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梳理解读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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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 担保 公司 监督管理 条例 梳理 解读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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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梳理解读01本次修订的特点02梳理解读目 录COMPANYPART 01本次修订特点本次修订特点01支持普惠金融,强调服务小微三农条例秉承了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中“以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为导向”这一精神和原则,规定了支持“普惠金融”这一立法目的。无疑是以实际行动表明了支持发展的态度。具体体现在条例对服务小微和三农的业务规模、担保费率、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扩大担保余额同净资产倍率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第1、5、13、15、19条)细化和审慎化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规则基于风险控制和审慎经营的要求。条例对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净资产放大担保余额倍数、关联
2、担保、准备金计提规则、自有资金使用等经营规则都进行了细化,将前述两个原则和要求贯穿担保公司运行的全过程。(第12、15、17、18、22条)完善监管体系,理清了监管职责提升了相应的法律位阶暂行办法的位阶为部门规章,条例现在的位阶为行政法规。主要是因为部门规章无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和有效的行政处罚,监管部门缺乏对违规经营的融资担保公司的有效处理手段,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制裁。根据答记者问的内容,条例确定基本确定了两级监管体系:日常监督管理在地方层面,中央层面主要负责制度建设、督促指导等。条例中也对监管的具体实施措施、监管的具体责任就行了明确,从法律层面解决了以往“权责不清,监管真空”的局面。标志着监
3、管的制度和监管措施基本完善和健全。(第4、24、25、28、30条等)本次修订特点01条例搭配相应细则有别于暂行办法,条例对一些需要量化和细化的地方,都规定参照相应规定来实施。如担保责任余额的计量规则、准备金的计提规则、自有资金的使用规则、银担合作规则等。体现细化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的精神。(第14、18、22条)PART 02 梳理解读条文梳理021 1重视小微和三农,强调普惠金融同暂行办法比较,该部分内容属于新增内容,延续了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的精神,体现了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重视,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向服务小微和三农倾斜。这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和重点。修改类型暂行办法条例新增第
4、一条 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需求服务。第十九条 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担保费率。条文梳理022 2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性担保公司同暂行办法比较,该部分内容属于新
5、增内容,这与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关于持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形成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的指导思想一脉相承,并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下来,是非常重要的政策导向。凸显了国家对于政府性担保公司的大力支持,以后可能会给予更大更多的政策和财力支持。我是对我们公司发展的一大利好。这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和重点。修改类型暂行办法条例新增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条文梳理023 3健全和
6、完善监管体系同暂行办法比较,该部分内容属于变更内容,建立了地方和中央两层的监管体系,地方抓日常,中央管宏观。强调了联席会议的职责。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特意强调了银监会牵头,并且后文也有向银监会及下属机构直接报告的制度。可以看出条例强化了银监会的监管责任分量。修改类型暂行办法条例变更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
7、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条文梳理024 4提高设立门槛通暂行办法比较,该部分内容属于变更内容,对于新设立的担保公司提高了设立门槛。主要变现在注册资本的提高和对股东的要求。并进一步规定了地方可以根据情况在现有基础上调高最低注册资本。主要用意
8、应该是通过设置高门槛的方式,提高融资担保公司整体的质量(包括资本实力、偿付能力、信誉度),促进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修改类型暂行办法条例变更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
9、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章程草案。(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
10、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八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
11、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条文梳理025 5简化融资担保公司变更手续同暂行办法比较,该部分内容属于变更内容,对于注册资本等变更事宜进行了程序和手续上的简化。由原来的“审批制”主变更为现在的“审批+备案制”。这里是响应国家“简政放权”的政策。修改类型暂行办法条例变更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公司住所。(五)调整业务范围。(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八)分立或者合并。(九)修改章程。(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融资性担保公司变
12、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条文梳理026 6提高了跨境设立分支机构的门槛通暂行办法比较,该部分内容属于变更内容,目的还是通过提高门槛的方式,保证大型融资担保公司的整体质量。这一条对我公司经营影响不大。修改类
13、型暂行办法条例变更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
14、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条文梳理027 7经营范围规定较为模糊通暂行办法比较,该部分内容属于变更内容,经营范围模糊化。暂行办法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担保公司可以同时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而条例则没有通过列举的方式,转而采用了一种较为模糊的表述方式。但分析其句子关系,则会得出对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经营设置了“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前提条件。至于这个条件谁来认定,怎么认定,后续还可能发布相关配套细则,授予监管机构审批或其他监管权限。另外,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通过列举的方式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了补充,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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