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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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农村 住房 建设 到场 管理办法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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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乡镇政府要组织对农村住房建设定期开展巡查监督,严格落实农民建房“四到场”制度,做到建筑放线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指导各村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动农房建设管理各项规定的落实。农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应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乡(镇)牵头设置网格管理员(成员包括乡镇驻村干部、各部门基层站所和
2、村干部等)。二、管理措施(一)建筑放样到场。建房村民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和有关规划许可证以及农村住房设计图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免费提供放线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建房村民放线服务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测绘单位等部门,按照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和有关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宅基地位置和允许建设的范围进行放线,并填写农村住房建筑放样记录单(附件1)。(二)基槽验收到场。建房村民按照建筑放样成果开挖基坑土方后,在基础浇捣砼前,应当将确定的基槽验收时间事先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届时应当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测绘单位派员到场
3、监督并形成记录,填写农村住房基槽验收记录单(附件2)。(三)施工过程到场。乡(镇)要严格落实农民建房“四到场”制度,确保批后“四到场”特别是施工关键环节监管到位,确保“有人管、有专业的人管”,住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切实加强农房建设批后管理,尤其是“施工过程”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对在建农村住房施工过程监管巡查应记录相关数据、现场施工进度、照片等巡查台账,填写农村住房施工过程记录单(附件3)。(四)竣工验收到场。农村住房建设已经完成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房村民负责组织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同时应当将确定的竣工验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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