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案例处置及其借鉴意义.docx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案例处置及其借鉴意义.docx》由用户(gjxwyhcr)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校园 欺凌 暴力事件 案例 处置 及其 借鉴 意义
- 资源描述:
-
1、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案例处置及其借鉴意义校园欺凌与暴力总是有发生,每一件的背后都至少有两个受害家庭:更宽泛意义上来说,加害者也是受害者,因为人生之路才起航就遇到了严重障碍,不但正常的学业可能中断甚至中止,而且会留下人生的污点无法洗脱。中小学生都是未成年人,成长中需要得到更多的呵护与宽容,惩罚不是目的,过重的惩罚也达不到改过的目的。希望这样的案件越少越好。以下案例最高法院发布于2018年。最近几年没有再发布。十篇案例即便经过简化描述处理,总篇幅也有点长,共计约一万二千字,阅读需要约20分钟。案例一 被告人何某等人强制侮辱案案例二 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案案例三 被告人刘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案例四 谭
2、某某故意伤害案案例五 欧某华等聚众斗殴案案例六 被告人侯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案例七 被告人肖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案例八 被告人李某等故意伤害案案例九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翁某某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案例十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喻某、罗某某、肖某某、喻某某、谢某某及宁乡县某高中健康权纠纷案案例一 被告人何某等人强制侮辱案(一)基本案情2015年9月8日左右,被告人何某(16周岁,女,在校学生)因听闻被害人王某某(15周岁,女,在校学生)骂自己及其朋友后决意教训王某某。2015年9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在放学后纠集被告人沈某某(16周岁,女,在校学生)及谢某某、蔡某某、鲁某某、周某、张某
3、某等10余人将被害人王某某约至余姚市区的一处小树林,后采用脚踢、扇巴掌、拽头发等手段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期间,蔡某某、张某某先后离开现场。不久,被告人余某某(16周岁,女,在校学生)、陆某某(16周岁,女,在校学生)、孙某(另案处理)来到现场,被告人余某某以扇巴掌形式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陆某某及孙某以脱被害人王某某裤子、被告人余某某以树枝戳被害人王某某隐私部位等手段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侮辱,期间部分在场人员对上述行为进行拍照、摄像,并将殴打视频及侮辱视频发送到网上流传,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二)裁判结果余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沈某某、余某某、陆某某、孙某结伙聚众以
4、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制侮辱罪。被告人何某、沈某某、余某某、陆某某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均系未成年人。被告人何某、沈某某、余某某、陆某某、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均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沈某某、余某某、陆某某、孙某的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何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余某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沈某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陆某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孙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
5、二年,缓刑二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典型意义本案一起是在校女学生之间因情感琐事引发的校园欺凌案件,案件涉及人员广,情节恶劣,且受发达网络传播速度的影响,在当地造成了极差的社会影响。校园欺凌是存在于校园的客观现象,由于其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加之许多受害人被欺凌后出于害怕和羞耻心,不敢在第一时间向学校老师或家长述说,等到事件爆发时,往往已经不可收拾。虽然,近年来,全国许多地方开展了行之有效的校园法制教育,在校学生之间因欺凌导致的犯罪案件有所下降,但任何地方都有一个阴暗角落,人与人之间也总有大大小小的摩擦,当校园欺凌事件发生时总是让人防不胜防,因此预防还要靠日常、教育还要
6、更细致。同时,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当欺凌事件发生时,毫无警惕心的学生把自己当成“吃瓜群众”,不劝阻、不回避,并在社交网络平台上肆意传播不雅视频、照片,往往使事件朝更坏的方向发展,一发不可收拾,不仅使涉案未成年人因为自己的鲁莽行动付出了惨痛的教训,而且给被害人一方造成了长久的身心伤害,被害人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平复,有些伤害甚至会伴随其一生,给涉事的双方家庭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创伤。本案警示公众:同学之间要友爱,校园欺凌要谨防,切不可因一时冲动造成终身悔恨。同时,本案在处理时也充分考虑到涉案人大多系在学学生,从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双向保护原则出发,对认罪悔悟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给
7、其出路,为其铺设回归正途之路,在给予惩戒的同时,预防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案例二 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罗某某(16周岁,在校学生)和谢某某均系长沙某学院学生,同住于本市天心区校区男生宿舍504房间。2015年9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宿舍内因琐事与谢某某发生争执,继而肢体接触,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用1把不锈钢单刃尖刀捅伤被害人谢某某左侧腹部。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左腹部刺伤,左侧横结肠对穿伤,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二)裁判结果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
8、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及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基层组织出具的社区矫正材料,可以对被告人罗某某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严重的校园暴力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同寝室的同学,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伤害事件。近年来校园欺凌、暴力事件时
9、有发生,已严重威胁校园安全。未成年人在情绪控制、价值观导向等需要社会、学校、家庭予以正确的引导,对于已经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更需要加强感化、教育并给予其相应的学习与工作的环境。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时了解到本案被告人系在校学生,发生伤害事件后非常后悔,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告人有强烈的返校读书的愿望。承办法官在走访被告人就读学校,充分了解被告人在校表现情况、认罪、悔罪情况后,依法向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发出湖南省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并向被告人就读的学校提出建议,为被告人返校读书提供机会。后经该院电话回访,被告人已返校读书,且在校表现良好,法院通过该案的审理已成功化解
10、矛盾,并挽救了失足未成年人。案例三被告人刘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一)基本案情2015年4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邬某某、贾某伙同杜某(15周岁,女,在校学生)、赵某某(15周岁,女,在校学生)、武某(16周岁,女,在校学生)、胡某某(16周岁,女,在校学生)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洋馆北侧紫御府附近,无故对被害人小丽(女,15岁,化名)进行殴打,情节恶劣。后因部分作案视频被上传至互联网而引发了公众普遍关注,导致案发。三被告人于2015年4月18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三被告人及部分未成年同案人通过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等形式获得被害人小丽谅解,并被取保候审。(二
11、)裁判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邬某某、贾某伙同多人随意殴打未成年被害人小丽,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邬某某、贾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获得其谅解,在量刑时亦酌予考虑。并结合三被告人各自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海淀法院依法决定对此前被取保候审的三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后被告人刘某某、邬某某提起上诉,
12、二审现已裁定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该案发生在某中学附近,因作案视频见于互联网,一度引起媒体热议。审理期间,海淀法院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将寓教于审、社会调查、心理疏导、亲制教育等少年法庭特色工作融入审判全程。海淀法院邀请心理老师分别对三被告人进行心理评估与疏导,并根据评估结果和社会调查报告,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宣判前,结合北京市市高院拍摄的预防校园暴力公益片,对被告人进行了生动而深刻的法庭教育,对家长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亲职教育。最终,结合具体案情,以寻衅滋事罪对三名取保候审的成年被告人予以逮捕并判处实刑,切实体现了宽容而不纵容的原则。北京法院网、新浪网等对宣判进行了网络图文直播,海淀法院在官方
13、微博上就网友关心问题由审判长进行逐一解答。宣判后,海淀法院向区教委发送了“以此案为警示,集中开展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系列活动”的司法建议。案例四 谭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谭某某(16周岁,在校学生)与被害人曾某某(在校学生)均系某武术学校全托班学生。2016年6月11日21时许,两人在谭某某宿舍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厮打,被劝开后,谭某某持折叠刀至曾某某所住宿舍内,将曾某某捅伤。曾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二)裁判结果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
14、具有悔罪表现;其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社会调查报告显示,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典型意义本案系校园暴力引发的悲剧,令人嗟叹。两个花季武校少年,仅因琐事争端,被告人一时情绪失控,铸成终生大错。被害人失去了宝贵的生命,被告人也将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并在未来漫长岁月里承受追悔莫及的心灵煎熬。本案的发生引人深思。拳谤有云,习武先修德,尚德不尚力。正是由于被告人缺乏法律素养,不注重武德修行,逞强好胜,遇事冲动,不懂得克制,不懂得敬畏生命,终自食苦果。同时,我们注
15、意到被告人自幼被父母送入武校,青春发育期缺乏家庭呵护,缺少父母监管,导致其遇到矛盾时得不到正确引导,从而引发本案。所幸法律秉承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之原则,并得被害人亲属高风亮节,以德化怨,对被告人予以谅解。望被告人懂得感恩,深刻自省,崇法修德,真诚悔过,积极开创新的人生。此案警示:家庭、学校、社会要齐抓共管,增强法制教育,树立文明新风,共建和谐校园。青少年朋友要珍惜青春,敬畏生命,与法为伴,健康前行。案例 五欧某华等聚众斗殴案(一)基本案情欧某华(17周岁)、欧某龙(17周岁)与柴某(17周岁)素有矛盾。2015年5月27日晚,柴某在永安市燕西月亮之上“0598”酒吧殴打欧某
16、华。2015年5月29日,欧某华与柴某相约在龟山公园打架。欧某华、欧某龙纠集罗某(17周岁,在校学生)、黎某(17周岁,在校学生)等10余人,准备了砍刀、铁棍、口罩、面粉等工具,到龟山公园聚合,柴某也纠集了郑某(16周岁,在校学生)、余某(18周岁,在校学生)等9人,准备了铁棍、木棍、竹棍等工具。当晚22时30分许,双方人员从互骂发展到相互追打,并用刀砍、棍打对人员。斗殴中,欧某龙、冯某楷、黄某泉全身多处被刀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欧某龙和程某彰也多处被棍棒打伤,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二)裁判结果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华、柴某、欧某龙、郑某铣等21人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
17、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因柴某、欧某华、欧某龙分别召集、组织、策划引发聚众斗殴,柴某、欧某华、欧某龙在本起共同犯罪中,为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均因他人召集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认定为积极参加者。法院最终判决欧某华、欧某龙一年七个月,柴某一年九个月,其他积极参加斗殴的冯某楷等五名成年人和一名未成年人被判处一年五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法庭考虑余某健、赖某、纵某某、陈某、张某滨虽已成年,但均为在校学生,其父母、所在的学校出具的愿意对其帮教、监管的书面材料,认为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最终判处附条件缓刑。考虑罗某炜、黎某鸿、陈某东、钟某楠、洪某勇均为在校未成年学生,结合父母或家人、所在的学校出具的愿
18、意对其帮教、监管的书面材料,永安市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为了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最终判处缓刑。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人数众多的聚众斗殴案件。其中主要召集、组织、策划本案聚众斗殴的三名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被他人召集参与斗殴的在校学生共有10人,其中有5名学生为未成年人,有5名为正在就读高三准备参加高考的学生,有一名还是学生会主席。10名参与斗殴的学生和其他6名未成年人,有的是出于哥们义气出手相助,有的是碍于情面被迫答应。法庭上他们有的表示是因为爱凑热闹、不懂事才参与斗殴,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深感后悔,表示今后绝不再触犯刑律,渴望能重返学校继续读书
19、,或回到社会,重新做人,希望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本案警示广大青少年在交友过程中,应谨慎择友,善交良友和益友,不交损友。在朋友救助帮忙做事时,对朋友的求助要正确分析,判断是否违法犯罪,是否可帮。特别是参与类似本案的打架斗殴行为时,一定要谨慎判断所作所为的性质和后果,是否合法可行,是否会触犯法律,是否构成犯罪。哥们义气不是真正的友谊,容易害人害己。否则如同本案一样所有参与人员都构成犯罪,不仅没有帮助朋友摆脱麻烦,反而越帮越忙,不少人还身陷囹圄。本案参与斗殴的人员,大多手持刀具、铁棍,且人数众多,斗殴过程中,已经造成冯尤楷、黄永泉全身多处刀砍伤,伤情为轻伤一级,欧某龙及程某彰轻微伤的后果
20、严重。一旦事态失控,极易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恶性事件。因此,广大未成年人特别是在校学生,应当自觉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时时审查判断自己行为的合法性,避免重蹈本案的覆辙。案例六 被告人侯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2015年9月5日19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彭某(17周岁,在校学生)发生矛盾,带领被告人王某某(未成年人)与杨某某、李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至郑州市某专科学校学生食堂内,四人一起殴打彭某,至其右踝关节骨折。经鉴定,彭某右踝部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二)裁判结果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
21、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如下量刑情节:(1)王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2)二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3)犯罪对象系未成年人且侯某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量刑时予以考虑。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辩护人建议对王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王某某
2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典型意义结合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某的成长经历,可以看出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是多方面的,其系在校学生,正处在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的特殊年龄阶段,自控能力和是非辨别能力差,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纠纷,不知如何正确解决,而是一时冲动,做事不考虑后果,加之其法律意识淡薄,走上犯罪道路。通过本次审判,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已有了深刻认识,并主动承认错误。希望王某某加强文化学习和法律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提高自身文化素养和道德品质修养,全面地、健康地成长。案例七 被告人肖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12月25日中午,被告人肖
23、某某(14周岁,在校学生)在宁波市某中学操场,因玩弹珠与王某发生争执。为防王某寻仇,被告人肖某某遂纠集同班的被告人赵某(15周岁,在校学生)、孙某某(16周岁,在校学生)以及张某(不满十四周岁)、郭某某、舒某某等人,并准备木棍、竹扫把、铁棍等工具在教室内等候。被害人彭某等人为帮王凯出头,赶至该教室后,彭某上前欲殴打被告人肖某某。帮架的被告人赵某将彭某拦住,其手上的木棍被夺后与肖某某一同与彭某互殴,被告人孙某某在一旁手持竹扫把殴打彭某肩背部,张某手持铁棍砸彭某头部致其倒地受伤。另手持木棍的舒某某和郭某某将王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右侧枕骨凹陷性骨折,右侧枕部硬膜外血肿,目前损伤已构成重伤二
24、级;王某被人打伤致左手环指中节指骨骨折和右顶部一长2.5cm创口,分别构成轻微伤。(二)裁判结果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肖某某、赵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肖某某、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三人均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孙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赵某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肖某某犯故意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