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件第十三章法定继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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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三章 法定继承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三节 代位继承第四节 应继份与遗产的酌给 2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二、法定继承的特征三、法定继承的适用3一、法定继承的概念n所谓的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又被称为“无遗嘱继承”。n“无遗嘱继承”比“遗嘱继承”是更为古老的一个制度但在人类历史上,生活在不同地区的人们,有关继承的观念和传统习惯不尽相同,故有的偏重于遗嘱继承,有的偏重于法定继承。前者如古罗马,后者如我国古代以及古日耳
2、曼民族等。4二、法定继承的特征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特征:(一)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二)法定继承能够限制遗嘱继承(三)法定继承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四)法定继承中的若干规定具有强行性 5三、法定继承的适用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7条及有关规定,法定继承适用以下情况:1、被继承人生前未同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已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3、遗嘱无效;4、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放弃继承和受遗赠;5、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丧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6、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7、遗嘱未处分的遗产。6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二、法定继承顺序7一、
3、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一)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依据(二)外国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三)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8(一)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依据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可以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法定继承的首要问题。1、基于婚姻关系而取得法定继承权2、基于血缘关系取得法定继承权3、基于扶养关系取得法定继承权 基于上述法定继承权取得的根据,现代各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主要由两种人组成:一是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二是配偶。此外,一些原社会主义国家还把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或共同生活关系的人,如扶养被继承人的人或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人,以及被继承
4、人生前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9(二)外国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 各国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一些国家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较宽,如德国、法国、匈牙利、英国和美国等国,其中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为最宽。而另一些国家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较窄,如我国、前苏联、前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和日本等国,以我国和前苏联为最窄。1、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较宽的一些国家的立法2、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较窄的一些国家的立法101、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较宽的一些国家的立法(1)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配偶、被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祖父母(包
5、括父系和母系,以下同)及其直系卑血亲、曾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高祖父母及其直系尊血亲和直系卑血亲。将与死者的高祖父母有血缘关系的一切亲属都列入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正所谓“有血缘可寻之处,即有继承权存在”。(2)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直系尊血亲,兄弟姐妹或其直系卑血亲、其他六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但在死者并非无能力立遗嘱,也未被剥夺公民权时,十二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有继承权),配偶只有在死者未遗有有继承权的亲属,或仅遗有除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以外的旁系血亲时,才成为法定继承人。(3)匈牙利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配偶、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父母及其直系卑血
6、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旁系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直至较远的先祖。(4)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典(又名统一继承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配偶、直系卑血亲、父母、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5)英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父母、兄弟姐妹(全血缘的、半血缘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全血缘的、半血缘的)。112、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较窄的一些国家的立法(1)苏俄民法典(1964年)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父母(包括养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者生前扶养不少于1年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孙
7、子女、外孙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止于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为代位继承人。(2)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配偶、子女及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1年以上,共同管理家产并关心家产或受死者生前扶养的人。(3)保加利亚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以及与被继承人同居并对其实行照顾者。(4)日本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子女、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为代位继承人)、直系尊血亲、兄弟姐妹及其子女。12(三)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
8、,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1、配偶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亲祖父母、亲外祖父母、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6、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7、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13二、法定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顺序,是法律规定的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同时
9、参加继承,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次继承。继承顺序在前的法定继承人,有排斥后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优先参加继承的权利。继承顺序在后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在无前一顺序继承人,或前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或全部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才能参加遗产继承。(一)确定法定继承顺序的依据和方法(二)外国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三)我国的法定继承顺序14(一)确定法定继承顺序的依据和方法 确定法定继承顺序的依据主要有三:一是血缘关系。依与被继承人血缘关系的远近确定其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血缘关系近者,继承顺序在先,血缘关系远者,继承顺序在后。二是婚姻关系。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和基础,配偶是共同生活的伴侣,相互关系极为密
10、切。现代世界各国均把婚姻关系作为确定配偶继承人继承顺序的依据。三是扶养关系。现代一些国家把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或长期共同生活关系,作为确定法定继承顺序的依据之一。扶养关系密切,生活上相互依赖程度强者,继承顺序在前,反之,则继承顺序在后。确定血亲继承人、配偶继承人和有扶养关系(或共同生活关系)的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方法如下:1、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2、配偶的继承顺序3、有扶养关系(或长期共同生活关系)的继 承人的继承顺序 151、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现代各国继承立法对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大体有以下三种划分方法:(1)亲等制。即按血亲亲等的远近划分继承顺序,以亲等近者为先;同亲等者为同一顺序继承
11、人。我国和前苏联的立法属此类型。(2)亲系制。即按血亲亲系划分继承顺序,各亲系的继承顺序内又按血缘关系远近排列继承顺序,以亲等近者为先。德国、瑞士、奥地利、匈牙利、希腊等国的立法属此类型。(3)亲等与亲系结合制。即上述两种方法兼用,某一或几个顺序按亲系划分,其余顺序按亲等划分。法国、英国、日本、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属此类型。162、配偶的继承顺序 关于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现代各国立法可归纳为两种立法例:一种是配偶有固定的继承顺序,如我国和前苏联规定配偶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另一种是配偶无固定的继承顺序其可与任何顺序的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多数国家如德国、瑞士、日本、英国、
12、美国、保加利亚等及我国台湾地区属后一种立法例。173、有扶养关系(或长期共同生活关系)的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有扶养关系(或长期共同生活关系)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顺序,分为两种立法例:一种是给予其固定的继承顺序,如我国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前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将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1年以上,与他一起经管共同家产并关心共同家产或者受死者生前扶养的人作为第二、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另一种是不给予其固定的继承顺序,如前苏俄民法规定死者生前扶养不少于1年的无劳动能力的人,不列入第一或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范围,他们可以与任何顺序的继承人平等的共同继承死者遗产。18(二)外国关于法
13、定继承顺序的规定 现代各国立法,对法定继承顺序的多少规定不一,少的二个顺序,如我国、前苏联等;多的五个顺序以上,如德国。1、法定继承顺序较少的一些国家的立法2、法定继承顺序较多的一些国家的立法191、法定继承顺序较少的一些国家的立法(1)前苏俄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子女(包括养子女)、配偶和父母(包括养父母),以及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他的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不少于1年的无劳动能力的人为法定继承人。在有其他法定继承人时,他们与应召继承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按同一顺序平等继承。(2)日本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直系卑血亲,以亲等近者为先。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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