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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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街道 物业 承接 查验 管理制度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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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街道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根据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街道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之间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第四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第六条建设单
2、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第七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标准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第九条 现场查验 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
3、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第十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
4、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物业服务人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街道办事处应当参加现场查验。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30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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