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资料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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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 解读 2023 矿业权 出让 收益 征收 办法 资料 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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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学习解读财政部等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讲义)为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动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近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修订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一部分:办法的修订目的修订完善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能源资源安全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大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力度,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确保能源安全
2、。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既关系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又关系到矿山企业的切身利益。健全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守资源安全红线底线,推动战略性矿产资源增储上产,增强维护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另一方面,修订完善办法也是适应形势变化、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制度的实施,在维护和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益分配、营造矿产资源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国际国内矿业市场形势的发展变化,对改进矿产资源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
3、企业、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反映了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征收节奏靠前偏快、企业负担较重等问题,建议根据实际需要,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进行修订完善。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在深入调研座谈、扎实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印发了办法。第二部分:办法的要点解答1.修订办法时遵循哪些原则?答: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在修订完善时,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系统思维和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矿产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等各方利益,既保持企业适当负担水平、有利于矿业可持续发展,又切实维护国家权益和社会利益、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二是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既防止企业“跑马圈地”、无序扩张,促进资源集约节
4、约利用,又引导提高初级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强化国家资源安全保障。三是坚持稳中求进、分步实施。统筹考虑,先易后难,把握好调整政策的时度效。对看得准、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先行解决完善,同时,继续深化研究,不断健全相关制度。2.办法主要在哪些方面作了调整完善?答:按照上述原则,办法延续执行了现行办法大部分条款,并结合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调整和补充。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在征收管理体制上,促进了征收管理政策与时俱进。在保持中央与地方总体分成比例稳定的基础上,细化明确不同情形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分成规定。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职责划转改革衔接,调整明确部门间的征收管理职责。根据矿业权设置情况,对跨
5、省域、跨市县矿业权,以及油气矿业权等复杂情形怎样确定征收地作了明确规定。二是在出让收益征收方式上,减轻了企业的支付压力。一方面,明确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的方式。研究制定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对矿种目录内的144个矿种(占法定173个矿种的83.2%),分“按额征收”和“逐年按率征收”两部分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按额征收”部分,在出让环节依据竞争结果确定,因资源禀赋不同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差异,可以在出让环节得到体现。“逐年按率征收”部分,由矿业权人在开采销售后依据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即出让收益率)按年缴纳。另一方面,降低了按金额形式征收的
6、首付比例,最大程度延长了分期缴款年限,细化了市场基准价的相关规定。出让收益征收方式的优化调整,既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保障资源安全和有效利用;又尊重矿业勘查开发客观规律,聚焦解决征收节奏靠前偏快问题,均衡矿业权人财务负担的时间分布,降低了企业成本,打消了部分地勘单位的顾虑,鼓励加快转采、投产,尽快释放产能。三是在缴款和退库上,提升了管理和服务效果。明确了自然资源、税务部门之间的费源信息传递机制。对矿业权人据实申报和缴款责任作了规定,确保征收机制落地落实。将矿业权人缴款时限从收到缴款通知书7日内延长至30日内,便于其筹集资金。细化了退库职责分工和办事流程,明确由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负责矿业权出让收
7、益中央分成部分的退还工作。四是在新旧政策衔接上,分类明确了新老矿业权的出让收益征收政策。区分2017年7月1日以前、2017年7月1日至办法实施之日以及办法实施之日后三个时间段,结合矿业权是否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以及矿种是否在矿种目录内,分别作了细化规定。同时,强调了已签订的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不再调整,矿业权人可按照合同约定或批复情况,继续缴纳剩余部分。对于部分企业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一次性补缴压力较大的,允许分期缴纳。3.制定矿种目录时对矿种范围有哪些考虑?答:对法定的173个矿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要求,参考各行业协会的意见,将具有重要战略作用、勘查风险较高、对产业链
8、影响较大的144个矿种纳入矿种目录,主要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方式征收,包括所有的能源、金属、宝玉石、水气和大部分非金属矿种。对砂石土类等勘查风险较低或可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种,未纳入矿种目录,仍按金额方式征收。办法实施后,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将按照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的要求,结合矿产资源管理实际情况和矿业权市场的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矿种目录的范围。4.确定出让收益率时,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收益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答:在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时,我们通过多项举措保障其科学性和合理性。一是夯实测算基础。赴辽宁、江西、广西、云南等15个省份进行调研,累计收集900余家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数据,为出让收益率测算提供基
9、础数据支撑。二是多方共同参与。包括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中国黄金协会、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中国化学矿业协会等6家协会,26个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自然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均开展各矿种出让收益率测算。三是多种方法测算。综合考虑矿产品市场价格、企业生产成本、综合税负等情况,采用基于资源租金的净现值法等五种方法进行测算,考虑各种方法的优缺点,进行综合对比分析。四是广泛征求意见。先后三轮书面征求省级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重点矿山企业和专家意见,在吸收各方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当前的出让收益率。五
10、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出让收益率。5.出让收益起始价的确定有哪些考虑?答:根据在征收探矿权出让收益中的作用,起始价制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为保障探矿权出让市场活跃,起始价不宜设置过高。二是为体现不同条件下探矿权差异,根据探矿权的成矿地质条件与勘查工作程度设置了调整系数。三是符合出让收益率征收方式的特点,不与资源储量挂钩。四是中央仅制定指导意见,各地可结合本地区资源禀赋和矿业权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执行标准。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会同财政部印发起始价标准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6.办法怎么考虑新旧政策衔接问题?欠缴的企业为何从2
11、006年9月30日起补缴?答:一是明确新老划断政策。办法实施前已经签订合同或明确准予分期缴款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不受影响,旨在着力减少因为政策调整带来的对已出让矿业权的影响。二是区分欠缴情形,明确补缴政策。对于部分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允许一次性或平均分六年缴纳;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明确自2006年9月30日以来形成的欠缴款项,一次性缴款压力较大的,允许分期缴纳。部分企业补缴矿业权出让收益需从2006年9月30日算起,是基于政策规定和市场公平。按照政策规定,该时点是相关企业欠缴责任的起算日。为推进矿
12、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国务院2006年9月30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同意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和发展改革委上报的改革方案。此后,为落实国务院要求,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先后印发了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等文件,规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
13、应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价款。7.为方便矿业权人按办法顺利申报缴费,税务部门拟采取哪些征收服务措施?答:此次修订的办法改变了以往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方式,为帮助矿业权人适应新的申报缴费流程,税务部门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做好征收服务工作:一是深化宣传辅导。税务部门将充分发挥点多面广的服务优势,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渠道,就申报缴费流程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对重点矿业企业开展一对一辅导,确保矿业权人熟练掌握相关操作,顺利完成缴费。二是优化缴费办理。税务部门升级改造了信息系统,按不同矿种及对应的出让收益率进行配置,方便矿业权人缴费时选择适用。利
14、用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扩大了申报表预填项的范围,最大限度简化申报缴费操作,还同步优化了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功能,缴费人可足不出户完成申报缴费。三是强化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将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大数据平台,不断丰富和拓展部门协作基础,进一步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交互矿业权出让合同、权证内容等费源和征收信息,密切配合、有序衔接,为矿业权人提供更好的业务办理体验。8.办法实施后,矿业权人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需把握哪些要点?答:矿业权人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时,需要把握好以下几方面:一是关于征收机关。按照办法要求,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与办法修订前的缴费地确定原则保持
15、一致,不会影响绝大多数矿业权人的缴费习惯。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如矿业权范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税务部门会同财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共同确定具体征收机关。矿业权人需向按以上原则确定的征收机关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二是关于缴费标准。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缴纳或按出让金额形式缴纳。按出让收益率形式缴纳时,出让收益率的确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矿业权人办理申报缴费,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和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核实确认相关矿种与出让收益率的匹配性等信息后再提交申报,避免出现多缴、少缴情况。三是关于缴费时间。按出让金额形式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及缴纳出让收益
16、率形式下的成交价部分时,税务部门会依据费源信息开具缴款通知书,矿业权人需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缴纳的部分,矿业权人需在次年2月底前,向税务部门据实申报缴纳上一年度采矿权出让收益。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发生合同、权证内容变更等影响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情形时,矿业权人要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申报。9.办法发布后,后续工作有哪些打算?答: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政策落地生效,离不开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协同发力。后续将同步实施以下配套措施:一是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包括: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中的评估年限、资源储量等参数;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与采矿权登记
17、发证年限、矿山开发利用实际情况的有效衔接,原则上评估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修订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等。二是加强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监督指导,督促各地按照办法规定的原则调整完善基准价。三是及时出台关于销售收入、起始价确定的具体规定,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确定原则和标准,明确矿产品销售收入的确定方式,为征收管理措施落地落实提供支撑。四是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将根据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矿种目录和各矿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研究推进收益率的进一步细化,更好体现资源赋存和勘查开发条件差异。五是深入做好政策解读,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督促地方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并及时跟踪研判政策执行情况。
18、第三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第四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
19、4:6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地方管理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全部缴入中央国库。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五条 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监缴由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负责。第六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矿业权范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具体征收机关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跨省级行政区域,以及同时跨省级行政区域与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具体征
20、收机关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确定。陆域油气矿业权、海域油气矿业权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钻井所在地、钻井平台所在海域确定具体征收机关。海域油气矿业权范围同时跨省级行政区域与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其中按成交价征收的部分,按照海域管辖权确定具体征收机关,并按所占的海域面积比例分别计征;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部分,依据钻井平台所在海域确定具体征收机关。 第二章 出让收益征收方式第七条 矿业权出让方式包括竞争出让和协议出让。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包括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第八条 按矿业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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