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监理工程师精华考点《建设工程监理概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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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监理工程师精华考点建设工程监理概论第一章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考点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涵义及性质一、监理的涵义1、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单位。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前提是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单位在委托监理的工程 中拥有一定管理权限,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 3、建设工程监理实施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4、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包括: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以及与所监理工程相关的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二、监理的性质 1、服务性: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工程监理单位不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的管理 活动,工程监理单位
2、不具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2、科学性:工程监理单位采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3、独立性: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及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按照独立性的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 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等实施监理。 4、公平性:公平对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公平性是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能够长期生存发展的基本执业道德准则。考点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一、强制实施监理的工作范围1、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 万元以上。2、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
3、 5 万平米以上。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高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3、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学校、影剧院、 体育场馆项目。45二、监理单位的职责质量条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安全条例: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 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4、,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三、监理人员的职责建筑法: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 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 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四、监理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1、建筑法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 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质量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5、资质证书; 3、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安全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 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5、质量条例: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 年;造成重大质量
6、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考点三:项目法人的职权1.项目董事会的职权(1)负责筹措建设资金(2)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3)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奖金(4)提出项目开工报告(5)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6)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7)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偿还债务(8)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项目总经理的职权(1)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2)组织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3)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进度计划(4)编制项目财务预算、决算(5)编制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他
7、债务计划(6)负责组织项目试生产和单项工程预验收(7)拟定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工资福利方案(8)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及组织实施模式考点四:工程建设程序一、投资决策阶段工作内容每一项建设工程都要经过策划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发展时期。每个时期又可分为若干个 阶段,各阶段之间存在严格的先后次序,可以进行合理交叉,但不能任意颠倒次序。(一)决策阶段的工作内容1.编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推荐一个拟建项目,论述其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的可行性 和获利的可能性,供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选择并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但
8、并不代表项目非上不可,批准的项目 建议书不是工程项目的最终决策。项目建议书的内容:(1)项目提出必要性和依据;(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设备技术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4)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还款方案设想;(5)项目进度安排;(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7)环境影响的初步分析。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完成以下工作内容:(1)进行市场分析,以研究工程项目建设的技术可行性问题;(2)进行工艺技术方案研究,以解决工程项目建设的技术可行性问题;(3)进行财务和经济分析,以解决工程项目建设的经济合理性问题。可行性研究工作
9、完成后,需要编写出反应其全部工作成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凡经 可行性研究报告未通过的项目,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资金来源制度审批内容投资形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政府投资审批制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步设计和概算;不审查开工报告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只审查资金申请报告非政府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核准制只提交项目申请报告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备案制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3.投资项目决策管理制度政府投资工程一般都要经过符合国家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 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建设准备生产准备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组建生产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招聘和培训生产人员,组
10、织生产人员参加设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道路等接通工作备的安装、调试和工程验收工作二、建设准备及生产准备组织招标选择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设落实原材料、燃料、水电气等的来源,并组备、材料供应商织备品、备件等的订货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第三章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考点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 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
11、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落实情况内容开工领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延期可延期 2 次,每次不得超过 3 个月自行废止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因故中止施工停工后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停工小于 1 年的,向发证机关报告后可立即复工复工停工超过 1 年的,复工前应向发证机构核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考点六: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1)建筑工程发包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给具有相应
12、资质的承包单位。注: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够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 厂、供应商。(2)建筑工程承包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 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 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 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联合体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体承包。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体共同承包的
13、,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 围承揽工程。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禁止转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的全部工 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分包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按照分 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在分包。考点七:投标及投标文件(一)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
14、求和条件做出反应;建设施工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 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内容;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发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 载明。(二)修改与撤回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 书面告知招标人。(三)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的投标文件
15、,招标人应当拒收。(四)联合体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以一个投 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由一个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 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考点八:开标、评标和中标(一)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地点: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主持:招
16、标人开标时,应由投标人或其推选代表,也可以由公正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 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2)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包括 5 人),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的 2/3。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 会成员的 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超过 1/3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17、。(3)中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 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 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在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 额的 1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 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投标时中标后,签合同
18、前作用约束所有投标人约束中标人份额项目估算价 2%中标合同金额的 10%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区别时间汇总内容时间(数值)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期5 日澄清或修改的资格预审文件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至至少 3 日前澄清、修改招标文件提交文件截至时间至少 15 日前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日期 10 日前提出提交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自确定中标人起 15 日内况的书面报告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 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
19、同金额的 10%考点九: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撤回与撤销(1)要约与承诺生效:到达时生效(2)要约可撤回和撤销(3)承诺可撤回不可撤销有下列情形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4)要约失效:撤销拒绝到达期限届满实质变更(5)逾期承诺或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考点十:合同效力1、合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产生上不能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主要是由于当事人缺乏
20、缔约能力、财产处分能力或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存在 缺陷所造成的。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考点十一: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 托方应当 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2)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 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 委
21、托合同接触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 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3)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于自己的事由受到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 要求赔偿损失。(5)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 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6)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考点十二: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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