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德树人的三重主体:基于相互性视角的反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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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立德 树人 三重 主体 基于 相互 视角 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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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立德树人的三重主体:基于相互性视角的反思摘 要从宽泛的意义上看,立德树人实践不仅涉及教师、学生和家长三类主体,而是存在学生主体、教育者主体和共同体主体“三重主体”。三重主体重叠性并存、交织性关联,体现出更为复杂多样的交互关系。从相互性视角来审视三重主体:学生作为主体,需要重视“他立”和“自立”之间的相互性,“他立”以“自立”为基础;教育者作为主体,需要审视“立人”和“立己”的相互关系,“立人”必先“立己”;共同体作为主体,需要反思共同体德性和共同体立德职能之间的关系,“公正”是“立德”的前提。关键词立德树人主体相互性言及立德树人的主体,人们一般首先想到的是教师和学生主体,范围再大一些,也可以
2、把家长作为主体,家长是家庭教育的主体,也是协同学校立德树人的教育主体。同时,相对于学生主体,人们更多关注教师和家长主体在立德树人过程中的应为、能为和可为,更倾向于从教育者角度来思考立德树人的有关要求。以上观点并没有错,在立德树人实践中教师、学生和家长均应作为主体来看待,就立德树人作为一项高度自觉性的事业来说,从教育者角度对立德树人进行规范性审视也是理所当然的。但从更宽泛和根本的意义上看,立德树人关涉的不仅是这三类主体,还有更多的参与者和互动者,这些参与者、互动者不仅是学生成长过程中的“他者”在学生面前仅具有客体性质的被动地位,只要实际参与了和学生的互动并带有积极主动的色彩,同样也构成了立德树人
3、应当予以重视并加以善用的教育主体。所以,对立德树人的主体构成,不能仅局限于体制内或家庭内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而应着眼于学生道德成长和身心发展的实然状态,着眼于立德树人实践的实际状况。这样来看,立德树人的主体就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景象,主体间的关系以及不同主体发挥作用的机制也更为复杂多变,在其存在的“原貌”意义上,任何一种模式化的概括和抽象可能都将失之偏颇,不能反映立德树人主体实存的真貌。在这里,本文无意洞悉和揭示立德树人的主体构成及其内在关系的全貌,只是重点关注其面临的复杂性并提供一种分析视角以“三重主体”来标识立德树人主体的多元构成及其交叠关系,并从“相互性”的视角来审视各类主体如何发挥作用,以
4、深化对立德树人主体的认识。鉴于立德树人的丰富内涵,本文重点就“立德”来谈对主体的认识。从学生道德发展的实际过程来看,立德树人过程中涉及的主体至少有三类。首先,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主体。其次,作为个体存在的教育者主体,最常见的也是影响最直接的就是教师和家长。此外,进入学生的生活世界,对学生产生道德影响并进行互动的人在宽泛意义上也可以视为“教育者主体”,这些教育者同样具有伦理意义上的“教育责任”。再次,作为群体存在的共同体主体。各类共同体的构成及其运行是否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是否能经得起道德上的正当性审视,立德树人对个体的要求是否也是共同体的价值观都对立德树人的成效,对学生的道德成长具有重要影响。以
5、上三类主体,彼此之间并非截然分开和孤立存在,在立德树人实践中是相互交叉重叠的。立德树人实践中的交互主体关系展现于上述各类主体间的彼此交互,主体之间是重叠性并存和交织性关联。一、学生作为主体:“他立”以“自立”为基础立德树人,特别是“立德”,最直观、最直接的含义就是要在学生身上“确立”思想道德观念,“培养”道德人格。在这里,学生首先是作为受教育者、作为受动对象而存在,所以,关于立德树人的讨论更多的是从“他立”,即从教育者如何作为的角度谈的多,涉及为什么、是什么、如何做等。诚然,立德树人的目标、内容、方式方法、教师家长、环境条件、体制机制等都不是学生能够选择和决定的;学生的身心发展尚未成熟,价值观
6、和各种身心能力都在发展之中,应该接受也能够接受教育者的指导,需要外在的文化环境和内容作为成长的资源。以上两点,给教育提供了有所作为的空间,让立德树人必要且可能。但这并不意味着学生只是有待填充的容器,只是简单被动地接收外界的信息,特别是被动接收来自教育者的影响。对于这一点,几乎所有教育者都有直观的感受。所以,应该认真反思学生作为主体的含义,反思来自教育者的“他立”和学生自主选择的“自立”之间的相互性关系。作为道德学习和道德发展的主体,学生不仅是受动者,其主动为之、对来自外界的刺激究竟如何对待的反应性特征值得研究,教育者施加的任何影响都需要以学生内部的反应特征为依据才能真正有效,否则就是无效的甚至
7、起负面效应的。就立德而言,“他立”固然重要,但要以“自立”为基础。“他立”容易理解,就是施加外在的影响,就是指教育者是主动的一方;“自立”则意味着要考虑学生的自主性,学生的自主判断和选择,学生是主动的一方。二者的相互性表现于:“他立”为“自立”提供了资源、内容、背景和方向,“自立”是“他立”的基础和目的。立德过程中,“他立”需要以“自立”为基础,原因有四:一是思想道德的本质是精神的自律。尽管思想道德在形式上由一些外在于人的规范组成,但在其本质上是个体内心对“应当如何”的超越性追求,也就是说,这些规范只有得到个体的内心遵从和认定才具有道德意义,否则按照康德的话来讲,即便个体的行为合乎道德但不是出
8、于道德,那么亦无道德意涵。“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1动机、自由意志是道德之为道德的必要条件。二是从青少年道德发展的角度看,心理学、神经科学、脑科学的研究越来越清楚地表明,青少年道德的发生发展本质上既不是外界道德观念的机械写入,也不是个体原本就有的先验道德观念的外化,而是个体与外界环境相互作用过程中自主建构的过程。镜像神经元、他心理论、自我意识中枢、场景记忆中枢、社会脑等的发现和提出,从不同角度揭示了道德和社会性发展是大脑神经元在后天刺激下实现的功能性联结。也就是说,人脑为道德建构提供了生理神经基础,后天的环境、交往、教育、文化观念等则为其提供了具体的内容、背景和资源,二者经由个体
9、的自主选择和实践才能形成个体自己的社会性认知和道德观念。三是从当前多元化的时代背景看,也要重视学生的自主选择能力。进入现代社会,在事实上的多元多样的生存方式和价值观面前,每一个个体都面临抉择人生的机会。学校的立德树人实践试图给学生以价值引领和价值供给,但从开放社会的背景来看,教育者所要立的德、提倡的价值观仍然只是学生的备选而非必选,即便是在一定时段内是必选,学生在自己人生经历中依然可以不断地修订和重新解读。所以,学生的自觉、自主的反思和调整,既是道德之为道德的本有之义,也是道德心理发展的实际过程,同时也是由开放多元的时代环境所决定的。现代社会给个体提供了自我确证和选择的广阔舞台,任何价值观要想
10、为个体所接受都需要经过个体的审查以及与多元并存的价值观之间的互竞才能实现。四是具体情境下的道德决策有赖于个体的自主道德判断能力。在复杂多变、具体而不可逆的生活情境下,特别是面临一定的冲突(道德、法律、利益、权力、习俗等多方面冲突)的情况下,任何一般化的价值导向和道德原则都不足以给人提供清晰无误的行动标准或具体策略,这个时候个体的道德判断、道德决策能力尤为重要。从社会认知的角度看,这种决策可以视为“对自我或他人行为在各种社会场景内的恰当性的价值观判断”,2体现了道德实践者的分寸感和实践智慧。真到具体道德实践和解决问题时,还是要看个体对“德”的理解、把握和作为情境理性的实际应用能力,这也是个体道德
11、“自立”的过程和能力的体现,“他立”来自教育者的指导,在这个时候只能发挥外围性的、背景性的作用。“他立”以“自立”为基础,对教育者来说意蕴有三:首先,要尊重学生的道德人格。现实中的每一个学生都是千差万别的存在,从家庭出身到实际能力,从生理长相到性格特点,从人生机遇到努力程度,从学习状况到综合表现,千差万别,但是每一个学生都具有平等的道德地位、道德尊严和道德人格,在这个方面不能差别对待,即要平等尊重每一个学生的道德人格,把每一个学生都当作平等的主体来看待。对此,尽管在形式上仍有不同的证成路径和方式,例如援引自然法或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但无论如何,对于把人视为平等的道德主体来看待已成为现代文明发展的
12、基本常识和价值设定。由于学生之间的差别和不平等是客观现实,所以以平等的眼光来对待不同的主体反而是需要教育者主动努力和克服困难的,其重心在于平等而非歧视,以对待人的方式而非对待物的方式来对待学生。其次,要维护学生的道德权利。在观念上尊重学生的道德人格,落实在行动上就是要维护学生的道德权利,即进行自主道德思考、判断、选择、决策和实践的权利。道德不是可以强制性输入和给予的东西,归根结底要经过个体的理性审查和裁决,在多元化时代“道德本身不是一套一元的、统一的、明确的规则”,3个体也有权利选择各种具有实质性内容的道德观念和生活方式,应该认可和尊重“合理多元化”。只要个体的道德抉择不突破基本的道德底线和价
13、值共识(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体的道德选择权利就应该得到尊重。再次,要相信学生的道德能力。道德能力是人所特有的道德自觉自省能力。孔子所说的“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即是对每个人道德能力的认可。儒家正是以对道德能力的认定为前提来展开论述的。道德能力在形式上表现为道德认知和实践能力,在内容上表现为追求个体的美好人生和学会与他人共同生活的能力。学生道德能力的提高虽然是一个发展的过程,需要教师的引导,但前提是要相信学生道德能力有提高的空间和潜力,且其道德能力只有在自身的道德反思和实践中才能得到提高,学生才是其道德生活的真正主人。总之,“立德”是“他立”和“自立”的统一,但从相互性视角来审视
14、学生作为主体,则意味着“自立”既是“他立”的基础,也是“他立”的最终目标培养出一个道德上成熟的人。二、教育者作为主体:“立人”必先“立己”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不仅得到了制度性的保障和支持,而且对教育者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要求教育者更好地把握立德树人的方向和内容。谈到教育者的主体作用,一般是从教育者的能力水平、方式方法、手段路径等方面着手,总之是要提高教育者的动力、能力,丰富教育实践可以使用的工具手段。即便谈到教育者的德性要求,也更多是从一般性的职业伦理视角去考察,很少从教育者“立人”和“立己”的相互性关系来加以审视。“立人”,其对象是学生,“立己”,其对象则是教育者自身,要求教育者提高
15、自身的道德修养。教育者作为主体,“立人”的意识、能力、手段当然是需要的,这是教育者主体性的重要展示,但从相互性视角来看,“立己”是“立人”的前提。二者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具有内在统一性的条件关系、手段和目的关系、共生关系。所谓条件关系,是说教育者的“立己”是“立人”的前提和条件。狭义上的教育者指的是教师,广义上包括一切有意识对学生施加影响的人,不管是哪种意义上的教育者,凡是想主动对他人、对学生施加道德上的影响,自身首先得具备起码的德性和情操,尤其是想让受教育者具备的道德自身首先得具备,至少不能与之相违背。否则,就具有本然意义上的自反的性质,自身成为自己所提倡的道德的反证,从相反的、破坏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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