二者之间的适用关系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163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核心对比)旧民法通则与新民法总则(草案)课件.ppt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5584426.html

    Copyright@ 2017-2037 Www.163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  资源地图   
    IPC备案号:蜀ICP备2021032737号  | 川公网安备 51099002000191号


    侵权投诉QQ:3464097650  资料上传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