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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件第十三章法定继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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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婚姻家庭 继承 法学 课件 第十三 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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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第十三章 法定继承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三节 代位继承第四节 应继份与遗产的酌给 2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二、法定继承的特征三、法定继承的适用3一、法定继承的概念n所谓的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又被称为“无遗嘱继承”。n“无遗嘱继承”比“遗嘱继承”是更为古老的一个制度但在人类历史上,生活在不同地区的人们,有关继承的观念和传统习惯不尽相同,故有的偏重于遗嘱继承,有的偏重于法定继承。前者如古罗马,后者如我国古代以及古日耳

    2、曼民族等。4二、法定继承的特征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特征:(一)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二)法定继承能够限制遗嘱继承(三)法定继承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四)法定继承中的若干规定具有强行性 5三、法定继承的适用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7条及有关规定,法定继承适用以下情况:1、被继承人生前未同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已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3、遗嘱无效;4、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放弃继承和受遗赠;5、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丧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6、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7、遗嘱未处分的遗产。6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二、法定继承顺序7一、

    3、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一)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依据(二)外国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三)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8(一)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依据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可以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法定继承的首要问题。1、基于婚姻关系而取得法定继承权2、基于血缘关系取得法定继承权3、基于扶养关系取得法定继承权 基于上述法定继承权取得的根据,现代各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主要由两种人组成:一是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二是配偶。此外,一些原社会主义国家还把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或共同生活关系的人,如扶养被继承人的人或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人,以及被继承

    4、人生前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9(二)外国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 各国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一些国家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较宽,如德国、法国、匈牙利、英国和美国等国,其中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为最宽。而另一些国家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较窄,如我国、前苏联、前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和日本等国,以我国和前苏联为最窄。1、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较宽的一些国家的立法2、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较窄的一些国家的立法101、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较宽的一些国家的立法(1)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配偶、被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祖父母(包

    5、括父系和母系,以下同)及其直系卑血亲、曾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高祖父母及其直系尊血亲和直系卑血亲。将与死者的高祖父母有血缘关系的一切亲属都列入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正所谓“有血缘可寻之处,即有继承权存在”。(2)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直系尊血亲,兄弟姐妹或其直系卑血亲、其他六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但在死者并非无能力立遗嘱,也未被剥夺公民权时,十二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有继承权),配偶只有在死者未遗有有继承权的亲属,或仅遗有除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以外的旁系血亲时,才成为法定继承人。(3)匈牙利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配偶、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父母及其直系卑血

    6、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旁系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直至较远的先祖。(4)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典(又名统一继承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配偶、直系卑血亲、父母、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5)英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父母、兄弟姐妹(全血缘的、半血缘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全血缘的、半血缘的)。112、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较窄的一些国家的立法(1)苏俄民法典(1964年)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父母(包括养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者生前扶养不少于1年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孙

    7、子女、外孙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止于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为代位继承人。(2)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配偶、子女及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1年以上,共同管理家产并关心家产或受死者生前扶养的人。(3)保加利亚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以及与被继承人同居并对其实行照顾者。(4)日本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子女、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为代位继承人)、直系尊血亲、兄弟姐妹及其子女。12(三)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

    8、,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1、配偶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亲祖父母、亲外祖父母、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6、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7、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13二、法定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顺序,是法律规定的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同时

    9、参加继承,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次继承。继承顺序在前的法定继承人,有排斥后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优先参加继承的权利。继承顺序在后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在无前一顺序继承人,或前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或全部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才能参加遗产继承。(一)确定法定继承顺序的依据和方法(二)外国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三)我国的法定继承顺序14(一)确定法定继承顺序的依据和方法 确定法定继承顺序的依据主要有三:一是血缘关系。依与被继承人血缘关系的远近确定其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血缘关系近者,继承顺序在先,血缘关系远者,继承顺序在后。二是婚姻关系。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和基础,配偶是共同生活的伴侣,相互关系极为密

    10、切。现代世界各国均把婚姻关系作为确定配偶继承人继承顺序的依据。三是扶养关系。现代一些国家把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或长期共同生活关系,作为确定法定继承顺序的依据之一。扶养关系密切,生活上相互依赖程度强者,继承顺序在前,反之,则继承顺序在后。确定血亲继承人、配偶继承人和有扶养关系(或共同生活关系)的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方法如下:1、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2、配偶的继承顺序3、有扶养关系(或长期共同生活关系)的继 承人的继承顺序 151、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现代各国继承立法对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大体有以下三种划分方法:(1)亲等制。即按血亲亲等的远近划分继承顺序,以亲等近者为先;同亲等者为同一顺序继承

    11、人。我国和前苏联的立法属此类型。(2)亲系制。即按血亲亲系划分继承顺序,各亲系的继承顺序内又按血缘关系远近排列继承顺序,以亲等近者为先。德国、瑞士、奥地利、匈牙利、希腊等国的立法属此类型。(3)亲等与亲系结合制。即上述两种方法兼用,某一或几个顺序按亲系划分,其余顺序按亲等划分。法国、英国、日本、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属此类型。162、配偶的继承顺序 关于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现代各国立法可归纳为两种立法例:一种是配偶有固定的继承顺序,如我国和前苏联规定配偶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另一种是配偶无固定的继承顺序其可与任何顺序的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多数国家如德国、瑞士、日本、英国、

    12、美国、保加利亚等及我国台湾地区属后一种立法例。173、有扶养关系(或长期共同生活关系)的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有扶养关系(或长期共同生活关系)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顺序,分为两种立法例:一种是给予其固定的继承顺序,如我国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前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将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1年以上,与他一起经管共同家产并关心共同家产或者受死者生前扶养的人作为第二、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另一种是不给予其固定的继承顺序,如前苏俄民法规定死者生前扶养不少于1年的无劳动能力的人,不列入第一或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范围,他们可以与任何顺序的继承人平等的共同继承死者遗产。18(二)外国关于法

    13、定继承顺序的规定 现代各国立法,对法定继承顺序的多少规定不一,少的二个顺序,如我国、前苏联等;多的五个顺序以上,如德国。1、法定继承顺序较少的一些国家的立法2、法定继承顺序较多的一些国家的立法191、法定继承顺序较少的一些国家的立法(1)前苏俄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子女(包括养子女)、配偶和父母(包括养父母),以及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他的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不少于1年的无劳动能力的人为法定继承人。在有其他法定继承人时,他们与应召继承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按同一顺序平等继承。(2)日本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直系卑血亲,以亲等近者为先。胎儿

    14、视为已出生儿童(死体除外),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直系尊血亲。第三顺序:兄弟姐妹。配偶可与任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时继承,其应继份应视其参加哪一个继承顺序而有所不同。202、法定继承顺序较多的一些国家的立法(1)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第二顺序:父母、兄弟姐妹及兄弟姐妹的直系卑血亲;第三顺序:父母以外的直系尊血亲,亲等近者为先;第四顺序:配偶和其他旁系亲属。亲等最近的旁系亲属排除其他旁系亲属继承,六亲等以外的旁系亲属无继承权,但死者的兄弟姐妹的直系卑血亲除外。若死者有行为能力立遗嘱但未立遗嘱且未被剥夺公民权时,可以延伸至十二亲等。配偶仅在被继承人未遗有有继

    15、承权的亲属或只遗有除兄弟姐妹或其直系卑血亲以外的旁系血亲时,才能参加继承。(2)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直系卑血亲;第二顺序: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第三顺序:祖父母(包括父系祖父母和母系祖父母,以下同)及其直系卑血亲;第四顺序:曾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第五顺序:其他更远亲等的祖辈及其直系卑血亲。配偶未被列入固定的继承顺序,可与第一、第二顺序的血亲继承人及第三顺序的祖父母共同继承。如无第一顺序、第二顺序血亲继承人和祖父母时,由生存配偶取得全部遗产。(3)美国统一继承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 配偶的继承权被置于首位。生存配偶除对死亡配偶的遗产有先取权外,未被列入固定的继承顺序,可与应召的

    16、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的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血亲继承人的法定继承顺序是:第一顺序:直系卑血亲;第二顺序:父母;第三顺序: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第四顺序:祖父母(包括父系祖父母和母系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第五顺序:其他亲属。21(三)我国的法定继承顺序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1、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1)配偶 (2)子女 (3)父母(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2、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1)兄

    17、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22第三节 代位继承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二、代位继承权的性质三、代位继承的条件四、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23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n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是指在法定继承中依法律规定,在某些亲系的血亲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承时,由其直系卑血亲按照其继承地位和顺序,直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或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或代位人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称为代位继承权。n代位继承方式只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24二、代位继承权的

    18、性质n代位继承权的性质是什么?是代位继承人本身固有的权利,还是基于被代位人的继承权而派生出来的权利,学说上主要有两种主张:代位权说和固有权说。n代位权说又称代表权说,此说认为代位继承人是代表被代位人的权利即按其继承地位、顺序和份额而继承。因此,如被代位人已丧失或放弃继承权,代位继承人便无位可代而不能继承遗产。我国、法国及前苏联等国立法采此主张。n固有权说认为代位继承人是以自己固有的权利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被代位人即使已丧失或放弃继承权,代位继承人仍可依其固有的代位继承权而继承遗产。德国、瑞士、日本、意大利等国立法采此主张。25二、代位继承权的性质本书赞成固有权说,理由在于 1.代位权说不

    19、符合民法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原理。2.代位继承人固有的继承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享有,他们本来就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只是在被代位人生存时,他们按“亲等近者优先”的原则,被列于被代位人继承顺序之后,无论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代位继承人都可基于自己固有的继承人资格参与继承。3.代位继承人按被代位人的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进行继承,其实质仍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继承,代位继承权乃是法律赋予代位继承人的固有权利。26三、代位继承的条件(一)外国法对代位继承条件的规定 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 2、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3、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二)我国代位继承的条件271、代位继承发生的

    20、原因 关于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例:(1)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代位继承发生的唯一 原因。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任何人不得代替活着 的人而取得其继承的地位,仅能代替已死的人。继承 人如放弃继承,任何人不得代位继承。(2)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均作为代 位继承的发生原因。(3)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放弃继承 权,均为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282、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被代位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血亲继承人,这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哪些血亲继承人可作为被代位人,各国规定不一,大体可分四种立法例:(1)被代位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2)被代位人

    21、包括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和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3)被代位人包括直系卑亲属、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4)被代位人包括直系卑亲属、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293、代位继承人的范围n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人的直系卑亲属,是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必须指出,除把被代位人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的国家外,在其他多数国家,代位继承人虽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亲属,但却不一定是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n多数国家规定代位继承不受代数限制,但也有少数国家规定代位继承受代数限制。n丧失对被代位人的继承权者,能否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本书认为可以,因为代位继承人

    22、是基于其固有的权利在法定原因出现时,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此外,丧失继承权的效力是相对的,丧失对被代位人的继承权,并不意味丧失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30(二)我国代位继承的条件 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3、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亲属31四、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一)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的应继份(二)代位继承人原则上均分被代位人的应继份(三)特殊情况下的诸孙均分32第四节 应继份与遗产的酌给一、法定应继份二、遗产的酌给33一、法定应继份(一)法定应继份的概念和立法例(二)我国的法

    23、定应继份制度34(一)法定应继份的概念 所谓应继份,是指同一顺序数名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各共同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比例或份额。各国对同一顺序继承人法定应继份的规定,主要有两个原则:一是均等份额原则;二是不均等份额原则。35(一)法定应继份的立法例1、血亲继承人的法定应继份 关于血亲继承人法定应继份的规定,大体分为两类:在按亲等确定继承顺序的国家,一般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同亲等者应继份相同。在按亲系或亲等与亲系相结合确定继承顺序的国家,则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按亲系分配遗产,各亲系的应继份均等或不均等,同亲系同亲等的继承人再均分该亲系的应继份。2、配偶继承人的法定应继份 配偶继承人的

    24、法定应继份,现代各国主要有三种类型的规定:(1)配偶被列入固定的继承顺序,其应继份与同顺序的共同继承人相等;如无同顺序的其他继承人时,由配偶取得全部遗产。(2)配偶未被列入固定的继承顺序,其应继份因参加不同的继承顺序而异(3)配偶在参加应召继承顺序之前,享有遗产先取权。配偶的应继份包括 两个部分:继承开始后,配偶依遗产先取权首先取得一定数量的遗 产;然后再就剩余遗产与应召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取得配偶享有的 份额,两者相加为配偶的法定应继份。36(二)我国的法定应继份制度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确定法定应继份应遵循以下原则:1、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一般应当均等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法

    25、定继承人的应继份可以不均等在下列法定情况下,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可以不均等:(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不均分遗产。即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遗产分配协议的,即使分配份额不均等,也允许按协议处理。37二、遗产的酌给(一)遗产酌给请求权人和遗产酌给请求权(二)我国的酌给遗产制度38(一)遗产酌给请求权人和遗产酌给请求权 遗产酌给请求权人是指除

    26、法定继承人以外,与被继承人生前形成一定扶养关系,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遗产酌给请求权人依法享有的可酌情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被称为遗产酌给请求权。39(二)我国的酌给遗产制度 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1、酌给遗产权的法律特征2、酌给遗产请求权的保护401、酌给遗产权的法律特征(1)酌给遗产权的权利主体,是应召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非法定继承人和不能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继承人以外的人作为酌给遗产权的主体,须为下列两种法定情形之一者:第一,继承人以外的依靠

    27、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 人。第二,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2)酌给遗产请求权的取得根据,是在被继承人生前与其形成了特定的扶 养关系,包括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两种情况。(3)酌给遗产请求权的标的,即酌给的遗产,其数额是不确定的。(4)酌给遗产请求权的义务主体是继承人。(5)酌给遗产请求权的行使。酌给遗产请求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请求权人可自己行使其权利,也可通过代理人行使其权利。412、酌给遗产请求权的保护 为保护酌给遗产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规定:“依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2年内起诉的,应予受理。”42讨论思考题1 法定继承具有哪些特点?2 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如何规定的?3 简述代位继承的性质和条件。4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有哪些?5如何理解酌分遗产权?酌给遗产的条件有哪些?6我国继承法的法定继承制度存在哪些不足?应当如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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