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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刑法学复习纲要(DOC 3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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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学复习纲要DOC 32页 刑法学 复习 纲要 DOC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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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法学复习纲要(主讲人:周 望)教材:王作富、黄京平主编:刑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一章 刑法概述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任务一概念1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部门法。2 广义和狭义之分(1)狭义:刑法典(含刑法修正案)(2)广义:除刑法典外,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二性质:阶级性质和法律性质三任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发展(略)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体系(狭义)1总则,分则和附则(编)2每一编下分:章,节,条,款,项,段(前段,中段,后段;前段,后段)3但书:补充前段;前段的例外;对前段的限制二刑法解释1正式的刑法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2非正

    2、式的刑法解释:学理解释3刑法解释方法: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一概念1概念:刑法基本原则问题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个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2特征: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3内容:(1)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其他原则:罪责自负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等等二意义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一基本含义1法无明文规定不

    3、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行为的定罪和处罚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界3基本要求:(1)法定化: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2)实定化: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文字清晰,意思明确。二立法体现三司法适用第三节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一基本含义:刑法适用上的平等(刑法第4条)二立法体现三司法适用:司法公正(定罪,量刑,行刑公正);反对特权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基本含义1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2考虑犯罪行为本身及其影响因素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报应;犯罪人的主观目的和人身危险性以人为本二立法体现三司法适用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

    4、范围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一概述(一)概念: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二)原则:1属地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自卫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世界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刑法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一)“中华人民共

    5、和国领域内”1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1)领陆(2)领水: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3)领空2我国的船舶、飞机和航空器。刑法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3我国驻外使领馆。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驻外领使馆也是本国领土的延伸。4刑法第6条第2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隔地犯: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彼此脱离)(二)“法律有特别规定”1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特别行政区不适用该刑法

    6、3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4特别法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刑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刑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刑法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

    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两个例外1这种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须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2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刑罚处罚二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刑法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一概念: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以及溯及力问题二生效时间三失效时间1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2自然失效:新法代替旧法;由于原来的特殊立法条件已然消失,旧法自行废止四溯及力1概念: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

    8、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2原则:(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应按旧法处理(4)从旧兼从轻原则3我国刑法有关溯及力的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第四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第一节 犯罪概念一犯罪概念的类型: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概念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刑法第十三条)1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9、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基本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指的是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某种损害。(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社会危害性的具体体现,以社会危害性为基础(3)应受刑罚处罚性(法律后果):免于刑事处罚不是不应,而是不需要(4)三个基本特征紧密地有利地结合,从总体上区分犯罪的标准是犯罪概念3刑法第13条但书第二节 犯罪构成一概念1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

    10、一。2特征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第五章 犯罪客体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二意义:犯罪客体是确定犯罪性质的重要标准,对区分此罪非彼罪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节 分类(种类)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划分一一般客体1一般客体指的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整体2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和阶级本质二同类客体同类客体指的是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刑法分则三直接客体1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2再分类:(1

    11、)简单(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2)主要客体、次要客体、随机客体第三节犯罪对象一概念: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联系: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区别:()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不则未必()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对象未必()犯罪客体必受侵害,而犯罪对象未必()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不是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和特征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的基本要件,在犯罪构成四要件中处于核心地位。2特征:客观性,具体性,多样性,法定性3犯罪客观方面

    12、的内容: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二意义第二节危害行为一概念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要件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2基本特征:主体特定性,有意性,有害性,刑事违法性3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1)欠缺有意性的行为:反射动作,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所实施的行为等;(2)欠缺有害性的行为;(3)欠缺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二表现形式(一)作为: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不当为而为之”,不以亲自实施为前提(二)不作为: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

    13、为,“当为而不为”,以特定义务为前提,即作为义务,其来源有法律明确赋予的义务;职务、业务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1构成条件:(1)以特定义务为前提;(2)有实际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3)未履行义务并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分类:(1)纯正的不作为犯罪(2)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第三节 危害结果一含义: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二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一般规定(略)第四节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含义: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二特性: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复杂性:一因多果/多因

    14、一果/多因多果三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前者是追求后者的客观基础;但是查明因果关系并不等于解决了刑事责任问题,还应考虑其他要件。第五节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对定罪和量刑的影响)第七章 犯罪主体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二分类1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2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前者必须是自然人,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后者如贪污罪的身份要求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一概念: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二内容: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三程度1年龄(生理状况)(生日届满的的第二天)2精神状况(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8周岁和生理功

    15、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 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第三节 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一刑事责任年龄1概念: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2划分:(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2)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未满14周岁(3)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16、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自然意义的犯罪和法律明确规定的犯罪;奸淫幼女;绑架3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从宽处理原则;()不适用死刑原则(跨年龄段的犯罪)二精神障碍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在某些案件中可减轻或减弱刑事责任能力三生理功能既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以负刑事责任为前提,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从宽处理)四生理醉酒病理性醉酒: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作为精神病犯罪看待生理性醉酒,负刑事责任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一概念1特殊身份: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有无和大小)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2以主

    17、体是否要求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3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身份犯分为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二分类1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2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三意义第五节 单位犯罪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特征/成立条件:(1)主体:单位(2)单位意图:如果单位内部人员未经单位授权擅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除非事后得到单位认可,否则只能是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3)刑法分则性条文的明确规定二处罚原则1双罚制2单罚制:(1)转嫁制(2)代罚制我国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而单

    18、罚制中又以代罚制为主;单位犯罪的刑罚只有 一种罚金。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1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主要是对危害结果的态度。2相关名词:()罪过:故意和过失,必备要件,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目的:选择性要件()动机:只影响量刑()认识错误:对事实本身的认识和对行为性质的认识()意外事件: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二意义第二节 犯罪的故意一概念与构成因素1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2犯罪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

    19、理态度3认识方面的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4意志方面的因素: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二类型(基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一)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相同点:()在认识因素上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有明确的认识;()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不是排斥、反对的态度2区别:()认识程度不同:直

    20、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包括必然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两种情形;间接故意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则只有可能性一种()意志因素不同: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对二者成立的意义不同:特定危害结果不影响直接故意的定罪;只有发生了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四)研究意义第三节 犯罪的过失一概念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犯罪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

    21、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认识因素不同:前者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后者明知可能或必然发生危害结果()意志因素不同:前者对危害结果持排斥和反对态度,而后者是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二类型1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应当预见:预见的义务和预见的能力(可能),只有有预见的可能法律才能赋予义务,法律不能要求行为人为其不能为的行为(2)没有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

    22、结果的心理态度(1)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过于自信(轻信):轻信能够避免但未能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3)过于自信和间接故意相同点: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认识(可能性认识);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持非希望态度不同点: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前者仅仅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后者则是明知危害结果的现实可能发生,认识程度相对较高;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前者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本意的,后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本意;承担的刑事责任轻重不同轻信要有实际根据和实际可能性,侥幸心理归为间接故意三意外事件1概念:行为在

    23、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2广义上的意外事件包括狭义上的意外事件(不能预见:预见的可能性)和不可抗力(不能抗拒)3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加上根据当时的客观条件,具体条件不可能预见4折衷说:既考虑实际认识能力,也考虑案件具体条件5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区别:(相同点:未预见危害结果;本质区别:是否应当预见)第四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略,注意对定罪、量刑的影响)第五节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注意应用)一概念: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的不正确认识二解决问题:这种错误是否阻却故意;影响既遂还是未遂;影

    24、响是否构成犯罪三分类(一)行为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1误以为不是犯罪的情形2误以为构成犯罪的情形3对罪名的性质和量刑的错误认识(二)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1对客体的认识错误2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3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4对行为工具(方法、手段)的认识错误(3、4通称行为错误)5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第九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第一节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概述一概念1形式上具有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实质上(实际上)不具有任何刑事违法性或社会危害性因而不能构成犯罪的情况2特征:正当性,善意性,私力性,有利性,损害性二种类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执行命令的行为4正当业务行为:医疗行为;竞技行为5经

    25、权利人承诺和自愿的损害行为:明确承诺;推定的承诺;自损行为6科学研究和自然探险行为(自救行为)第二节 正当防卫一概述1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2特征和意义: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私力救济的方式二成立条件(要件)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注意:(1)犯罪和其他(一般)违法行为;(2)现实存在,不是防卫者的假设、假想;(3)人实施,针对动物的打击不是正当防卫,但动物在人的指使下对人的袭击可以构成正当防卫2时间条件:正在进行(过失犯罪不属于紧急情况)。注意: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3对象条件:只能

    26、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紧急针对第三人)4主观条件(防卫意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注意: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不具备正当防卫目的。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三非法防卫行为1形式上具备正当防卫的某种或某些要件但不能够成为正当防卫的情况2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为了保护非法利益的防卫行为;抗拒依法逮捕、合法搜查;大义灭亲行为3防卫过当()概念:在施行正当防卫的过程当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定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者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从量变到质变四特殊防卫1概念:第

    27、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2成立条件:(1)客观(起因)条件:客观上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关系的暴力犯罪(2)时间条件:正在进行(3)对象条件:只能针对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者本人第三节 紧急避险一概念和性质1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名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构成条件1起因条件: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危险的现实性)2主观条件:正当的避险意图,无主观罪过;避险认识与避险目的的统一3时间条件:正在发生的危险,危

    28、险已经产生尚未结束4对象条件:第三者(自然人或单位、国家)的合法权益5限制条件:迫不得已的情况之下(行为人别无他法)。危险的紧迫性、实施的必要性、方法的唯一性6限度条件;行为手段不应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7例外限制:刑法典第21条第3款规定,为避免本人危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三避险过当1概念: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2构成条件:避险性与过当性的统一3刑事责任(定罪量刑)()非独立罪名: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保护权益的性质;保护目的;过当程度等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略)第十章 犯罪停止形态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故意

    29、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完成过程及其阶段中,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包括既遂、中止、未遂和预备。是一种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所呈现的某种状态。二类型1根据犯罪停止时是否完成犯罪,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2完成形态就是指犯罪未遂,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的过程当中没有在中途停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使行为人完成犯罪的形态3未完成形态分为犯罪中止、未遂和预备三犯罪停止形态的范围1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2间接故意犯罪只有犯罪成立与不成立的问题,不存在犯罪的预备、中止、未遂和既遂等状态3直接故意:犯罪停止形态针对直接故意犯罪,但并非全部第二节 犯罪既遂一、犯罪既遂的概念1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30、,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2既遂标准:确认犯罪既遂与否,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说),而不能以犯罪目的达到(犯罪既遂的目的说)或者以犯罪结果发生(犯罪既遂的结果说)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二、犯罪既遂的类型1结果犯2行为犯3危险犯4举动犯第三节 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1犯罪预备,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2犯罪预备的特征:

    31、(1)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2)主观上是为了犯罪(3)行为人没有着手实施犯罪(4)犯罪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是行为人不能控制的行为所致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异同1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2二者区别三、预备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节 犯罪未遂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1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2犯罪未遂的特征:(

    32、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从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和客观行为两方面来判断。实行行为:指的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注意既遂的构成要件齐备说(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二、犯罪未遂的类型1实行未了未遂和实行终了未遂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手段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绝对不能犯未遂和相对不能犯未遂)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节 犯罪中止形态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1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刑法第

    33、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安生的,是犯罪中止。”2特征:(1)自动性: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即具有中止犯罪的自动性(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积极中止和消极中止)(3)时空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4)彻底性和有效性:行为人必须彻底放弃犯罪,有效地阻止了犯罪既遂的出现二、犯罪中止的类型1预备行为的中止和实行行为的中止2实行终了的中止和未实行终了的中止3个犯的中止和共犯的中止4放弃一次侵害的中止和放弃重复侵害的中止三、中止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

    34、轻处罚。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形式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1)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3)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二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1共同过失犯罪:二人以上基于共同过失行为实施的犯罪;倒如,过失教唆,过失实行2单方故意与

    35、单方过失共同共同某种危害结果3故意加无罪过4两人以上同时或先后实施某种犯罪,但没有犯意联络: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没有意思联络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6实行过限;超过共同故意的范围的犯罪7事前未通谋的窝藏、包庇、销赃、窝赃行为8数人同行,其中有人实施犯罪,有人没有实施犯罪,并且没有实施犯罪的人事前未通谋,也没有起到任何实际作用,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助势作用)9片面共犯,间接实行犯三共同犯罪的形式1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形成形式:以共同犯罪能否依照法律规定任意形成所作的分类)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未通谋的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

    36、所作的分类)3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结构形式: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4一般的共同犯罪和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特殊的共同犯罪)(结合形式: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性)(1)一般的共同犯罪:二人以上为实施特定犯罪而事前或临时纠合在一起、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欠缺组织性,临时、偶然纠集在一起;可以是简单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的共同犯罪(2)特殊的共同犯罪:一般的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特征:主体多数性,目的特定性,成员稳定性,活动的组织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作用分类法:主犯,从犯,胁从犯,分工分

    37、类法: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我国刑法典: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1概念: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2分类:(1)首要分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人,聚众犯罪以外的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3刑事责任(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集团个

    38、别成员所实施的超出首要分子组织、指挥范围的犯罪,不能由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2)其他主犯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据刑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1概念: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见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分为两种:(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2从犯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必减主义原则)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一)胁从犯的概念1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

    39、罪的人。2胁从犯特征:(1)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2)在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3)行为人是因为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二)胁从犯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1教唆犯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2教唆犯成立条件:(1)对象条件。教唆犯的对象是特定的、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客观条件。教唆犯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3)主观条件。教唆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3教唆犯的刑事责任(1)被教唆的人犯了被教唆的

    40、罪,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2)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罪数判断标准一、 判断标准1. 主观主义标准说:犯意标准说,目的标准说2. 客观主义标准说: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3. 折中标准说4. 构成要件标准说5. 因果关系标准说6. 犯罪构成说二、 通说:犯罪构成说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一、 实质的一罪:想像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一)想像竞合犯想像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有:1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

    41、个犯罪行为。所谓一个行为,可以是故意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还可以是出自一个犯罪故意的行为,因过失又造成了另一个犯罪结果。2 这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所谓数罪名,是指一行为在外观上或形式上同时符合数个犯罪的特征。刑事责任:原则上从一重处断。(二)继续犯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后,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有:1 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持续侵害同一客体的行为。2 行为人必须出于实施特定继续犯罪的故意。3 行为对客体的侵害和不法状态必须是同时继续。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无须按

    42、照数罪并罚。(三)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2一行为造成了两种犯罪结果:基本结果和加重结果。3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而不是加重其罪。4行为人对两种犯罪结果出于不同的罪过。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加重结果均有单独之法定刑档次。二、法定的一罪:结合犯和惯犯(一)结合犯结合犯,是指由于刑法的规定,将本来是数种独立罪名结合规定为另一新罪名的犯罪。典型结合犯是日本刑法强盗强奸罪。结合犯的特征:1. 行为符合数个独立且各异的犯罪构成要

    43、件。2. 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在一起,另成立一个新罪。即甲罪+乙罪=丙罪3. 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必须同时发生。4. 数个原罪必须基于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而被结合为一个新罪。刑事责任:依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二)惯犯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典中的惯犯只有一种即常业性惯犯,如赌博罪的常业犯。其构成特征是:1. 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具有特定的犯罪习性和心理倾向。2. 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反复多次实施犯罪行为。3. 以犯

    44、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腐化生活的来源。4. 构成惯犯,必须以现行行为构成惯犯为前提。刑事责任:刑法明文规定。三、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一)连续犯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连续犯同一罪的犯罪故意,在一定的时间内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是:1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所谓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数个犯罪故意在内容和形式上完全相同。2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3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数行为在一定的时间内连续实施。4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刑事责任:对于连续犯,应当按一罪从重处罚。(

    45、二)牵连犯牵连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其构成特征是:1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2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行为。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牵连的形式表现为三种:一是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二是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三是复杂的牵连,即在三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中分别具有手段和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4. 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犯了不同的罪名,即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不相同的罪名。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主张,对于牵连犯,应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在我国刑法中,也有对牵连犯实行并罚的立法规定。 (三)吸收犯吸收犯,是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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