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计量比对管理办法(讲义)(ppt)讲座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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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学习解读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的计量比对管理办法(讲义)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印发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23年第69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办法的修订背景现行的计量比对管理办法自2008年发布实施以来,进一步规范全国计量比对工作,有效促进计量标准量值的统一、准确和可靠。近年来,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在计量比对工作中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和做法,取得较好成效,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计量比对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特别是计量比对活力不够,项目有效供给不足,制度规范还需进一步完善等问题亟待解决。2020年7月,市场监管总
2、局印发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对健全计量比对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提出了明确要求。修订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对于保证测量结果等效一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计量监督体系具有重要作用。一是保障量值准确可靠的客观需要。计量是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重要支撑。我国经济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计量作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基础,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计量比对是确保量值准确可靠的重要手段。只有测得准,才能造得准,除了产业领域外,水利、铁路、气象、海洋、能源等领域对测量仪器复现的量值准确可靠提出了更高要求。修订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对强化计量比对工作,切实提高计量比对供给质
3、量和效益,对确保我国量值准确可靠具有重要意义。二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拟取消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备案制度,将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申报主体范围全面放开,允许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为计量比对提供机构,可面向社会自主开展计量比对活动,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激发社会创造力。通过参加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作为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标准物质定级、计量授权以及实验室认可的参考依据。可进一步简化考核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由于计量比对是计量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方式,也是凭技术和数据说话的较为客观公正的监管方式,修订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将计量比对作为对计
4、量基准、计量标准、标准物质的监督检查手段,有利于扩大计量比对供给,强化计量比对结果使用,能够有效提升计量监管效能。第二部分:办法的要点解答1、与原有制度相比,办法做了哪些修订?修订后的办法以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满足新时代计量改革发展要求为目标,着眼于当前计量比对存在的问题,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注重推动形成计量比对机制化工作格局,注重增强计量比对活力,提高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在健全计量比对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加强计量比对结果使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既是对前期探索形成的计量比对改革经验的总结,也是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实施的改革措施的进
5、一步固化。一是强化计量比对应用,加强对计量比对的监管。计量比对既是量传溯源方式之一,也是强化计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能通过评价参加比对的实验室反馈传递标准(样品)的测试结果,判定参加比对实验室所涉及本次比对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标准物质的运行状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可作为凭技术和数据说话的、较为客观公正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办法强化计量比对结果应用,明确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可作为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标准物质定级、计量授权以及实验室认可的参考依据。办法强化了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除了通报批评外,情节严重的,还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二是更大力度放开搞活,激发计量比对活力。办法将国家计量比对可以由
6、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或者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实施,调整为具有相应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就可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同时,取消了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的备案制度。为提高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市场力量,办法打破了原办法中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和参加比对实验室的资格限制,由依法设置或授权的技术机构扩展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三是增加了计量比对传递标准(样品)的溯源性要求。为确保计量比对结果的科学性、有效性,办法将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条件中的能够提供稳定可靠的传递标准或样品,调整为能够提供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的准确、稳定和可靠的传递标准或者样品,新增了对计量比对传递
7、标准(样品)或参考值的溯源性要求。2、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哪些单位必须报名参加国家计量比对?(一)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或者标准物质等符合计量比对要求,并能够在国家计量比对期间保证量值准确;(3)能够提供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的准确、稳定和可靠的传递标准或者样品;(4)具有与实施国家计量比对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已取得国家计量比对所涉及的计量基准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计量比对,能够提供正当理由且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书面同意
8、的除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国家计量比对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3、国家计量比对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哪些禁止性行为?(一)主导实验室、参比实验室和技术专家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在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国家计量比对数据。未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不得发布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及结果。对擅自泄露或者发布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及结果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有关情况通报主导实验室、参比实验室所在单位,取消申报国家计量比对资格,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二)主导实验室不得有下列行为:(1)抄袭参比实验室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弄虚作假;(2)与参比实验室串通,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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