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复习纲要(DOC 3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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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复习纲要(主讲人:周 望)教材:王作富、黄京平主编:刑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一章 刑法概述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任务一概念1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部门法。2 广义和狭义之分(1)狭义:刑法典(含刑法修正案)(2)广义:除刑法典外,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二性质:阶级性质和法律性质三任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发展(略)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体系(狭义)1总则,分则和附则(编)2每一编下分:章,节,条,款,项,段(前段,中段,后段;前段,后段)3但书:补充前段;前段的例外;对前段的限制二刑法解释1正式的刑法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2非正
2、式的刑法解释:学理解释3刑法解释方法: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一概念1概念:刑法基本原则问题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个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2特征: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3内容:(1)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其他原则:罪责自负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等等二意义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一基本含义1法无明文规定不
3、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行为的定罪和处罚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界3基本要求:(1)法定化: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2)实定化: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文字清晰,意思明确。二立法体现三司法适用第三节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一基本含义:刑法适用上的平等(刑法第4条)二立法体现三司法适用:司法公正(定罪,量刑,行刑公正);反对特权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基本含义1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2考虑犯罪行为本身及其影响因素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报应;犯罪人的主观目的和人身危险性以人为本二立法体现三司法适用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
4、范围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一概述(一)概念: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二)原则:1属地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自卫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世界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刑法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一)“中华人民共
5、和国领域内”1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1)领陆(2)领水: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3)领空2我国的船舶、飞机和航空器。刑法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3我国驻外使领馆。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驻外领使馆也是本国领土的延伸。4刑法第6条第2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隔地犯: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彼此脱离)(二)“法律有特别规定”1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特别行政区不适用该刑法
6、3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4特别法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刑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刑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刑法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
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两个例外1这种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须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2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刑罚处罚二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刑法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一概念: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以及溯及力问题二生效时间三失效时间1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2自然失效:新法代替旧法;由于原来的特殊立法条件已然消失,旧法自行废止四溯及力1概念: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
8、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2原则:(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应按旧法处理(4)从旧兼从轻原则3我国刑法有关溯及力的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第四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第一节 犯罪概念一犯罪概念的类型: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概念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刑法第十三条)1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9、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基本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指的是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某种损害。(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社会危害性的具体体现,以社会危害性为基础(3)应受刑罚处罚性(法律后果):免于刑事处罚不是不应,而是不需要(4)三个基本特征紧密地有利地结合,从总体上区分犯罪的标准是犯罪概念3刑法第13条但书第二节 犯罪构成一概念1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
10、一。2特征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第五章 犯罪客体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二意义:犯罪客体是确定犯罪性质的重要标准,对区分此罪非彼罪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节 分类(种类)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划分一一般客体1一般客体指的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整体2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和阶级本质二同类客体同类客体指的是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刑法分则三直接客体1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2再分类:(1
11、)简单(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2)主要客体、次要客体、随机客体第三节犯罪对象一概念: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联系: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区别:()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不则未必()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对象未必()犯罪客体必受侵害,而犯罪对象未必()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不是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和特征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的基本要件,在犯罪构成四要件中处于核心地位。2特征:客观性,具体性,多样性,法定性3犯罪客观方面
12、的内容: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二意义第二节危害行为一概念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要件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2基本特征:主体特定性,有意性,有害性,刑事违法性3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1)欠缺有意性的行为:反射动作,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所实施的行为等;(2)欠缺有害性的行为;(3)欠缺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二表现形式(一)作为: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不当为而为之”,不以亲自实施为前提(二)不作为: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
13、为,“当为而不为”,以特定义务为前提,即作为义务,其来源有法律明确赋予的义务;职务、业务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1构成条件:(1)以特定义务为前提;(2)有实际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3)未履行义务并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分类:(1)纯正的不作为犯罪(2)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第三节 危害结果一含义: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二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一般规定(略)第四节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含义: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二特性: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复杂性:一因多果/多因
14、一果/多因多果三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前者是追求后者的客观基础;但是查明因果关系并不等于解决了刑事责任问题,还应考虑其他要件。第五节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对定罪和量刑的影响)第七章 犯罪主体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二分类1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2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前者必须是自然人,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后者如贪污罪的身份要求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一概念: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二内容: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三程度1年龄(生理状况)(生日届满的的第二天)2精神状况(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8周岁和生理功
15、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 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第三节 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一刑事责任年龄1概念: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2划分:(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2)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未满14周岁(3)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16、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自然意义的犯罪和法律明确规定的犯罪;奸淫幼女;绑架3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从宽处理原则;()不适用死刑原则(跨年龄段的犯罪)二精神障碍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在某些案件中可减轻或减弱刑事责任能力三生理功能既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以负刑事责任为前提,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从宽处理)四生理醉酒病理性醉酒: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作为精神病犯罪看待生理性醉酒,负刑事责任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一概念1特殊身份: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有无和大小)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2以主
17、体是否要求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3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身份犯分为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二分类1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2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三意义第五节 单位犯罪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特征/成立条件:(1)主体:单位(2)单位意图:如果单位内部人员未经单位授权擅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除非事后得到单位认可,否则只能是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3)刑法分则性条文的明确规定二处罚原则1双罚制2单罚制:(1)转嫁制(2)代罚制我国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而单
18、罚制中又以代罚制为主;单位犯罪的刑罚只有 一种罚金。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1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主要是对危害结果的态度。2相关名词:()罪过:故意和过失,必备要件,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目的:选择性要件()动机:只影响量刑()认识错误:对事实本身的认识和对行为性质的认识()意外事件: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二意义第二节 犯罪的故意一概念与构成因素1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2犯罪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
19、理态度3认识方面的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4意志方面的因素: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二类型(基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一)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相同点:()在认识因素上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有明确的认识;()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不是排斥、反对的态度2区别:()认识程度不同:直
20、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包括必然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两种情形;间接故意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则只有可能性一种()意志因素不同: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对二者成立的意义不同:特定危害结果不影响直接故意的定罪;只有发生了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四)研究意义第三节 犯罪的过失一概念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犯罪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
21、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认识因素不同:前者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后者明知可能或必然发生危害结果()意志因素不同:前者对危害结果持排斥和反对态度,而后者是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二类型1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应当预见:预见的义务和预见的能力(可能),只有有预见的可能法律才能赋予义务,法律不能要求行为人为其不能为的行为(2)没有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
22、结果的心理态度(1)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过于自信(轻信):轻信能够避免但未能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3)过于自信和间接故意相同点: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认识(可能性认识);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持非希望态度不同点: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前者仅仅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后者则是明知危害结果的现实可能发生,认识程度相对较高;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前者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本意的,后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本意;承担的刑事责任轻重不同轻信要有实际根据和实际可能性,侥幸心理归为间接故意三意外事件1概念:行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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