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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校园欺凌、校园暴力案例选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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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校园 欺凌 暴力 案例 选编
    资源描述:

    1、校园欺凌、校园暴力案例选编案例1、井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井某某,男,1998年12月出生,与1999年8月出生的被害人朱某某均系在校学生。2015年3月28日,二人在路上偶遇,因言语不合,朱某某等人殴打了井某某。同年4月1日,井某某到网吧找朱某某等人未果,随即离开,朱某某等人听说后即驾车追赶,井某某被追上后,见朱某某将车窗玻璃摇下,即持匕首捅刺车内的朱某某,朱某某亦持斧头将井某某面部划伤。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井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井某某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

    2、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被害人朱某某无故殴打、追逐井某某有过错,依法对井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认定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三)典型意义本案系遭受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以暴制暴”而触犯刑律的典型案件。井某某本是受害人,但他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竟持刀捅刺他人,由被害人沦为被告人。朱某某小小年纪,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急驰、追逐,持铁棍、斧头殴打他人,虽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本案也暴露出双方家庭教育的缺失。井某某的父母明知自己的孩子受到伤害,没有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和保护;朱某某的父母对自

    3、己的孩子打架斗殴、驾驶机动车等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以致事态恶化。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保护好自己的孩子不受非法侵害,要教育自己的孩子遵纪守法,言行有范,对有不良行为的孩子要严加管教。案例2、笑某、文某寻衅滋事案(一)基本案情刘某某,男,2000年出生,系某中学初中学生,因琐事与一同学发生矛盾,即指使无业青年笑某、文某教训这名同学。2015年1月4日,笑某、文某等人赶到学校门口时,与刘某某有矛盾的同学已经离开学校。刘某某想起朋友殷某某与同学王某某有矛盾,随即指使笑某、文某等人在学校附近对王某某拳打脚踢,致王某某轻伤。(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笑某、文某随意

    4、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通过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认定笑某、文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和一年。(三)典型意义该案系校内学生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欺负、伤害校内学生的校园欺凌案件。同学之间偶有矛盾是正常的,要学会合法合理去解决矛盾。本案中,刘某某结交闲散人员,不仅要教训与自己有矛盾的同学,还“热心”地帮朋友出气,无视法律,恃强凌弱,缺乏对规则的基本认知和敬畏,虽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但是其家长应当对其严加管教,学校对其严肃处理,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被告人笑某、文某作为成年人,不但

    5、不帮助未成年人正确处理矛盾,反而逞强滋事,无故殴打未成年学生,不仅伤害了被害人身体健康,也伤害了被害人的心灵,其在学校周边滋事的行为也影响了校园安全,法院依法对其从严惩处。案例3、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9月出生,与被害人葛某某系同班同学。2015年1月9日,葛某某到张某某的宿舍时,碰撞张某某一下,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张某某持刀将葛某某捅伤。经鉴定,葛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投案自首,且已与被害人和解,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6、。据此,认定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三)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同班同学,二人本应和睦相处,共同进步,却因一点琐事大打出手,甚至持刀捅刺,致使一人受重伤,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两人均为此付出沉重代价。人民法院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注重化解矛盾,平复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促成双方和解,也给已经认罪悔罪的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案例4、王某某、李某等聚众斗殴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均系某高中二年级学生,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约场在学校门口打架。王某某、李某各纠集多人持鱼叉、镐把等物品参与斗殴,双方均有人员受伤。参与斗殴的人员先后

    7、有6人归案。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李某、王某某等六名被告人组织或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悔罪,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犯罪后果及犯罪后的表现,法院依法认定6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对李某、王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三、典型意义两名高中生之间的小矛盾,由于双方纠集多名校外人员参与,最终演变成一起聚众斗殴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特别是他们在学校门口,又是下晚自习期间斗殴,众多学生围观,鱼叉、木棍打斗的场面引

    8、起学生恐慌,影响恶劣。案件发生后,李某、王某某主动投案,对自己的行为痛悔不已,法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考虑到他们心智尚不成熟,平时表现较好,一时冲动误入歧途,对二人适用缓刑,对其他被告人全部判处有期徒刑。案例5、刘某与王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基本案情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廉某某、董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均系某初级中学同班同学。在操场上体育课时,五被告将原告抬起扔到空中,摔落在地,致使原告刘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428.1元。二、裁判结果五被告将原告刘某抬起扔到空中,在原告刘某落下时并没有承接,导致原告刘某跌落在地上受伤,五被告应对原告因受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9、。因五名被告均未满十六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由于原告刘某受伤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发生的,该学校疏于管理,以致发生了学生伤害的后果,学校未能尽到相当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依法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判决,原告刘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428.1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11000元,余款50428.1元,由五名被告的监护人分别承担6051.4元;原被告所在学校承担20171.2元。三、典型意义同学之间嬉闹玩耍本无可厚非,但是,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在操场上将同学抛向空中,即使有人去承接,也可能导致危害后果,如果没有人承接,同学摔到地上,极有可能会摔伤甚至致残,伤

    10、害的后果无法弥补。在法院审理的校园伤害案件中,还有因同学间嬉闹而引起笔尖戳伤眼睛、水杯砸伤牙齿、骑车时互相踢打碰撞而引发的伤害案件,因而同学们应当约束自己的行为,把安全放在首位,避免伤人或伤己案件的发生。学校也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组织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案例6、陈某某、左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薛某某生命权纠纷(一)基本案情2014年8月22日,9岁的陈某硕与14岁的张某某、王某某,13岁的薛某某相约到村旁河中洗澡。张某某在水中后退时不慎进入深水区,后将陈某硕拉入水中,王某某见状施救时,也被张某某拉入水中,后张某某、王某某自救,陈某硕溺水死亡。陈某硕的

    11、父母陈某某、左某某起诉要求张某某、王某某、薛某某及其监护人赔偿损失。(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某、薛某某、王某某与陈某硕一起参与具有危险的游泳行为,负有相互救助的义务,张某某、薛某某、王某某对于陈某硕溺水死亡后果均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薛某某、王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陈某硕溺水死亡时9岁,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陈某某、左某某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对该事件发生存有过错,责任与被告相当。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陈某某、左某某与薛某某、王某某的监护人及河道管理使用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法院判决由张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左某某、陈某某经

    12、济损失54774元。(三)典型意义本案为暑假期间,学生相约到附近河里洗澡导致溺水死亡的恶性事件。暑假期间是此类恶性案件的高发期,水火无情,孩子自救能力差。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一定要教育、看护好孩子,避免此类恶性案件的发生。校园暴力典型案例裁判规则随着校园欺凌等校园暴力事件不断被媒体曝光,校园暴力日渐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如何使未成年人认识到校园暴力的危害、危害发生后进行怎样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等问题是学校、监护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面临的难题。本期推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汇编,以供参考。1.未成年人结伙聚众以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侮

    13、辱罪【关键词】双向保护原则;未成年人;结伙聚众;校园欺凌;强制侮辱罪【裁判规则】校园欺凌案件中,法院量刑处罚时应对未成年人采取双向保护原则。对认罪悔悟的未成年人,在给予惩戒的同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预防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结伙聚众以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构成强制侮辱罪。归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未成年人家属积极经济赔偿受害人取得谅解,法院应依法从轻处罚。【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

    14、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之一:被告人何某等人强制侮辱案2.法院可综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材料对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在校未成年学生宣告缓刑【关键词】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在校未成年学生【裁判规则】行为人因琐事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造成其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系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案发后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基层组织出具的社区矫正材料对其宣告缓刑。【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十七条第三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

    15、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之二: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案3.法院宣判后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变更此前被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予以逮捕【关键词】取保候审;寻衅滋事;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裁判规则】行为人伙同未

    16、成年人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论处。案发后行为人以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取保候审。法院综合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各自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被害人家属的态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宣判行为人犯寻衅滋事罪并处有期徒刑的,应变更此前被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予以逮捕。【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7、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之三:被告人刘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4.在校未成年学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关键词】故意伤害;在校未成年学生;悔罪表现【裁判规则】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尚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社会调查报告亦显示其平时无违法违纪行为,法院在量刑处罚时应综合予以考虑。【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

    18、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之四:谭某某故意伤害案5.聚众斗殴案件中,法院可对在校成年学生及未成年学生分别判处附条件缓刑和缓刑【关键词】聚众斗殴;帮教监管;在校成年学生;附条件缓刑;在校未成年学生【裁判规则】在聚众斗殴案件中,行为人系在校成年学生和在校未成年学生。法院依据其父母、所在学校出具愿意对其帮教、监管的书面材料,认为可对在校成年学生和在校未成年学生适用缓刑的,应分别判处双方附条件缓刑和缓刑。【适用法律】中

    19、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之五:欧某华等聚众斗殴案6.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未成年人,法院应宣告缓刑【关键词】未成年人;从轻处罚;宣告缓刑【裁判规则】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犯罪时未满十八

    20、周岁、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对其宣告缓刑。【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之六:被告人侯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7.校园暴力致人重伤案件

    21、中在校未成年学生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法院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键词】校园暴力;在校未成年学生;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裁判规则】行为人伙同他人实施校园暴力,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行为人系在校未成年学生,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等从轻处罚情节的,法院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十七条第三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

    22、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之七:被告人肖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8.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系未成年人且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均应从轻处罚【关键词】共同犯罪;未成年人;从轻处罚【裁判规则】校园暴力致人伤害的共同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

    23、且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在量刑处罚时均应从轻处罚。【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十七条第三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

    24、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之八:被告人李某等故意伤害案9.“以暴制暴”校园伤害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关键词】以暴制暴;过错责任;未成年人【裁判规则】“以暴制暴”校园伤害案件中,侵权人采用暴力手段殴打致被侵权人脸部受伤,具有过错责任,因其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自身亦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应结合双方当事人各自过错程度,判决双方承担相应的责任。【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

    25、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之九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翁某某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10.校园伤害事故中未成年人及学校均有过错的,应依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键词】限制行为能力人;过错程度;赔偿责任【裁判规则】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校期间因自身过错造成其他学生伤害事故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未尽到管理保护职责或未举证证明已尽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法院依双方过错程度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判处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26、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条第一项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之十: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喻某、罗某某、肖某某、喻某某、谢某某及宁乡县某高中健康权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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