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概论》课件章节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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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提要】人事是行政之本。科学有效的人事管理活动是组织发展的关键所在,只有正确处理好人与人、人与事以及人与组织的关系,才能求得组织中人与事之间关系的配合协调。同样,一切公共行政活动也都是通过人的作用来发挥的,作为政府人事管理的规范化过程,人事行政是政府为达成公共行政目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措施等,基于特定的原则并运用科学的手段,对国家机关的人与事以及人与人的关系进行科学管理的一系列活动。第一节 人事行政概述一、人事行政的概念二、人事行政的内容三、人事行政的原则四、人事行政的作用五、人事行政的发展趋势第二节 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框架一、中国公务员的吸纳制度二、中国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三、
2、中国公务员的退出制度第三节 西方主要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框架一、英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框架二、美国联邦政府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框架三、法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人事行政的概念一、人事行政的概念人事行政(personnel administration)是狭义上的人事管理(Personnel Management),它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特定的管理对象。所谓人事行政,是指国家机关为达成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战略目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措施等,基于特定的原则并运用科学的手段,对国家机关的人与事以及人与人的关系进行组织、协调、指挥、控制、监督,包括录用、考核、奖惩、培训、报酬及退出等一系列活动
3、。具体来说,人事行政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要义。首先,人事行政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其次,人事行政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再次,人事行政的核心是组织、协调、控制机关工作中形成的人与事以及人与人的关系。最后,人事行政的目标是提升公共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二、人事行政的内容二、人事行政的内容人事行政主要围绕选才、用才、育才和留才四个环节展开,其中选才是前提,用才是目的,育才是基础,留才是关键。上述四个环节各自独立,但又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只有建立贯穿选才、用才、育才、留才这一完整系统的有效机制,才能有效发挥人事行政的功能。三、人事行政的原则三、人事行政的原则人事行政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4、一)选贤任能原则(二)能级相称原则(三)结构匹配原则(四)注重实绩原则(五)动态对应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四、人事行政的作用四、人事行政的作用(一)有利于合理配置政府人力资源(二)有利于调动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三)有利于提升公共行政效率(四)有利于公共行政目标的达成(五)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五、人事行政的发展趋势五、人事行政的发展趋势传统人事行政走向人力资源管理变革可以实现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利益的“双赢”。事实上,人力资源管理模式通过在其他组织尤其是企业组织中运用所产生的积极效用,已经充分展示了它对组织和个体的潜在利润,为人事制度变迁明确了方向。在人事制度变革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展示的潜
5、在利润是传统人事行政模式所不能企及的。就此而言,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为人事行政制度变迁提供的诱发性示范效应是不可低估的,人力资源管理变革必然推动政府人事行政朝着更为科学化、规范化和高效能的方向发展。一、中国公务员的吸纳制度一、中国公务员的吸纳制度(一)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涵义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可见,公务员录用包含以下几层要义。其一,录用主体是国家机关。其二,录用的适用范围限于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其三,录用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
6、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其四,公务员录用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二)报考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了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即报考者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外国国籍或无国籍者不得成为中国的公务员。(2)年满十八周岁,公务员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条件,年满十八周岁就具有了民事行为能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备了成为公务员的年龄资格。(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只有拥护宪法,才能在工作中自觉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才能模范执行宪法赋予公务员的职责。(4)具有良好的品行,公务员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只有具备良好的品行才能自觉维护公共利益
7、。(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体条件是公务员履行公职的物质基础,如果不具备适合的身体条件,就无法承担职位的要求。(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公务员的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必须具备职位要求的维护程度和工作能力,才能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即如果其他法律对某些职位有特殊的要求,应遵守其规定。除了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报考公务员还需要排除一些限制性条件。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凡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被认定为不能报考公务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比如,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
8、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都不得报考公务员。(三)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公务员考试不但注重考察应试者是否具备职位所需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水平,还关注其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2015年,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通过公共科目笔试者将参加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部分招录机关会根据职位特点设置专业科目考试,比如,报考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央编译局、外交部等部门日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等非通用语职位的人员,还将参加外语水平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适合
9、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和常识判断等部分。申论是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的考试科目。申论考试按照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的不同要求,设置两类试卷。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职位申论考试主要测查报考者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申论考试主要测查报考者的阅读理解能力、贯彻执行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四)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1、编制录用计划。公务员法第25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
10、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2、发布招考公告。3、资格审查。4、公开考试。面试是指主考人员与应试者之间面对面地以言语回答的方式进行的考试。考试成绩计算比例为:有专业科目考试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35%、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占15%、面试成绩占50%;无专业科目考试: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5、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6、录取与试用。(五)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二、中国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一)考核考核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及标准定期对公务员的工作绩效状况进行评估。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对非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方式,对领导
11、成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方式。公务员年度考核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包括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5个等次。定期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二)职务任免和升降公务员职务任免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法定标准条件和程序任命或免去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公务员法第38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选任是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形式产生任职者的任用方式。委任是任免机关在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并委派人员任职的任用方式。除选任和聘任方式产生外,大部分公务员职务都
12、实行委任制。公务员任职的法定情形包括:(1)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2)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3)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4)转任、挂职锻炼的;(5)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6)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公务员免职的法定情形包括:(1)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2)降低职务的;(3)转任的;(4)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5)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6)退休的;(7)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公务员职务晋升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职务晋升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
13、级晋升,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按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公务员职务晋升的程序包括:(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三)奖惩公务员法第48条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惩戒是对公务员违反纪律行为的一种行政制裁。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了公务员的纪律,即公务员不得有以下行为:(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
14、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4)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5)压制批评,打击报复;(6)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7)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0)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11)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1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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