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编)章节2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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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 课件 第二 章节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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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二十二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第二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第三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四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2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四、确立禁止双重危险规则问题的探讨3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4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n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相比,区别主要表现在:1.审理的对象不同。2.提起的主体不同。3
2、.提起的条件不同。4.有无提起的期限要求不同。5.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6.适用刑罚有无加刑限制不同。5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一)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的可靠保障(二)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实现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三)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6四、确立禁止双重危险规则问题的探讨n我国审判监督程序正面临改革,改革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结合中国国情引进和确立禁止双重危险规则。n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是指国家不得对任何人就同一行为进行再次追究和惩罚。它是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基本规则,而大陆法系国家则称为一事不再理原则、且适用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n我国应当
3、在确立禁止双重危险的前提下,也允许有例外模式。7第二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 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二、申诉的法律效力和申诉的理由三、对申诉的受理和审查处理8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n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是指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而提出有关证据及其资料等的渠道、来源。n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这些材料来源主要有: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议案3.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4.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者复查案件对错案的发现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对生效裁判反映的意见9二、申诉的法律效
4、力和申诉的理由n当事人等提出申诉,不能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n申诉的理由。10三、对申诉的受理和审查处理n对申诉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经对申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重新审判条件而决定立案复查的活动。n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的审查处理,无论是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还是由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或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处理,都应当建立申诉卷。11第三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12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13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一)原判在认定事
5、实上的错误 原判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包括事实不清和证据不确实、充分两个方面。(二)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n首先是指适用实体法即刑法的错误。n其次是适用程序法即刑事诉讼法的错误,主要是指原审人民法院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14第四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一、重新审判的方式二、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三、重新审判案件的审理期限四、重新审判后的处理15一、重新审判的方式n审判方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方法和形式。n根据法律规定,审判方式有两种:1.开庭审理2.不开庭审理16二、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n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n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
6、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n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17三、重新审判案件的审理期限n新审判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指人民法院从确定对生效裁判重新审判开始到审理终结之间所必须遵守的时间限制。n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18四、重新审判后的处理n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
7、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9第二十三章执行 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20第一节概述一、执行的概念和特点二、执行的意义三、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种类四、执行的机关21一、执行的概念和特点n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等将
8、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活动。n执行程序的特点。22二、执行的意义n正确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和教育,在执行中被改造成为弃恶从善、自食其力、不再危害社会并可以重返社会的新人,以体现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起到对犯罪的特殊预防作用。n正确执行生效裁判,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3二、执行的意义n正确执行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裁判,使在押被告人及时获得释放,恢复人身自由,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n正确执行生效裁判,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以实际案例教育公民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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