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课件)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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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 解读 2023 制止 滥用 行政权力 排除 限制 竞争 行为 规定 课件 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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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学习解读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讲义)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新反垄断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市场监管总局对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称原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出台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以下称规定)。第一部分:规定的修订背景原暂行规定自2019年9月实施以来,在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贯彻党中央、国务
2、院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新反垄断法要求,有必要对原暂行规定进行修订。(一)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需要。党的二十大对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作出重要部署。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重点任务之一是进一步规范不当干预市场竞争行为。通过规定修订,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打破行政性垄断,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畅通国内大循环,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坚实保障。(二)全面落实新反垄断法的需要。新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方式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新增了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调
3、查、约谈等规定,为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完善了制度供给。规定作为配套规章,有必要通过修订做好衔接。(三)加强和改进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的需要。原暂行规定实施以来,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面临执法刚性较弱、执法权威不足等问题,有必要通过规定修订,进一步优化顶层设计,总结、巩固执法经验,为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增进执法效能奠定坚实制度基础。第二部分:规定的修订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规定修订初期专门向有关专家和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81份,听取对规定修订和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切实增强规定修订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注重总结、巩固执
4、法经验,着力解决当前反映突出的执法刚性较弱、执法权威不足等问题,着力通过优化制度顶层设计,为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增进执法效能奠定坚实制度基础。(二)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构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建议为主的执法手段和法律实施体系,着力完善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方位规范约束,明确相关职责和措施。注重发挥好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约束、行政主体自我纠正消除后果、有关上级机关依法处理督促整改、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等多方共治作用,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回应社会期待。(三)坚持开门立法原则。注重充分保障有关各方在规章修订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把广泛征求意见贯穿规定修订起草工作全过程。
5、2022年6月27日至7月27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采用召开立法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交流研讨,汇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地方执法人员、专家学者、研究机构、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智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第三部分:规定的修订内容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新反垄断法要求,按照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方位规范约束,进一步增强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总体思路进行修订。此次规定修订主要调整了以下内容:(
6、一)调整细化了违法行为表现方式。新反垄断法新增了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完善了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行为、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行为、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等规定,新增了制定排除、限制竞争内容规定的违法主体。对此,规定进行同步调整,并结合执法实践对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表现方式予以进一步细化(第四条至第十条)。(二)进一步明确了执法要求。结合新反垄断法的修订情况,新增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的要求(第十六条),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7、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第二十一条),明确将消除相关竞争限制作为执法机构结束调查或者提出行政建议的基础和关键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为执法机构提供了有效指引。(三)增加了执法约谈的规定。新反垄断法引入了执法约谈制度。规定对约谈的内容、程序、方式等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制度落实,提升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效能(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四)增加了行纪衔接相关内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的表述,新增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期间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
8、关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五)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做好衔接。新反垄断法在总则部分新增了关于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事前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安排。规定增加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并考虑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在实施主体、实施标准、实施程序等方面的差异性,为后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预留了空间(第二十九条)。(六)充实了竞争倡导的内容。在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大多数违法行为发生的根源在于一些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认识还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性,以政
9、府“有形之手”不当干预市场“无形之手”,阻碍了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竞争倡导,大力弘扬和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以此促进和补充反垄断执法,推进公平竞争政策有效实施(第三十条)。第四部分:规定的全文学习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2023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 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
10、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下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以下简称查处):(一)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的;(二)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的;(三)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前款所列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
11、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第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一)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备案、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二)通过限制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三)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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