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对比)旧民法通则与新民法总则(草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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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旧民法通则与新民法总则(草案)1:明确胎儿利益保护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而在民法通则中并未对胎儿的利益作出相关规定。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3:特别强调抚养赡养义务4:扩大监护对象范围5:监护人范围改变6:完善撤销监护人情形7: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8:增加保护虚拟财产规定9:增加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方式10.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核心对比五大亮点 第一百三十二条 【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使他人承担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习惯的除外。
2、他人错误理解单方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影响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三十四条【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力为目的的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以发生一定司法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第一百三十二条 【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以民事行为的成立所需要的意思表示为标准,可以将民事行为区分为单方民事行为和多方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又可区分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行为、决议行为。以此为标准,进行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可以构建更为清晰的法律行为体系。第一百三十四条
3、【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法律行为】纯获法律上利益制度是各国民法保护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重要制度,但对此的判断标准各国不同。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采用的是“纯获利益”,仅以取得经济上利益是不够充分的,实际上应对此作限缩解释为“法律上利益”,即无须承担义务的利益。建议稿使用这一术语,更为贴切。第一百五十五条 【代理人的行为能力】代理人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影响代理行为的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四条【家事代理】夫妻双方可以就家庭日常事务互为代理人,但对如下事务的处理除外:(一)不动产的转让;(二)数额巨大的家庭财产的赠与;(三)其他重大事务。夫妻双方对彼此代理权限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代
4、理是指通过他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使自己承担该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
5、意第三人。在家事代理中,配偶双方均可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相互之间的身份可以相互转换;并且家事代理中,夫或妻任何一方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双方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并不需要得到对方的授权,该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夫妻二人,由夫妻双方共负连带责任;家事代理的范围是比较狭窄的,只能限定“日常家事”的范畴,“重大事务”并不属于“家事代理”的范围。第二百零六条【失权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在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的合理期限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让义务人信赖其不会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二百零七条 【适用范围】财产权利得适用失权期间,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依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第二百零八条 【或
6、有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或有期间是决定当事人能否取得或者能否行使相应请求权的期间。当事人在或有期间内未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提出主张的,或有期间届满,当事人不能取得或者不能行使相应请求权。第二百零九条 【或有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衔接】当事人在或有期间内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取得或者可以行使相应请求权,或有期间停止计算;当事人取得或者可以行使的相应请求权得适用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或有期间是决定当事人能否取得或者能否行使相应请求权的期间。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
7、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
8、用该两年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民事权利的限制】非依法律的明确规定、非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限制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第二百一十二条 【民事权利不得滥用】以加害他人或者非法限制竞争为目的行使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百一十四条【容忍义务】权利人行使权利给他人造成的不便,该他人负有适当容忍的义务。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第二百一十六条 【自助行为】权利人为实现其请求权,在情事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时,有权在实现请求权的必要范围内扣押、毁损义务人之物,或者限制有逃亡嫌疑的义务人的人身自由,或者制止义务人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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