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件第四章夫妻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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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婚姻家庭 继承 法学 课件 第四 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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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四章第四章 夫妻关系夫妻关系 第一节第一节 夫妻的法律地位夫妻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节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2第一节第一节 夫妻的法律地位夫妻的法律地位 一、夫妻关系的性质和内容一、夫妻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二、夫妻法律地位的历史沿革二、夫妻法律地位的历史沿革 三、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原三、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原则规定则规定 3 一、夫妻关系的性质和内容一、夫妻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一)夫妻关系的性质n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二)夫妻关系的内容 n夫妻双方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男女双方符
2、合法律所规定的结婚条件,并履行了法定的结婚手续,才能结为夫妻。男女两性间任何形式的非法结合(如重婚、非法同居)都不是夫妻关系。4二、夫妻法律地位的历史沿革二、夫妻法律地位的历史沿革n夫妻法律地位会随着社会经济基础及与之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而变化。(一)对夫妻关系立法主义的评析 1、夫妻一体主义 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互相吸收 2、夫妻别体主义 夫妻婚后仍各是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二)不同时代的夫妻法律地位 1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时期(奴隶社会、封建社会)2在法律形式上渐趋平等的时期(资本主义社会)3、从法律上的平等向实际上平等的过渡时期(社会主义社会)5三、我国婚姻家
3、庭法对夫妻法三、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原则规定律地位的原则规定n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n夫妻地位平等原则:夫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平等的。法律不允许夫妻任何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或者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n该原则既是确定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总原则,也是处理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基本依据 6第二节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一、一、我国法律对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 (一)夫妻姓名权 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权。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二)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
4、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三)(三)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是指选择、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四)夫妻计划生育义务(婚姻法第12条)7二、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外国立法例二、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外国立法例(一)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以及性生活等方面。(二)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三)夫妻日常家事代
5、理权: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权。8第三节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 n概念: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n种类:1依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n法定财产制,它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n约定财产制。它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2依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
6、产制和统一财产制。9(1)共同财产制。它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依共有的范围不同,又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形式。n 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n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n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n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上述不同共有范围的共同财产制,为世界上不少国家分别采用。有的被采为法定
7、财产制,如巴西、荷兰、法国等国;有的采为约定财产制形式之一,如德国、瑞士等国。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大多对婚后所得财产共有的范围设有限制性规定,如“法律有特别规定者除外”,或“夫妻另有约定者除外”等。这些规定即属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10 夫妻特有财产 所谓夫妻特有财产,又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根据特有财产发生的原因,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法定的特有财产。它是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婚后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约定的特有财产。它是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一定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 产。1
8、1n(2)分别财产制。它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 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n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的个别国家如日本,以此制为法定财产制;还有部分国家以此制为供选择的约定财产制形式之一。12n(3)剩余共同财产制。它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n大陆法系的德国以剩余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法国则为约
9、定财产制之一。此制在一定程度上兼具有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的优点,在保障夫妻地位平等、维护婚姻共同生活和谐的同时,亦有利于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13n(4)统一财产制。它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 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此制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所采用。因其将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婚姻终止时对夫的债权,使妻处于不利地位,有悖男女平等原则。故现代国家已少有采用。14n(5)联合财产制。它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 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夫对妻的原有财产有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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