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进出库房登记制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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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进出库房登记制度范文档案进出库房登记制度1为加强档案库房安全管理,确保档案安全,依据档案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程。一、总则1.档案库房安全管理应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坚固实用、安全防范、科学管理、方便利用”的原则。2.档案馆库房建筑应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3.档案库房应保持相对独立,与工作用房、阅览室应进行隔离。4.档案馆应明确档案库房安全管理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库房安全管理。二、制度建设5.档案馆应建立档案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库房安全责任人,制定库房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档案入库、库内档案整理和保管、各类设施设备配置与使用、库房环境保护、档案出库、消
2、防安全、特藏室管理、档案利用、温湿度监测、应急预案等制度,明确工作内容、流程和要求。6.建立档案库房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主体责任、主要责任和相关责任,将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纳入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考核,开展安全培训。建立应急队伍并每年开展应急演练。7.违反档案库房安全管理制度的,应严肃问责。三、设施配置与使用8.档案库房应设立门禁系统。档案库房出入口等重要区域应安装门禁系统。门禁系统应当具备目标识别和授权、出入记录保存等功能,可设定出入等级,限制非授权人员出入。9.档案库房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应具备火灾报警功能,具备自动和手动两种方式启动消防功能。消防灭火系统装置应符合消
3、防有关规定。消防设施配置的规格、数量、类型、位置、维修保养符合要求。10.档案库房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档案库房四周、大门、库房内、过道等关键部位应安装监控探头,避免出现监控盲区和死角。重要区域或面积较大的区域使用多个探头或使用带有云台的探头。在夜间不具备灯光照明的区域,应使用带红外的探头。有异常情况,探头能够自动校对、自动捕捉,具备发现非法侵入即刻报警功能。已录制的监控视频应具备查询复核回放功能。视频图像画面清晰,视频图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11.档案库房应安装温湿度调控设备,并建立温湿度自动检测控制系统,定时测量。要求库内温度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范围内,温度每昼
4、夜波动幅度不超过2,湿度每昼夜波动幅度不超过5%,特殊载体库房应按有关规定控制温湿度。温湿度调控设备应具备实时记录以及统计等功能。温湿度信息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每年要对获得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12.档案库房变配电设施、供电线路符合规范要求,库房照明灯具符合要求,电器设备操作安全规范。库区内电梯运行安全,按规定定期做好安检维保,并做好记录。13.库房给排水管网设计施工符合规范,管道畅通,无锈蚀、渗漏现象。每月检修1次并做好检修记录。14.密闭的档案库房应安装有通风设施。通风设施应根据档案库房内外温湿度情况适时开启,并做好通风设施使用记录。15.档案库房内档案柜、架排列整齐有序,应避免阳光直射,便
5、于通风,便于档案的搬运和取放。16.每月1次对库房的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设施进行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实体管理17.严格执行档案出入库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登记手续和登记台账。接收入库档案须按档案移交批次填写档案交接文据,并附档案移交目录。履行档案接收入库手续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入全宗卷归档。18.对首次入库档案应采用真空充氮,低温冷冻,臭氧消毒等措施进行除尘、消毒、杀虫、灭菌等处理。19.档案出入库必须严格执行档案清点制度,确保档案实体数量、内容与记录相符。纸质档案以案卷或单份文件为清点单位,照片档案以册或张为清点单位,特种载体档案以件、块、盘、张为
6、清点单位。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磁盘在清点数量的同时,必须通过相关设备的检测,确保文件的可读性。在档案利用、档案修裱、档案数字化等工作中,档案每一次出库入库,都应严格清点、检查,办理登记手续。档案利用完毕归还时,档案利用接待人员应认真核对归还的档案。每次检查情况在利用登记上要有记录。对于次日须重复利用的档案,可暂存保密柜,次日提取。20.库内档案应纳入全宗管理,档案管理、分类、变动、利用、病档检查和修复等台账齐全。库房内档案要整理规范,依照档号分类有序排列存放。档案库房设置档案存放位置索引,档案密集架、柜应有统一的反映存放档案内容的标识标牌,且指向明确。21.对馆藏档案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状况普
7、查,每年进行一次抽查,每三年对馆藏所有全宗完成一轮检查。安全状况普查内容包括:库房安全设施情况、档案数量、档案缺失情况、档案变动情况、案卷质量、档案病变及修复情况、档案进出登记、监控记录、温湿度记录、常规检查记录等。检查记录完整齐备。22.特种载体档案实行专库管理,并配有防磁柜、底图柜等专用档案装具。对磁性载体每满2年、光盘每满4年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10%,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恢复措施。对磁性载体上的归档电子文件,应每4年转存一次。原载体同时保留时间不少于4年。录音带、录像带每3-5年进行一次倒带,并完成数字化复制。每隔两年对底片、照片进行一次抽样检查,不超过五年进行一次全面检
8、查,若温、湿度出现严重波动,应缩短检查的间隔期。23.符合条件的已经完成数字化加工的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对外提供利用。五、库房管理24.库房管理人员要有严格的安全、保密意识,离开库房要及时关门上锁,每日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照明电源、关好门窗。不得让未经允许的其他人员进入库房。库房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时,须做好分管范围内档案管理情况的介绍和相关档案目录的移交,以及对重点档案的清点,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特藏室钥匙由库房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做到专人管理、双人双锁。25.保持库房、档案装具的清洁卫生,整齐美观。库内不得存放同档案及其保护设备无关的物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霉变的物品。26.建立档案安
9、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库房常规巡检,检查档案保管状况、档案保护设施设备的完好状况。在节假日和台风、暴雨、冰冻等灾害性天气前,应对库房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做好防范工作。发现档案安全隐患,须及时整改。做好档案安全检查记录和整改工作记录,相关材料归档。27.建立档案安全管理台账,内容包括:1)档案目录;2)档案出入库登记;3)设施设备目录;4)设施设备使用情况记录;5)库房温度湿度记录;6)档案安全检查记录;7)风险点消除情况记录;8)其它。28.本规程适用于浙江各级各类档案馆库房安全管理。档案室库房安全管理参照本规程执行。档案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档案进出库房登记制度2一、非档案库房管理人员,未
10、经同意,不得进入库房。二、库房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档案借、查阅制度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档案安全、保密制度等各项制度,自觉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三、对入库档案,在入库前必须认真检查,清点数目。档案进出库房,要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包括档案入库、调阅、销毁)。四、库房内不得存放同档案及其保护设备无关的物品。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明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五、坚持以“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库房的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工作。六、库房内放置温湿度计,并根据气温情况,充分利用库房现有设备,调节库房温湿度,适时通风,尽量使库房的温度控制在14-24,相
11、对湿度控制在45%-60%之间。七、定期打扫库房,保持库房整洁。八、每天下班前,切断电源,关好库房门,确保档案安全;节假日前,认真进行库房安全检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档案进出库房登记制度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档案工作,推进机关档案科学、规范管理,丰富国家档案资源,为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是指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机关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开展的基础,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关档案
12、工作是机关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决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条件,是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第四条机关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以进入相关场所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开展。中央、地方专业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
13、制,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中央、地方专业主管机关进行监督、指导时,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第五条机关的全部档案应当集中、统一管理。机关档案管理应当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便于检索、利用和开发。第六条机关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整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档案工作所需的基础设施配备和维护经费,档案日常管理工作经费,档案信息化建设经费,档案宣传、培训等其他经费应当列入机关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机关应当建立由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办公厅(室)(或承担该
14、职能的其他综合办事机构,下同)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机关、本系统档案工作重大事务和重要事项。第八条机关应当按规定设立档案工作机构。不具备档案工作机构设立条件的机关,应当指定档案工作负责部门。档案工作负责部门的名称应当反映档案工作属性。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公地点相对集中且条件成熟的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多个机关可以成立联合档案工作机构,对相应机关的档案进行集中管理。第九条机关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工作负责部门(以下简称机关档案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量相匹配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机关档案业务工作。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人员,承担相应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
15、理和归档工作。机关应当建立以机关档案部门为中心,由相关人员组成的机关档案工作网络。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机关可以综合考虑工作量等情况,配备适当数量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第十条机关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将规范本单位、本系统档案管理的基本制度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档案工作发展规划或计划;(三)对机关各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四)负责管理机关的全部档案并提供利用,协助做好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五)负责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并统筹机关及所属机构
16、档案信息一体化工作,推动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文件、电子档案规范管理;(六)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七)负责组织档案业务交流和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活动;(八)对档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向机关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对违反档案管理要求的部门或个人,向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一条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辅助实现档案工作基本任务的,应当严格限定社会化服务范围,严格审核服务供方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业务资质,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检查。机关档案业务社会化服务限于档案整理、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纸质档案数字
17、复制件全文识别、电子档案管理技术支持等辅助性工作。社会化服务应当符合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DA/T68)规定。第十二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为机关正式在编人员,且政治可靠、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胜任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机关工作,具备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相关知识背景,并定期参加业务培训。不具备前述知识背景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第十三条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的,应当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涉密档案工作人员的调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第三章 基础设施第十四条机关应当分别设置档案办公用房、整理用房、阅览用房和档案库房,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展览用房、
18、档案数字化用房、服务器机房等。档案库房应当根据载体类型分别设置,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根据载体类型分区设置。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机关设置库房以外其他档案用房时,可以按照办公、整理、阅览等基本功能分区设置。第十五条档案办公用房面积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阅览用房面积应当满足不同类型档案阅览需求,适应涉密档案与非涉密档案分区阅览的需要。档案库房面积应当满足机关档案法定存放年限需要,使用面积按(档案存量 年增长量存放年限)60m/万卷(或10万件)测算。档案数量少于2500卷(或25000件)的,档案库房面积按15m测算。整理用房、展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服务器机房等用房面积应当满足业务开
19、展需要。第十六条档案用房宜集中布置,自成一区。档案办公用房选址应当便于档案库房管理。档案库房选址应当防潮、防火、避免阳光直射,利于档案保护。档案库房不应设置在地下或顶层,地处湿润地区的还不宜设置在首层。档案库房不得毗邻水房、卫生间、食堂(厨房)、变配电室、车库等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用房。第十七条档案办公用房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规定,整理用房、阅览用房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规定。档案库房内不得设置其他用房和明火设施,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其他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库房。档案库房的装具布置、门窗设置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规定。
20、第十八条档案库房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密闭五节柜、密集架、光盘柜、底图柜等档案装具,不得采用木质柜、玻璃门柜等装具。档案整理台、档案梯、移动置物架、档案盒、装订用品等配备应当满足工作需要。档案库房配备的档案装具应当与档案库房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相匹配。库房采用密集架的,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8kN/m或按档案装载情况相应增加。第十九条档案库房应当配备温湿度监测调控系统,安装漏水报警设备。档案库房不得使用电阻丝加热、电热油汀及以水、汽为热媒的采暖系统。保存重要档案或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恒温恒湿设备,必要时可配备通风换气、空气净化设备。第二十条档案库房应当配备消防系统。根据档案重要程
21、度和载体类型的不同,可以选择采用洁净气体、惰性气体或高压细水雾灭火设备。档案库房应当安装甲级防火门,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第二十一条档案库房应当安装全封闭防盗门窗、遮光阻燃窗帘、防护栏等防护设施,可以选择设置智能门禁识别、红外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等安全防范系统。整理用房、阅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备。第二十二条机关应当按照档案信息化要求,建设或配备能够满足库房现代化管理、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管理需求的基础设施设备。智能库房管理基础设施设备应当满足温湿度调控、漏水监测、消防报警、安全防范、视频监控等系统集成管理以及其他智能管理需要。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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