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三版)第三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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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第十一章 市场监管法的一般原理第十二章 竞争法律制度第十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十四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十五章 广告法律制度第十六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第十七章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第十八章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第十九章 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第二十章 期货监管法律制度2第十一章 市场监管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 市场监管与市场监管法的概念第二节 市场监管法的地位和体系第三节 市场监管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第四节 市场监管法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第五节 违反市场监管法的法律责任3一、市场与市场监管二、市场监管的产业组织理论基础三、市场监管法的概念第一节 市场监管与市场监管法的概念4一
2、、市场与市场监管 n市场竞争,又称商业竞争或经济竞争,是指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之间,所有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的经济行为。n市场竞争本身是利弊同在的。发挥国家和政府的功能,通过制定和实施规范市场主体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适度介入市场,规范竞争行为,对市场竞争扬长避短、兴利除弊,势在必行。因此,产生了市场监管法。5(一)产业组织理论概述(二)市场结构 n相关市场相关市场,是指与要分析市场地位的经营者有竞争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的关系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范围,包括产品种类上、时间上和空间上的相关市场。(三)市场行为(四)市场绩效二、市场监管的产业组织理论基础6三、市场监管法的概念n市场监管法,
3、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形式意义上的市场监管法,是指市场监管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它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7第二节 市场监管法的地位和体系一、市场监管法的地位二、市场监管法的体系8一、市场监管法的地位(一)市场监管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n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的部门法。(二)市场监管法的法域归属(三)市场监管法与相邻法的关系n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属于经济法的一部分,是平行部门法之间的关系。n与合同法的关系:由于市场监管行为与市场交易行为有根本的区别,由此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也是不同质的
4、社会关系,它们分别由经济法和民法调整。9二、市场监管法的体系(一)划分的依据:市场监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二)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的构造n市场监管法分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n当反垄断行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市场监管行为运用在各个具体的市场类型中的时候,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往往要结合其他相关的法律规范。从外观上体现为特殊市场监管制度。n从法的体系上讲,特别市场监管制度并不是与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并列的制度。10第三节 市场监管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一、市场监管法的价值二、市场监管法的宗旨三、市场监管法的原则11一、市场监管法的价值(一)市场监管法的公平价值n市场监管法的公平价值,
5、是指市场监管法在增进社会公平上的有用性,也就是市场监管法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增进社会的公平。(二)市场监管法的效率价值n市场监管法的效率价值,是指市场监管法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技术进步和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等方面的有用性。(三)市场监管法的秩序价值n市场监管法的秩序价值,是指市场监管法在恢复、维护和增进市场秩序方面的有用性。12二、市场监管法的宗旨(一)界定n 市场监管法的宗旨,是指市场监管法所欲实现的目标。基于市场监管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其宗旨一方面要秉承法的特别是经济法的宗旨,另一方面又会秉承具有自身个性的宗旨。(二)市场监管法宗旨的提炼(三)市场监管法宗旨的表达1.市场监管法初级宗旨2.
6、市场监管法的终极宗旨13三、市场监管法原则(一)监管法定法定原则(二)监管公平公平原则(三)监管绩效绩效原则(四)监管适度适度原则14第四节 市场监管法的主体及其 权利和义务一、市场监管法主体二、市场监管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5一、市场监管法主体(一)一般问题(二)监管主体n监管主体,是指市场监管行为的施动者。监管主体的客观形态包括相关国家机关,特别是政府。n行业协会是否属于市场监管主体,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三)监管对象n市场竞争行为的主体,特别是其中的垄断行为的主体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监管行为最主要的受动者。主要包括经营者及其利益的代表者。16(一)市场监管法主体的权利n监管主体
7、的权利,总称为市场监管权;监管对象的权利,总称为市场经营权。(二)市场监管法主体的义务n监管主体应承担依法监管的义务,监管对象应承担依法经营的义务。二、市场监管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7一、归责基础二、责任形式三、责任构成四、责任竞合第五节 违反市场监管法的法律责任18第十二章 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 竞争与竞争法概述第二节 反 垄 断 法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19第一节 竞争与竞争法概述一、竞争与市场二、竞争法的概念和立法模式三、竞争法在经济法及市场监管法的地位20一、竞争与市场(一)竞争的含义n竞争,是指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争取受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
8、会的商业策略去争取市场的行为。(二)竞争与市场的关系n竞争法通过对“竞争”这一价值目标的追求,优化市场机构,调节市场行为,提升市场绩效。(三)竞争的功能n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技术革新、调节社会分配、促进消费者福利。21二、竞争法的概念和立法模式(一)竞争法的概念n竞争法,是指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简称竞争监管关系,它不同于竞争关系。(二)竞争法的立法模式n包括分立式、合立式和综合式三种。我国采取的是分立式的立法模式22三、竞争法在经济法及市场 监管法中的地位1
9、.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就市场监管法来说,竞争法处于核心地位。n市场监管法的目标在于通过直接作用于市场,从而排除市场障碍,为市场主体创设平等的竞争环境。n竞争法正是以此为目的,通过对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实现市场主体利益平衡,促进市场秩序形成,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23第二节 反垄断法一、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二、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三、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四、对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五、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六、反垄断法的实施24一、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n垄断是自由竞争中生产高度集中的必然结果,但世界各国对垄断并无统一定义。各国法律所禁
10、止之垄断随着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市场结构的不同要求而随之发生变化。n垄断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各国立法禁止的仅仅是非法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垄断又有行为与状态两种含义。n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25二、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一)垄断协议的含义与危害n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n垄断协议不利于市场的扩大和发展,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经营者
11、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6(二)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竞争关系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纵向垄断协议供求关系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行业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二、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27(三)垄断协议的除外适用n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适用该法的有关规定:n 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n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价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n为提高中小经
12、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n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n属于以上情形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n除上列情况外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达成的协议,以及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达成的协议,不适用该法的有关规定。二、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28(四)法律责任1.经营者n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业协会n反垄断执
13、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3.减轻、免除责任规定n由于垄断协议越来越具有隐秘性,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二、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29(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及其认定n我国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n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
14、市场支配地位追究的是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三、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30四、对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一)经营者集中的含义与危害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n 经营者合并;n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n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二)控制经营者集中与促进规模经济 由于经营者集中本身对经济生活的促进作用和消极阻碍作用共存,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积极促进作用、遏制它的消极阻碍
15、作用就成了反垄断法控制经营者集中必须重点考量的问题。31(三)对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n为了有效规制企业合并,必须在立法上设置严格审查制度,各国普遍做法是建立企业合并申报制度与核准制度。n我国对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的主要规定,参见反垄断法第21、22、27、28条。n我国实行的是事先申报的控制制度,没有对全部拆分及部分拆分的控制手段予以规定。一旦预防无效,实行违法查处。(参见我国反垄断法第48条规定)四、对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32五、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n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也称为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扭
16、曲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n它实质上是一种超经济垄断,完全摆脱了市场规则的约束。在危害性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较经济垄断更甚。n作为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性垄断行为有抽象与具体之分,具体参见反垄断法第32条第37条。n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比一般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要复杂得多。由于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的原因,反垄断执法机关不能对违法的行政主体作出具体处罚,因此,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和处罚力度都有一定的缺陷。33六、反垄断法的实施(一)反垄断法实施原则(一)反垄断法实施原则n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n如何平衡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适用范围,如何增强其协调性,是现代反垄断法在立法中尤
17、其是在实施中必须考虑的问题。(二)反垄断法的主管机关(二)反垄断法的主管机关n各国竞争法主管机关设置无统一模式,但在总体上,呈现一共同点,即大多设置专门机关负责反垄断法的实施,该机关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较大的权威性。n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采用的是二元执法体制,即分别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三)(三)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34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和特点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四、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责任形式与救济制度35一、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n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
18、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n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n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规范经营者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构成市场监管法的核心。其分野在于所规范行为的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在恢复“竞争过度”行为到有效竞争状态;反垄断法则重在为“竞争不足”行为注入竞争活力。n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n两法都保护消费者利益,两法在实体规范上有交叉,立法形式也上存在交叉。n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n它们都属于市场监管法的范围,都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并在许多规范内容上有竞合。如发生法条竞合,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优先适
19、用产品质量法。36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和特点(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n行为、主体方面2.主管机关与救济途径的特色n以现有的经济监督部门作为主管机关n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并用的救济途径 3.法律责任的深化37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一)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假冒、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行为3.假冒、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4.使用虚假质量标志(二)商业贿赂行为(三)虚假宣传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五)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七)诋毁商誉行为38四、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责任形式
20、与救济制度n根据法律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采用兼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综合责任制度。1.仅发生于特定主体之间,如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诋毁商誉行为,则被侵害人可直接通过诉讼追究侵权人责任。2.侵害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可能伴随着消费者利益损害或公共利益损害,则须主管机关对其监督检查,处以行政责任等。3.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给予行政处分。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也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3
21、9第十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第四节 权益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的确定40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的概念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体例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五、消费者权益的国际保护41一、消费者的概念n尽管不同学科对于消费者研究的角度各有不同,一般都认为消费者是指从事生活消费的主体。n所谓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这里的居民是指自然人或称个体社会成员。42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n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
22、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论基础n从哲学的角度说n从经济理论角度n从法学理论角度n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性质43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体例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体例可以分为:n一类是专门立法;n一类是在其他的立法中加入有关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如在民商法等传统法律中作出规定。2.我国在立法上实行的是专门立法的体例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其他部门法的协调问题n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n与传统的民法等部门法的关系44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n一般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包括以下原则:1.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2.二是保障社
23、会经济秩序原则;3.三是依法交易原则。n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四项原则:1.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交易的原则;3.国家保护原则;4.社会监督的原则。45五、消费者权益的国际保护n各国所保护的消费者权利的范围愈发扩大,这同样也反映到国际立法的层面。与各国的具体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一致,从而也使得国际层面的立法更具有可操作性。n在消费者权益的国际保护方面,已经有一批关于消费者保护的规范。其中较为重要的是保护消费者准则和消费者保护宪章。46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一、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概述二、消费者的具体权利三、经营者的具体义务47一、消费者权利
24、与经营者义务概述n有关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内容,历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内容。1.在保护消费者权利方面,经营者、国家、社会均负有相应的义务,其中,经营者义务是更为直接、更为具体的。2.由于经营者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信息偏在、道德风险等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有必要在法律中专门规定经营者的义务。48二、消费者的具体权利(一)保障安全权(二)知悉真情权(三)自主选择权(四)公平交易权(五)依法求偿权(六)依法结社权(七)接受教育权(八)获得尊重权(九)监督批评权49三、经营者的具体义务(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四)不作虚假宣传(五)出具相应的凭
25、证和单据(六)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七)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八)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50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 与社会保护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51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整体保护n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章的规定,国家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上,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整体保护。(二)政府部门对消费者权益的专门保护n工商管理部门的专门保护n 价格管理部门的专门保护52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n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n大众传播媒介尤其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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