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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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 托儿所 幼儿园 卫生保健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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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教育卫生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教育局关于颁发天津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各区县政府文教办、卫生局、教育局:为了加强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婴幼儿身心健康水平,根据卫生部和国家委员会关于颁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将“细则”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根据卫生部、国家教委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精神,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幼儿的身心健康,结合天津市托儿所、幼儿园的实际情况
2、,特制定。天津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第三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规章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托儿所、幼儿园各级主管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第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宿舍、桌椅、玩具、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运动器械及活动场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第六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
3、,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1)第七条 凡有寄宿制的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见附件5)工作人员办公室不得设临时隔离室。收托全日制儿童50名以上的单位可在保健室内设隔离床,但隔离床及用品必须专用。第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儿童保健人员(一)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100名以下,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50名以下至少应配备兼职保健人员1名;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100150名,寄宿制园所50100名设专职保健医1名,以后每增加全日制儿童100名、寄宿制儿童50名,就应增设专职保健医一名(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
4、,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在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可。(三)兼职保健人员必须在开始工作的第一年内应至少受区(县)级1个月的卫生保健理论学习与实习。(四)一级一类园所保健医,每两年要接受市级保健机构培训累计达45学时以上。二级二类托幼园所保健医每年要接受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累计达24学时,三级三类园所保健医累计达12学时 第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及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第九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二)为儿童提
5、供合理营养,建立营养管理制度。托幼园所每年做膳食调查34次,并达到营养素标准。收托哺乳幼儿的园所要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条件,并及时添加辅食,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三)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监测点单位应开展三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各单位要做心理卫生、五官保健及常见病的预防和及时处理。(四)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发生,做好传染病管理。(五)建立体弱儿童管理制度,是体弱儿早日康复。(六)制定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七)根据不同年龄特点开展与其相适应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的抗病能力。(八)制定卫生消毒制度,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为儿
6、童创造舒适的环境。(九)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我保健技能,培养健康生活习惯。(十)建立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对儿童健康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对资料进行分析与汇总,及时反映和指导本园所卫生保健工作。(十一)选择合适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幼儿玩具,书籍、教具以及制作材料。第十条儿童体检要求:(一)儿童入园体检和定期健康检查必须由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逐项填写健康检查表。(见附件2个附件6)托儿所、幼儿园在接受儿童入园(所)时要收回该儿童的散居儿童健康检查表。(二)对离园(所)3个月以上儿童或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期满后,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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