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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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药品 违法行为 举报 奖励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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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药品违法行为,强化药品安全公众监督与社会共治,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第三条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并做出最终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权利告知、奖励申请受理、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市
2、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开接收举报的单位(或部门)、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信息,并保持接收信息渠道畅通,便于举报人举报。第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县以上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奖励条件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所举报的药品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事实或违法线索;(三)实名举报或举报受理部门能够联系并核实举报人
3、身份的匿名举报;(四)违法行为或线索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披露;(五)举报的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作出刑事判决的。因当事人逃逸等特殊原因无法作出处罚决定,但举报属实且违法行为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按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第七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八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转交、移送该举报案件
4、的其他监管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可给予适当奖励。(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各举报人协商分配。(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直接办理该案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五)举报的案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调查处理,涉及刑事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并作出刑事判决后,未享受其他奖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举报奖励。(六)最终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
5、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了其他违法事实的,其它违法事实的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四)属于消费者投诉、申诉,不作为举报件的;(五)匿名举报无法联系或核实举报人身份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奖励情形。第三章 奖励标准
6、第九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如下三个等级:(一)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第十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九条划分的举报奖励级别,按照案件罚没款金额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二)属于二级举报
7、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四)违法行为不涉及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情况属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可视举报等级、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200元2000元的奖励。(五)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双倍计算奖励金额。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药品安全风险的;(二)举报涉及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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