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校园暴力案例选编.docx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校园欺凌、校园暴力案例选编.docx》由用户(gjxwyhcr)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校园 欺凌 暴力 案例 选编
- 资源描述:
-
1、校园欺凌、校园暴力案例选编案例1、井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井某某,男,1998年12月出生,与1999年8月出生的被害人朱某某均系在校学生。2015年3月28日,二人在路上偶遇,因言语不合,朱某某等人殴打了井某某。同年4月1日,井某某到网吧找朱某某等人未果,随即离开,朱某某等人听说后即驾车追赶,井某某被追上后,见朱某某将车窗玻璃摇下,即持匕首捅刺车内的朱某某,朱某某亦持斧头将井某某面部划伤。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井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井某某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
2、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被害人朱某某无故殴打、追逐井某某有过错,依法对井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认定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三)典型意义本案系遭受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以暴制暴”而触犯刑律的典型案件。井某某本是受害人,但他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竟持刀捅刺他人,由被害人沦为被告人。朱某某小小年纪,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急驰、追逐,持铁棍、斧头殴打他人,虽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本案也暴露出双方家庭教育的缺失。井某某的父母明知自己的孩子受到伤害,没有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和保护;朱某某的父母对自
3、己的孩子打架斗殴、驾驶机动车等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以致事态恶化。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保护好自己的孩子不受非法侵害,要教育自己的孩子遵纪守法,言行有范,对有不良行为的孩子要严加管教。案例2、笑某、文某寻衅滋事案(一)基本案情刘某某,男,2000年出生,系某中学初中学生,因琐事与一同学发生矛盾,即指使无业青年笑某、文某教训这名同学。2015年1月4日,笑某、文某等人赶到学校门口时,与刘某某有矛盾的同学已经离开学校。刘某某想起朋友殷某某与同学王某某有矛盾,随即指使笑某、文某等人在学校附近对王某某拳打脚踢,致王某某轻伤。(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笑某、文某随意
4、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通过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认定笑某、文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和一年。(三)典型意义该案系校内学生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欺负、伤害校内学生的校园欺凌案件。同学之间偶有矛盾是正常的,要学会合法合理去解决矛盾。本案中,刘某某结交闲散人员,不仅要教训与自己有矛盾的同学,还“热心”地帮朋友出气,无视法律,恃强凌弱,缺乏对规则的基本认知和敬畏,虽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但是其家长应当对其严加管教,学校对其严肃处理,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被告人笑某、文某作为成年人,不但
5、不帮助未成年人正确处理矛盾,反而逞强滋事,无故殴打未成年学生,不仅伤害了被害人身体健康,也伤害了被害人的心灵,其在学校周边滋事的行为也影响了校园安全,法院依法对其从严惩处。案例3、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9月出生,与被害人葛某某系同班同学。2015年1月9日,葛某某到张某某的宿舍时,碰撞张某某一下,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张某某持刀将葛某某捅伤。经鉴定,葛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投案自首,且已与被害人和解,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6、。据此,认定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三)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同班同学,二人本应和睦相处,共同进步,却因一点琐事大打出手,甚至持刀捅刺,致使一人受重伤,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两人均为此付出沉重代价。人民法院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注重化解矛盾,平复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促成双方和解,也给已经认罪悔罪的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案例4、王某某、李某等聚众斗殴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均系某高中二年级学生,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约场在学校门口打架。王某某、李某各纠集多人持鱼叉、镐把等物品参与斗殴,双方均有人员受伤。参与斗殴的人员先后
7、有6人归案。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李某、王某某等六名被告人组织或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悔罪,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犯罪后果及犯罪后的表现,法院依法认定6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对李某、王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三、典型意义两名高中生之间的小矛盾,由于双方纠集多名校外人员参与,最终演变成一起聚众斗殴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特别是他们在学校门口,又是下晚自习期间斗殴,众多学生围观,鱼叉、木棍打斗的场面引
8、起学生恐慌,影响恶劣。案件发生后,李某、王某某主动投案,对自己的行为痛悔不已,法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考虑到他们心智尚不成熟,平时表现较好,一时冲动误入歧途,对二人适用缓刑,对其他被告人全部判处有期徒刑。案例5、刘某与王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基本案情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廉某某、董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均系某初级中学同班同学。在操场上体育课时,五被告将原告抬起扔到空中,摔落在地,致使原告刘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428.1元。二、裁判结果五被告将原告刘某抬起扔到空中,在原告刘某落下时并没有承接,导致原告刘某跌落在地上受伤,五被告应对原告因受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9、。因五名被告均未满十六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由于原告刘某受伤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发生的,该学校疏于管理,以致发生了学生伤害的后果,学校未能尽到相当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依法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判决,原告刘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428.1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11000元,余款50428.1元,由五名被告的监护人分别承担6051.4元;原被告所在学校承担20171.2元。三、典型意义同学之间嬉闹玩耍本无可厚非,但是,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在操场上将同学抛向空中,即使有人去承接,也可能导致危害后果,如果没有人承接,同学摔到地上,极有可能会摔伤甚至致残,伤
10、害的后果无法弥补。在法院审理的校园伤害案件中,还有因同学间嬉闹而引起笔尖戳伤眼睛、水杯砸伤牙齿、骑车时互相踢打碰撞而引发的伤害案件,因而同学们应当约束自己的行为,把安全放在首位,避免伤人或伤己案件的发生。学校也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组织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案例6、陈某某、左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薛某某生命权纠纷(一)基本案情2014年8月22日,9岁的陈某硕与14岁的张某某、王某某,13岁的薛某某相约到村旁河中洗澡。张某某在水中后退时不慎进入深水区,后将陈某硕拉入水中,王某某见状施救时,也被张某某拉入水中,后张某某、王某某自救,陈某硕溺水死亡。陈某硕的
11、父母陈某某、左某某起诉要求张某某、王某某、薛某某及其监护人赔偿损失。(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某、薛某某、王某某与陈某硕一起参与具有危险的游泳行为,负有相互救助的义务,张某某、薛某某、王某某对于陈某硕溺水死亡后果均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薛某某、王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陈某硕溺水死亡时9岁,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陈某某、左某某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对该事件发生存有过错,责任与被告相当。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陈某某、左某某与薛某某、王某某的监护人及河道管理使用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法院判决由张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左某某、陈某某经
12、济损失54774元。(三)典型意义本案为暑假期间,学生相约到附近河里洗澡导致溺水死亡的恶性事件。暑假期间是此类恶性案件的高发期,水火无情,孩子自救能力差。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一定要教育、看护好孩子,避免此类恶性案件的发生。校园暴力典型案例裁判规则随着校园欺凌等校园暴力事件不断被媒体曝光,校园暴力日渐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如何使未成年人认识到校园暴力的危害、危害发生后进行怎样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等问题是学校、监护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面临的难题。本期推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汇编,以供参考。1.未成年人结伙聚众以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侮
13、辱罪【关键词】双向保护原则;未成年人;结伙聚众;校园欺凌;强制侮辱罪【裁判规则】校园欺凌案件中,法院量刑处罚时应对未成年人采取双向保护原则。对认罪悔悟的未成年人,在给予惩戒的同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预防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结伙聚众以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构成强制侮辱罪。归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未成年人家属积极经济赔偿受害人取得谅解,法院应依法从轻处罚。【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