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制度(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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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工作制度第一节 测量基准点和工程观测监理工作制度一、测量基准点的交付1、业主应书面并于现场向承包人交付测量基准点,监理工程师应参与该交付过程。2、在业主提交基准点后,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下,对项目业主交付的测量控制点进行相互间的印证或校核。监理工程师应在复检无误后,予以验收签认。3、监理工程师应对测量基准点的延伸测量进行确认。4、在承包人未对测量基准点的校核前,监理工程师不应同意承包人开始工程的定位放线。二、测量基准点的保护1、承包人接收了有效的测量基准点后,必须以适当的措施保护其不受损坏直至工程交付。如果施工过程决定了不可能保留该测量基准点后,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人采取适当的措
2、施,确保可以在任何时候以合理的精度将该测量基准点恢复。2、施工过程,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需要,要求承包人对根据测量基准点测放出的工程定位标志进行适当的保护,达到规定的要求。三、工程观测1、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根据测量基准点进行的工程放线或定位进行独立的校核,在此之前,监理工程师不得批准承包人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2、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有关规范的规定,监督承包人对工程进行观测,以便对承包人的观测结果进行必要的校核。3、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对周边可能受到本工程施工影响的永久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必要的观测,并应对承包人观测结果的正确性进行审查。第二节 分包工程监理工作制度一、分包商的确认1、对于承包人在
3、投标文件中列明的分包商。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其进场前对其身份予以确认,使该分包商的资质与投标文件一致。2、若承包人在工程进行过程提出变更分包计划,包括分包范围的变化及提出新的分包商,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新的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3、承包人在确定新分包商之前,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分包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4、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分包申请无异议,交由项目业主审批;若监理工程师应认为承包人提出的新分包商不能满足工程要求,应予拒绝,并通知项目业主。5、监理工程师经上述程序后,依据合同审批新分包计划,若分包计划不符合工程要求,应指令承包人予以改正。若监理工程师同意新分包计划,交由项目业主审批。二、分包工程的监
4、理1、承包人的分包计划得到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对分包计划的实施予以检查。分包商进场必须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分包商不得进场。2、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工程的监理应通过承包人实施,但并不因此而改变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工程的监督权力和责任。3、监理工程师若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分包商无法满足工程建设要求,应在征得项目业主的同意后,指令承包人更换分包商。4、对于项目业主根据规定平行发包的专业工程,监理工程师应督促项目业主、承包人与专业承包人签订配合协议,并将专业工程同样纳入正常的监理范围。第三节 承包人项目组织的监理工作制度一、项目组织的核查1、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须对
5、承包人项目组织的主要人员进行核查,以保证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或施工合同规定的项目组织中的主要成员在工程实施中得到落实。2、监理工程师应考察承包人的项目组织,并要求承包人书面提交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对明显不利于工程施工管理或实施的承包人项目组织,应提出改进的要求,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通过项目业主督促和落实此类改进。3、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技术人员的从来资格,持证上岗等进行审查。二、施工中的组织管理1、工程施工过程,监理工程师应拒绝承包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对项目中的主要成员进行任何替换。如果承包人有足够的理由要求进行此类替换,亦应在事先提出更换人员的书面申请,要监理工程师的审批后方可实施
6、替换。2、在施工过程,若发现承包人的组织不能有效的动作,对以对项目实施有效的管理,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改进,对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以及有违职业操守的人员,应要求承包人或通过项目业主要求承包人予以撤换。3、若承包人拒绝执行上述有关要求或执行后仍不能满足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管理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可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发出对部分直至全部工程的停工令。4、监理工程师应通过承包人将分包商的项目组织一并纳入监控的范围,使分包商的组织同样受到本监理机构的有效管理。三、施工安全的监理1、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照有关的安全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要求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2、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过程进行有目
7、的的巡查、督促承包人建立与完善完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3、监理工程师应针对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与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行研究,书面提出要求并督促承包人改进。4、监理工程师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支撑体系、大型垂直运输设备等重要临时设施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有关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向承包人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5、监理工程师应审查特殊机械和特殊工种的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及年检合格第四节 施工技术方案监理工作制度一、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1、在施工技术方案实施之前,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主要包括:施工顺序安排的合理性。主要
8、项目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可靠性。技术组织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施工平面布置的合理性。施工安全措施的可靠性。材料设备物资管理、施工主要机械配备及计量、测量器具配备情况等。2、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技术方案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在获得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承包人不得开始实施其施工技术方案。3、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部位的施工技术方案,特别是针对难以判断效果或带有试验性的施工技术方案,监理工程师应对其进行重点的审查,必要时,可提议业主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以确保方案的可行性。二、技术方案的实施1、施工过程,如承包人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
9、人进行整改并做出书面解释。2、当发现现行的施工技术方案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修改后,再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如承包人要求对现行的施工方案进行调整、修改、应提前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第五节 工程开工监理工作制度一、开工条件监理工程师应在签发开工令之前,应审查确认开工条件是否满足规定要求。1、业主及承包人负责的施工条件已经得到满足。2、业主或承包人根据有关法规向政府部门申请的各种许可已经齐备。3、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申请报告已获得业主批准。二、开工令的签发1、监理工程师应在符合上款规定的前提下,尽快地签发开工令,避免发生不合理的拖延。2、如果因为承包人的原
10、因致使工程不能在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最迟开工日之前开工,则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人发书面通知,说明合同工期的起算日,由承包人承担工期拖延的责任。3、监理工程师应在通知中明确告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对合同工期的起算日有异议,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书面提出。4、若承包人对合同工期起算日提出的异议被监理工程师和项目业主接受,监理工程师应重新签发书面通知,确认新的合同工期起算日。5、若承包人对合同工期起算日提出的异议不能被监理工程师和项目业主接受,合同工期起算日起将不予改变。但如果项目业主同意,监理工程师可与承包人协商一个双方无可接受的合同工期起算日,经项目业主批准后书面通知承包人。若不能达成新的约定,应视为发生
11、合同争议,按本章程中合同争议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六节 停工与复工监理工作制度一、停工1、停工令,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的授权,向承包人签发的停止施工的指令。2、停工令可针对工程的部分或全部,监理工程师应在其签发的停工令中明确指明停工的范围。3、出现下列时,总监理工程师可视情况严重程度,签发停工令:承包人未按照有关法规或合同规定,工获得有关许可之前,自行进行相关部分的永久工程或其辅助工程的施工作业。承包人不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对工程将造成损害。承包人的施工管理混乱,对工程或将造成质量、工期、费用、安全控制方面的损害。拒绝服从监理工程师的监管,不能对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做出适当的
12、实质性回应。有其它违约或违规行为。4、出现下列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停工令。续施工可能第三者或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主要求停工。或有关部门要求停工。工程质量而需要停工进行处理。监理工程师有必须停工的理由。5、监理工程师应在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后签发停工令。但若监理委托合同另有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也可在签发停工令后通报项目业主。二、复工1、复工令,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的授权,向承包人签发的恢复施工的指令。2、若停工是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总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复工申请后,必须检查造成停工原因的消除情况,具备复工条件时,应及时签发复工令。3、若停工是由于非承包人的责任造成,总监理工程师庆在造成
13、停工的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后,及时签发复工令。4、复工令可以针对工程的部分或全部,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其签发的复工令中明确指明复工的范围。5、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后签发复工令。但若监理委托合同另有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也可以签发复工令后通报项目业主。三、停工责任及其处理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停工令后,应对造成停工事件的事实,视需要进行独立的调查或组织调查,并将调查得对停工损失的评估与责任认定的意见,书面告知项目业主和承包人。第七节 工程会议监理工作制度一、工程例会1、工程例会应按照开工预备会议确定的例会议程、时间及地点,于工程开工后定期举行。2、工程例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会议参加者应包括
14、:项目业主、项目管理、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的项目及各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3、工程例会的主要议程应包括:监理工程师对上次工程例会议事实上事项的落实进行检查。承包人对上次工程例会以来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及环境等方面发生的事项进行陈述,并提出要求有关各方配合及解决的问题。监理工程师对上次工程例会以来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及环境等方面发生的事项进行通报。其余与会各方对施工过程中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有关事项进行陈述。监理工程师对与会各方提出的问题组织逐项讨论并做出决定。处理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总结并对下一阶段工作内容进行安排。二、工程
15、其他会议工程施工过程,可视情况的需要,由项目业主或总监理工程师就某此重大事项,如工作协调,图纸会审、索赔、事故处理、争议调解等组织专题会议,其会议的议程应在会前合理的时间内,由会议主持方书面送达与会各方。三、会议纪要的确认监理机构必须有专人对工程会议的内容进行记录并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其中工程例会的会议纪要的确认方式庆在开工预备会议上确定,开工预备会议和其他会议纪要须在会议结束后两日内送达与会各方进行确认。第八节 进度计划监理工作制度一、进度计划的审查1、监理工程师必须要求承包人在开工前按照合同约定或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应包括总施工进度计划及单位(单项)工程施工进度
16、计划。2、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是监理工程师进行进度控制的基本工作。当项目有总承包人时,施工总进度计划由总承包人负责编制,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查。3、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度计划进行审查,其重点包括:项目划分的合理性。工期目标和时间安排与施工合同的致性。材料物资供应的可行性。劳动力、材料、机具设备供应计划。进度安排与项目业主资金提供适应性。承包人与分包商的进度计划及专业分工的衔接。4、在项目实施过程,监理工程师必须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提交各种详细的进度计划,以及对原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相应修改。5、各种施工进度计划都必须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对施工进度计划中不妥之处,
17、监理工程师应提出修改与完善计划的意见。二、施工进度计划的跟踪与调整1、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的实际施工进度进行跟踪、记录。2、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人及时整理有关资料,检查和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进度统计分析和进度控制报表。3、监理工程师应将实际工程进度数据与进度计划进行对比,对影响进度的原因进行分析。4、若发现实际进度过慢并可能影响工程按计划如期完成而承包人又无任何理由取得合理延期,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保证工程进度目标如期实现。5、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而使工程进度延误时同,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规定的权力及程序对承包人延长工期的申请进行审批。一旦申请获得批准,监理工程师应要求
18、承包人对原工程进度计划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实施。6、若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工程进度的延误,而且承包人拒绝接受监理工程师提出加快工程进度的指令,或虽采取了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但仍然不能赶上预期的工程进度并将导致工程在合同工期内难以完成时,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的施工力量重新进行审查和评价,必要时向项目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建议更换承包人。7、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项目业主汇报工程实际进展,按期提交必要的进度报告。8、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题协调会议,分析通报工程进度状况,并协调承包人之间的生产活动及承包人与其他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九节 工程计量与支付监理工作制度一、工程计量1、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包
19、人申请计量的项目进行认真的审查,在施工过程的计量范围包括如下方面: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规定的费用项目。工程变更项目。2、工程计量的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工程变更指令及修订的工程量清单。3、工程计量的程序包括:对于已经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对于合同文件中规定的费用项目,在该费用项目实际发生后),承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验收手续齐全、资料符合验收要求并属于规定计量范围内的项目,方可同意进行计量。对于计量项目较大,一次性计量支付的时间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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