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件第十二章继承法律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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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 继承人第三节 继承权第四节 遗 产第五节 继承的开始2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二、继承法律关系的种类三、继承法律关系与其他相关法律关系的区别3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1、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由继承法规范调整,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2、继承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继承法律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2)继承法律关系是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法律关系(3)继承法律关系为财产方面的民事法律关系(4)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
2、的财产法律关系(5)继承法律关系是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法律关系4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二、继承法律关系的种类 根据继承的方式不同,继承法律关系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另一种是遗嘱继承法律关系。5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三、继承法律关系与其他相关法律关系的区别 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不仅包括继承法律关系,还包括遗赠法律关系、酌情分得遗产法律关系、遗赠扶养协议关系。(一)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法律关系(二)继承法律关系与酌情分得遗产法律关系(三)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扶养协议关系6(一)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法律关系的区别表现在:(1)继承法律关系发生在
3、继承人与其他人之间;而遗赠法律关 系发生在受遗赠人与遗嘱执行人之间。(2)继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并且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而遗赠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国家和其他民事主体。(3)继承人的确定依据是血缘和婚姻关系;而受遗赠人的确定没有限制。(4)继承人享有的是继承权,遗产自继承开始就转移给继承人;而受遗赠人享有受遗赠权,只享有要求遗嘱执行人给付遗赠财产的权利。(5)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不以被继承人有遗嘱为要件;而遗赠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有遗嘱存在。7(二)继承法律关系与酌情分得遗产法律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与酌情分得遗产法律关系的区
4、别表现在:(1)继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依照血缘和婚姻关系来确定;而酌情分得遗产的当事人则主要是依照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来确定,不以当事人有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必要。(2)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以均等为原则,以不均等为例外;而酌情分得遗产的份额可以高于、等于或者低于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主要考虑扶养的情况和当事人的需要来确定。(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当然承受遗产,遗产转归继承人共同共有;而酌情分得遗产人则非遗产共有人,只能要求继承人给付可以酌情分得的遗产份额。8(三)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扶养协议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扶养协议关系的区别表现在:(1)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是被继承人死亡;而引起遗赠扶养协议关系发
5、生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2)继承法律关系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人与其他一切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绝对法律关系;而遗赠扶养协议在被扶养人死亡以前就发生法律效力,是扶养义务人与受扶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相对法律关系。(3)继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确定;而遗赠扶养协议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自协议成立时就已经确定。9第二节 继承人一、继承人的概念二、继承能力三、继承人的分类四、继承人的法律地位10一、继承人的概念 继承人是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指的是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中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一)继承人是在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中对被继承 人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人
6、。(二)继承人是有权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三)继承人所承受的是死者的财产权利和义务。11二、继承能力n继承能力是得为继承人之能力,就其法律性质而言,继承能力属于民事权利能力。n在我国,公民不分男女,不问婚生与非婚生,自出生开始到死亡为止,都具有继承能力,得为继承人。n继承人必须是于继承开始时尚生存之人n胎儿的继承能力n国家、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继承能力12三、继承人的分类(一)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二)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三)本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四)推定继承人和应召继承人(五)前位继承人、后位继承人和补充继承人13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按照取得继承权的根据,可以将继承人
7、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依照法律关于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规定,取得继承资格的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遗嘱继承人是被继承人以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因此又叫做指定继承人。指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是由遗嘱确定的。被继承人可以在什么范围内指定继承人,有二种不同的立法例。一部分国家允许遗嘱人指定任何人作继承人,遗嘱人可以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指定,也可以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指定,甚至可以指定法人为继承人。多数国家,如美国、德国、瑞士、法国、前苏联、前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均属此种类型。另一种立法例以我国为代表。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指定继承人。14血
8、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 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可以将继承人分为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 血亲继承人指的是基于和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而成为继承人的人,如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继承人是根据与被继承人的夫妻关系而成为继承人的人,合法的夫妻关系是继承权的根据。15本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 本位继承人是相对于代位继承人而言的,它是指基于自己的继承顺序和继承地位而继承的继承人,如父母继承子女子女继承父母、妻子继承丈夫、兄弟继承姐妹等。代位继承人是法定继承制度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指法定血亲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依法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份的一种法律制度。代位继承的特点是代
9、位继承人按照被代位人的继承顺序和应继份继承。在代位继承中得代位继承之人叫代位继承人。转继承指的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未接受继承亦未放弃继承之前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其继承地位。在转继承中,继承开始后死亡的继承人叫被转继承人,继承其继承地(或叫继承权)的人叫转继承人。16推定继承人和应召继承人 推定继承人指在继承开始前享有继承期待权的继承人。推定继承人处于这样一种法律地位,即在将来继承开始之时,得为继承,但在继承开始之前推定继承人既不能支配被继承人的财产,也不能限制被继承人的财产处分权。应召继承人是继承开始以后,处于优先继承顺序,享有继承既得权,得实际继承遗产的人。17前位继承人、后位继承人和补充
10、继承人 1、前位继承人和后位继承人 前位继承人和后位继承人是二个相对的概念。遗嘱人在遗嘱中指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于某一时间到来时,将其所得遗产移交于另一人或几人,这种制度叫后位继承制度。在这一制度中,被指定的继承人叫前位继承人,通过前位继承人移交而取得遗产的人叫后位继承人或次位继承人。2、补充继承人 补充继承人又叫替补继承人、第二继承人。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如果指定继承人因故不能成为继承人,由另外的人替补继承,被指定替补继承的人就叫补充继承人、替补继承人或第二继承人。18四、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是指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过程承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
11、法律关系中:1.继承人与非继承人之间的关系 2.继承人相互之间的关系 3.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间的关系 4.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19第三节 继承权一、继承权的概念二、继承权的法律性质三、继承权的取得四、继承权的丧失五、继承权的行使和放弃六、继承权的保护20一、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它所表示的,是继承人的一种法律地位。在立法文件和法学著述中,继承权一词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种指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一种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前者叫继承期待权,后者叫继承既得权。21(一)继承期待权 继承期待权所表示的,是继承开始前推定
12、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即在将来继承开始时,可以继承财产的一种地位。期待权要转化为既得权,必须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继承期待权虽然不是现实的可以行使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大多数的继承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人也限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因此,除非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被取消继承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时,当然得为继承。推定继承人的这种法律地位受法律一定程度的保护,因此,仍可算是一种权利。22(一)继承期待权n继承期待权产生的根据是一定的亲属关系或遗嘱的指定。n继承期待权是不确定的权利。n继承期待权除了表明推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得为继承这样一种法律地位外,无具体的、现实的权利,推定继承人既不能根据这种地
13、位支配被继承人的财产,也不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其他权利。n继承期待权是继承既得权的基础,有继承期待权的人,在继承开始时才享有继承既得权,才可以参加继承。23(二)继承既得权n继承既得权是继承开始以后,应召继承人所处的法律地位。继承既得权作为一种现实的可行使的权利,继承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抛弃。对于已经接受之继承权,继承人也可以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他人。继承既得权受到侵害时,得请求回复。n继承既得权系由继承期待权转化而来。n继承既得权于继承开始时依法当然取得。n继承既得权可以作为处分标的。24二、继承权的法律性质 人们在讨论继承权的性质时,继承权专指继承既得权。继承权是继承人概括地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法
14、律地位的权利。(一)选择权说 该说主张继承权是一种选择权,即继承人本于继承权,可以选择接受继承、放弃继承、无条件接受继承或限定接受继承的权利。(二)物权说 此说将继承权视为一种物权(三)包括的单一权利说 该说认为,继承权是继承人概括地承继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法律地位。这种权利义务地位是概括的,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全部财产法律关系,除专属于被继承人者外,不分种类、统一地、整体地归属于继承人。继承人不须证明属于遗产的各项财产的来源,只须证明其属于遗产,即属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支配、控制之财产,或属于被继承人所行使之权利,即可按照被继承人死亡时之原样全部承受其法律关系。25三、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
15、权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的指定而产生。前者叫法定继承权,后者叫遗嘱继承权。(一)法定继承权的取得 法定继承权是法定继承人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继承权。单有法律规定不能产生继承权。法定继承权的取得需要有二个法律事实:第一,继承人出现。第二,被继承人死亡(二)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遗嘱继承权是由继承人以遗嘱授予的继承权。遗嘱继承权的发生也须有二个法律事实:第一,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第二,立遗嘱人死亡。26四、继承权的丧失(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二)继承权的法定丧失(三)继承权丧失的类别(四)继承权丧失的确认(五)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27(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 继承权丧失指的是,本来具有继承资格(有继承
16、期待权)的人因犯有某些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有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而丧失继承人资格。继承权丧失有法定丧失和因被继承人剥夺而丧失二种。前者又叫“继承人欠格”、“无继承资格”或“不配作继承人”,后者又叫“剥夺继承权”、“剥夺特留份”、“废除继承人”。1,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2,丧失继承权仅具有相对效力3,丧失继承权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28(二)继承权的法定丧失 继承权的法定丧失指继承人因犯有法律规定应丧失继承权的罪行或有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行为,依法当然丧失继承资格。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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