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两委”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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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社区 成员 专职 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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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两委”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作风纪律严、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为主线,以建设“和谐社区”为目标;通过建立人员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职责,依法加强社区“两委”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管理。二、社区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办法(一)岗位管理制度1.为方便开展工作,社区工作人员工作期间统一佩戴胸卡。同时利用社区公示栏,每半年公示一次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名单,接受群众监督。2.社区“两委”成员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岗位调整。届内原则
2、上不得自行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由街道报区民政局审核。(二)考勤与旷工制度1.社区工作人员每日上、下班需打卡或签到,无故不打卡或不签到视为旷工。2.各社区负责人每日如实记录本社区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并于每月底由民政科统一调取签到数据并存档;社区负责人隐瞒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通报批评,并扣发社区负责人当季度绩效补贴。3.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缺勤,视为旷工。4.已过批准的请(休)假时间,超期未回到工作岗位,或没有按时销假的,视为旷工。5.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每4次按旷工一天处理。三、社区工作人员休假制度(一)请销假制度1.请假(包括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必须填写社区工作人员请(
3、休)假审批表,并交到社会事务服务站备案。如不填写社区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视为旷工。社区工作人员请假,经社区主任(书记)同意后,报街道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批准;社区主任(书记)请假须经街道书记同意,报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批准并备案。2.请(休)假手续以书面审批表为准,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请(休)假审批表,则应通过电话向有关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请(休)假,待回到工作岗位后及时补办书面请(休)假审批表;其它请(休)假方式无效。 3.请(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到社区销假、备案;未及时销假,视为旷工。(二)年假1.社区工作人员在社区连续工作已满1年不满一届的,年休假3天;已满一届不满三届的,年休假5
4、天;已满三届及以上的,年休假10天。2.年假必须提前一周向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区民政局备案后方可休假。3.年休假必须当年休,不得累积到第二年。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两届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三届及以上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当年休晚婚假、产假、探亲假的。5、社区工作人员休年假须在不影响社区整体工作的前提下,经社区负责人同意后,报街道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批准、街道民政科备案方可休假;社区书记(主任)休假须经街道书记批准,报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备案。(三)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
5、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须至少提前一周向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街道领导审批方可休假。 5.婚假原则上不能影响社区整体工作,社区工作人员休婚假的要经社区负责人同意,报街道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批准并由街道民政科备案;社区书记休婚假的要经街道书记批准并报区委组织部和民政局备案(四)产假和哺乳假1.女社区“两委”成员及专职工作人员休假前需要有医院证明,经社区负责人同意后,报街道社会事务服务站备案,方可休假。2.女社区“两委”成员及专职工作人员生育享受158天产假
6、(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另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另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3.哺乳期女社区“两委”成员及专职工作人员在产后一年内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不含路途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不含路途时间)。4、社区工作人员产假和哺乳假须社区负责人、街道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同意,由街道民政科备案方可休假;社区书记(主任)休假的,须由街道书记批准、报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备案。(五)病假1.社区“两委”成员及专职工作人员,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根据病假时间长短,须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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