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件第七章收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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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七章第七章 收养收养第一节第一节 收养和收养法收养和收养法第二节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三节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收养的效力第四节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解除2第一节第一节 收养和收养法收养和收养法 一、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收养的概念 收养,是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收养的法律特征1收养行为的身份性 2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 3收养关系的可变性 3二、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古代法中的收养制度 收养制度由来已久,早在父系氏族社会就为当时的习惯所确认;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收养制度具有了一
2、定的法律形式,成为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亲属制度、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下,立嗣是收养的一种特殊形式,立嗣的宗旨是为了承继宗祧,它同近、现代的收养有着严格的区别:1、按照礼、法的规定,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同时所立者也仅限于男子;2、嗣子的地位高于他种收养的被收养人 3立嗣行为可由需立嗣者在生前进行,亦可在其死后,由配偶或其他尊长代为立嗣。4立嗣的条件是很严格的。4(二)近、现代的收养制度(三)新中国的收养法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收养问题是按照婚姻法中的原则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处理的。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民政部关于中国公
3、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等,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收养法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解决收养关系法律冲突的国际条约,5(四)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3、平等自愿的原则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6 第二节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关系的成立一、收养关系成立的
4、条件 收养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定种类,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既要符合民法中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又要符合收养法中有关收养行为的专门规定。(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我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7(二)送养人的条件 我国收养人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关于以生父母为送养人的问题,我国收养法中还有下列相关规定:第一,收养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
5、单方送养。”第二,收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我国收养法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第12条)8(三)收养人的条件 我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关于收养人方面的条件,我国收养法中还有下列几项规定。第一,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第二,收养法第10条第2款
6、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此外,收养法还对收养人作了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数量限制(第8条)。9(四)当事人的收养合意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2、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10(五)在法定情形下放宽收养条件的特别规定1、关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规定 收养法第7条第1款指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按此规定,在收养兄弟姊妹的子女、堂兄弟姊妹的子女、表兄弟姊妹的子女时,条件放宽之处有四:第一,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第
7、二,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第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须有40周岁以上年龄差的限制。第四,可以收养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收养法第7条第2款还指出:“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112、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收养法第8条第2款指出:“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按此规定,有子女的公民亦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一名或数名均可。3、关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
8、规定 收养法第14条指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按此规定,继子女的生父母即使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继父或者继母即使已有子女,欠缺抚养教育的能力,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不满30周岁,继子女即使是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仍得成立此种收养关系,而且可以收养一名或数名。12二、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一)收养登记1、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按照被收养人情况的不同,又可分为:(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
9、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132、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1)申请 n首先,夫妻共同收养子女者,一方如果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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