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成人高考《法学民法》必背考知识点汇总(专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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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成人高考法学民法必背考知识点汇总(专升本)第一部分 总论一、 民法概述(一)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三) 民法的渊源:制定法,习惯(四) 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实施之日起,废止之日止,无前溯力2,空间上:我国驻外有效3,对人:在我国的外国人有效(五) 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二、 民事法律关系(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经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
2、律关系的特征:产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国家),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权益),内容(权利与义务)(二) 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人的生死、不可抗力、意外等),行为(签合同、代理等)3,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三) 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
3、为的可能性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 人身权:人格权(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身份权(抚养监护)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请求权:债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等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等 抗辩权:永久抗辩、延期抗辩绝对权:对世权,所有权、人身权 相对权:对人权,债权(四)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请求国家进行保护2,私力救济(1) 自卫行为: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发生针对侵害人不过度)、紧急避险(重大危机人身财产紧迫不得已不过度)(2) 自助行为:自己权利受损且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适于请求权的实现不过度(五) 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1,概念: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
4、人约定,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2,分类: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三、 自然人(一) 自然人概述概念: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指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平等性,权利义务统一性,范围内容的广泛性,不可转让性,普遍性时效:始于出生(户籍证明确认,次者医院出生证明)终于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
5、资格特征:由法律进行规定,与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相联系,非法定条件程序不得限制取消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16-18岁有劳动收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岁,不能辨认精神病)(四)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附公安机关书面证明,公示3个月效力: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代管,或法院指定代管人(重新出现,应撤销宣告归还财物)宣告死亡条件: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为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等),法院宣告
6、程序:住所地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申请书面形式效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婚姻关系自然解除,财产按遗产继承,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撤销:被宣告死亡期间进行的民事行为有效,有权返还财产,配偶没有再婚的可以恢复,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收养的不能自行恢复(五) 监护概念: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度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其他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监护人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管理财产,代理
7、参加民事活动,教育和照顾,代理进行诉讼四、 法人(一) 概述1,法人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特征:社会组织,独立财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责3,法人应具备条件:依法成立,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机关: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定机构或个人的总称(二) 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三)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特征: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荣誉权,不能享有人格权,权利内容具有不一致性,始于成立终
8、于解散撤销(四)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愿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2,特征:与民事权利能力时效时间上一致,与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上一致,由其机关或法定代表人实现民事行文能力(五) 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概念:指法人存续期间,发生组织机构、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变化2,法人变更类型:分立、合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3,法人终止概念:法人资格的消灭4,法人终止原因: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5,法人清算概念:指法人消灭时,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6,清算终结:清算事务处理完毕后既终结,法人一经消灭,其民事主体
9、资格不复存在五、 合伙(一) 合伙的概念:指由2个以上的人(自然人与法人)根据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二) 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由2个或2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2,普通合伙的特征:自愿成立,共同经营,2个以上,无限责任3,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2个以上,书面协议,认缴出资,名称场所,其他条件4,普通合伙的财产: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应优先转让其他合伙人并一致同意,财产份额出质的,应一致同意否则无效,行为人造成损失承担责任,不得私自转移处分合伙企业财产5,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人一票,过半
10、同意。改变名称地点业务范围处分不动产担保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6,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先协商,不成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比例的,平均分,不得全部利润或亏损只让部分合伙人承担7,普通合伙债务的承担:先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到期清偿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超过自己出资比例,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8,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全体一致同意,书面协议,如实告知经营财务状况,入伙后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样责任,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9,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包括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退伙后合伙人资格丧失,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债务大于企业财产的应按比例承担亏损,退伙前的债务承担
11、无限责任(三) 有限合伙1,有限合伙的概念: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2,有限合伙的特征: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灵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享有某些特殊权力(处分自己财产份额的权力)3,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2-50个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至少1个普通合伙人,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4,有限合伙的入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5,有限合伙的退伙:(法定退伙)死亡或宣告死亡,被吊销或破产,丧失相关资格,企业财产被法
12、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取得资格。有限合伙人转变普通合伙人的,对有限合伙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有限合伙人的,对其普通合伙人期间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六、 民事行为(一) 民事行为概述1,概念: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2,特征:民事法律事实,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核心,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3,分类:单方行为(债务免除、继承权的抛弃等)与双方行为(合同等)多方行为(联营合同等),要式行为(书面登记)与不要式行为(形式自由),有偿行为(买卖租赁)与无偿行为(赠与借用),诺成行为(买卖租赁)与实践行为(交付保管物
13、合同成立),主行为与从行为(如借贷行为是主行为,担保行为是从行为)(二)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成立要件:行为人,意思表示,行为标的生效要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特别生效要件:附条件民事行为(解除条件与延缓条件,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三) 无效民事行为概念:指缺乏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特征:本质违法性,完全无效,自始无效,确定的无效情形: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虚构、受欺诈胁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公利益(恶意通谋,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法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益)法律后果:一开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取得财产应
14、当返还,有过错应赔偿(四) 可撤销民事行为概念: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根据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特征:撤销之前有效力,由撤销权人实施,撤销权人可以选择请求撤销或变更,行为成立时超过1年不予保护情形: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但没有危害国家,乘人之危撤销权的行使: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法定期为1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五)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概念: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特征:行为人具体行为已经完成,效力取决于第三人意思表示,最终效果可
15、能有效也无效,一旦有效则具有前溯力,一旦无效则自开始无效情形:无权处分情形,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七、 代理(一) 代理的概念1,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2,特征: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法律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二) 代理的类型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2,本代理与复代理(三) 代理权的行使1,行使的原则: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人应维护本人利益,亲自完成代理事务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
16、通(四) 代理权的消灭1,委托代理的消灭:时间届满或事务完成,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特殊情况有效,如不知情、继承人承认、等约定事务完成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法定和指定代理的消灭: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其他原因(五) 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概念:有狭义和广义。狭义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信服有代理权的理由的代理行为。广义代理包括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2,无权代理特征:符合代理行为表明特征,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本质),法律效果待定3,狭义无权代理情形:没有代理权,超越
17、代理权,代理权终止法律后果:本人的追认权(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和拒绝权(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活动而不否认的,视为同意),相对人的催告权(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是否追认代理权)和撤销权(被代理人追认之前,第三人可以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的表示)。4,表见代理概念:指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的行为构成要件:行为人无权代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不知情,具备代理的表明要件法律后果:是一种有效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如果遭受损失,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
18、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无权给代理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与行为人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八、 诉讼时效和期限(一) 时效的概念指某种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间,从而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二) 时效的种类取得时效(获得某种所有权)和消灭时效(某种权利不受保护)(三) 诉讼时效1,概念:我国特指消灭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权益进行保护的权利2,适用范围:通常适用于债权请求权3,效力: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仍有起诉权),法庭不得主动适用4,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是事件发生后规定期间不行使则法院不保护,除斥期间是享有权利开始在权利存续期间届满后权利消灭
19、(法庭可以主动引用)5,种类:普通诉讼时效(2年),特殊诉讼时效(4种情况适用1年时效: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失损毁的)6,起算(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中止(不可抗力和非当事人意志原因的)、中断(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与延长(正当理由法院准许,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不保护,特殊情况除外)(四) 期限1,概念: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能够使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时间范围2,确定(期日、期间)与计算:开始的当天不计入从次日算起,期间的最后一日是周日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次日算起。“不满”、“以外”不包括本
20、数,“届满”、“以前”包括本数。第二部分 物权一、 物权概述(一) 物权的概念: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二) 物权的特征: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是绝对权,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利益,内容是直接支配管理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设定必须公式,具有追击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先设立的优先于后设立的)(三) 物的概念:指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支配和控制的,并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四) 物的特征:客观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必须有为人现实支配的可能性(五) 物的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主物
21、和从物、原物和孳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等(六) 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七) 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押权和留置权)与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主物权(所有权)与从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八) 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九) 物权的保护:请求确认物权,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修理更换或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二、 物权的变动(一) 物权变动的概念: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二) 物权变动的原因:基于民事行
22、为引起的变动取得:买卖、互易、赠与、遗赠、典权、抵押权、质权等消灭: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取得:取得时效,因公征收,法律规定,附和混合加工取得,继承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合法生产建造取得,法院仲裁文书取得,孳息的所有权取得消灭:标的物灭失,法定期间届满,混同(三)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交付(以交付作为变更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变动必须登记,不登记不生效)三、 所有权(一) 所有权的概念: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 所有权的特征:完全性,单一性,弹力
23、性,恒久性,绝对性,排他性,社会性(三) 所有权的内容:占用、使用、收益、处分(核心,基本权能)(四)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总称。(五)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征:权利复合性(共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共同管理权三要素),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一体性(三权不可分离)(六)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共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共同管理权(七) 相邻关系的概念: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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