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档案库房管理制度范文(通用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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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档案库房管理制度范文(通用5篇)企业档案库房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以下简称)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第三条企业应遵守,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第四条企业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中央管理的企业制定本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须报国家档案局备案。第五条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
2、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三)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第六条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七条企业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第八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第九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
3、定档案保管期限,划定档案密级。第十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第十二条企业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填写有关报表。企业认真做好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登记工作。第十三条企业档案现代化应与企业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第十四条企业档案部门应积极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第十五条企业必须为政府有关部门、司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提供
4、真实、准确的档案。第十六条企业提供利用、公布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发生变动,应按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国有企业破产,破产清算组应妥善处置破产企业档案;国有企业分立,档案处置工作由分立后的企业协商办理。第十八条企业对在企业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其
5、他有关企业档案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企业档案库房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境外档案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杈益,满足境外资产监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或母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项目部、办事机构等(以下统称境外单位)的档案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境外档案是指境外单位在研发、生产、经营、管理或项目合作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第四条境外档案工作应当在遵循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有利于工作、有利于
6、保密、有利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原则,以企业资产关系为纽带,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确保境外档案完整、准确、有效、系统和安全。第五条投资主体或母公司在设立境外单位时应当在公司章程或协议中明确档案归属、流向、使用、移交等事项,确保中方权益。第二章管理职责与人员第六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境外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按照工作职责,结合实际情况,为境外档案的应急管理提供必要协助;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境外档案工作纳入境外投资、资产、合作项目管理内容;海关为境外档案出入境提供通关便利,境外档案出入境制度由国家档案局会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并实施。第
7、七条投资主体或母公司负责本企业境外单位档案工作监督、指导。第八条境外档案工作应当有明确的分管领导、归口管理部门、专职档案人员。第九条境外档案工作主要内容:(一)编制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制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三)指导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四)负责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和信息化等工作;(五)组织档案宣传、培训、研究和业务交流工作;(六)负责境外档案移交工作。第十条境外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档案业务培训;一般选用中方员工。第十一条境外单位工作人员有保护境外档案的责任和义务。岗位变动时,应当及时办理文件材料移
8、交手续,并清退借阅未还的档案。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第十二条境外单位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和移交工作应当纳入业务工作流程,纳入业务工作或项目计划,纳入业务部门职责范围和业务人员岗位责任制,纳入考核体系和奖惩制度。第十三条境外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依据所在国家、地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结合境外业务实际制定,并报投资主体或母公司审批。资本结构或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修订完善。第十四条境外文件材料应当按照归档范围及时收集整理,按规定期限向档案部门移交进行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第十五条归档文件材料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归档文件材料形成
9、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完整、准确、系统,使用耐久、可靠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二)归档文件材料为原件;因故无原件的,将具有凭证作用的复制件归档并作出说明。(三)电子文件与其元数据一并归档,文件格式符合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四)非纸质文件与其文字说明一并归档;外文文件材料若有中文译文的,应当一并归档;没有中文译文的,译出标题和目录后归档。(五)归档文件材料一般一式一份;重要的、利用频繁的和有专门需要的可适当增加份数。第十六条管理、建设项目、设备仪器、科研开发、产品及业务、会计、人事等各类文件材料,参照国内同类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并结合境外业务实际定期归挡。归档文件目录在归档完成后1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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