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不起诉案例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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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帮信罪不起诉案例汇总查阅、收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的无罪不起诉案例对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理由主要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本文归纳的不起诉类型主要是“ 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本文通过北大法宝、威科先行等相关判例搜索平台,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决定书”等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41份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不起诉决定书,归纳出司法实践中15类常见的不起诉理由,分别是:1.在案证据为言词证据,无其他实物证据与之印证,无法证实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或者客观上实施了帮
2、助行为。2.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达到20万以上,也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3.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的获利金额4.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银行卡的交易细节、流向用途和造成后果。5.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提供的银行卡内诈骗资金的支付结算金额。6.行为人帮助办理的对公账户未查询到涉案资金,无法确认被帮助对象是否实施犯罪行为。7.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明知不明确,且无证据证明涉案数额达到构罪标准。8.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9.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提供的银行卡是用于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或者用于信息网络犯罪。10.行
3、为人主观上没有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11.上游犯罪金额未查实,案件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2.未查实上游犯罪是否成立,也无法查明帮助结算或者洗钱的金额。13.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14.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15.检察院认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具体案例如下:1.在案证据为言词证据,无其他实物证据与之印证,无法证实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或者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案例1:白某某涉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案号:宁检刑不诉202141号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
4、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犯罪事实目前仅有周某某一人的供述,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案例2:龙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案号:华检刑不诉202134号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华池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的行为仅起了辅助作用,目前仅有的言辞证据供证不一,缺少客观证据。龙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刘某某支付宝账户用于转移犯罪资金、是否明知自己接送的人是为犯罪团伙提供帮助证据不足。案例3: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案号: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Z1500号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且没有再次退回补
5、充侦查必要,本院仍然认为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某在公安机关共有三份关于涉案事实的讯问笔录,只有第一次的笔录中称对于接码平台通过其发送验证码注册的账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一种放任的态度;谌某某在公安机关共有五份关于涉案事实的讯问笔录,均没有关于主观明知方面的供述。在本院审查期间,二人均表示不知道通过其发送验证码注册的账户会被犯罪分子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接码平台向他们保证不会用于违法犯罪。目前接码平台“尚一品”相关人员已经被判决,但判决书未涉及到本案二犯罪嫌疑人。因此,对于二人在主观上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接码平台对通过二人发送验证码注册的账户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张
6、某某的供述前后矛盾,谌某某没有相关有罪供述,且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认定张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达到20万以上,也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案例:丁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案号:漾检刑不诉202110号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实丁某某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系他人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的在案证据不足。故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3.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的获利金额案例:
7、董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案号:大检二部刑不诉2021Z23号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案改变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据现有证据,本院仍然认为大理市公安局认定董某某获利金额不清,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4.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银行卡的交易细节、流向用途和造成后果。案例:郑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案号:葫连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该卡交易细节、流向用途和造成后果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5.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提供的银行卡内诈骗资金的支付结算金额。案例:和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
8、犯罪活动罪一案案号:宁检刑不诉202142号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和某某甲提供的银行卡(62166027000*)内诈骗资金的支付结算金额,其犯罪事实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6.行为人帮助办理的对公账户未查询到涉案资金,无法确认被帮助对象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案例: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案号:光检刑不诉202126号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光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于李某某帮助办理的对公账户未查询到涉案资金,无法确认被帮助对象是否实施犯罪行
9、为,当前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7.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明知不明确,且无证据证明涉案数额达到构罪标准。案例: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案号: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37号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湘市公安局本案证据不足。主观上,张某某被骗时,姚某某是否知道设备用于诈骗不明确;客观上,证实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涉案数额达到构罪标准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8.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案例1:胡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案号:汶检二部刑不诉2021Z53号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汶
10、上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胡某某操作洛漫宝设备为他人提供通讯帮助以及购买洛漫宝设备所需手机卡过程中,张某某与胡某某长时间在一起,但不足以证明张某某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案例2:卢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案号:赣康检刑不诉202170号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南康区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卢某提供宽带IP租赁服务被犯罪分子利用,导致多起案件发生,但仅在侦查报告中说明涉电信诈骗的QQ、微信账户曾使用卢某出租的宽带账户拨号上网,移送的证据仅能证实卢某将自己开通的宽带租赁给有关具有资质的公司,并未移送任何证据证实卢某通过出租宽带账户的方式给他
11、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了技术支持等帮助,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卢某有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不起诉。9.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提供的银行卡是用于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或者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例1:郑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案号:梨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办理三张银行卡内的结算资金均未查到上游犯罪,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这三张银行卡是用于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本院认为梨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案例2:冯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2、案案号:渝九检刑不诉2021Z111号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未查证到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出售的账户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案例3:洪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案号:台椒检刑不诉202235号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认定的洪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查实洪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是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10.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案例:张某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13、案号:鄂孝安检刑不诉202117号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乙主观上没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帮助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11.上游犯罪金额未查实,案件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例: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案号:台温检刑不诉202120120号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利用“拼多多”店铺为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但上游犯罪金额未查实,本案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2.未查实上游犯罪是否成立,也无法查明帮助结算或者洗钱的金额。案例1:伍某某
14、、石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案号:威高检刑不诉2021Z37号不起诉理由:2020年5月份,伍某某、石某某共提供给“鬼仔”6张有效银行卡,双方约定每张银行卡1500元,经审验通过后一个月内付款,案发时尚未付款。2020年8月14日,伍某某、石某某按“鬼仔”要求在ATM机取款39450元并交付给“鬼仔”,获利2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查明上游犯罪事实是否成立,也无法查明伍某某、石某某的银行卡的结算金额在20万以上,不符合起诉条件。案例2:郑某某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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