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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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加强 排污 监督管理 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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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加强和规范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进一步从源头减少水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湖、沟)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动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二)工作原则。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打通岸上和水里,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排污口综合治理和陆域污染源治理,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
2、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明晰责任,严格监管。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相互协作。统一标准,差别管理。按照国家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结合实际对排污口分类施策,实行差别化管理。排查整治现有排污口,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强化日常监管。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主要排水沟等区域为重点,分步骤、分阶段开展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形成覆盖全区的排污口管理体系。(三)工作目标。2023年6月底前,完成黄河干
3、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主要排水沟排污口排查。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排污口监测溯源。2024年6月底前,完成取缔、清理合并排污口整治任务。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主要排水沟排污口整治。建成具有宁夏特点的排污口设置管理制度体系。二、开展排查溯源(四)组织排污口补充排查。*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全区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宁东管委会落实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主体责任,制定排查实施方案,压实相关部门责任,强化基础排查和源头管控。基于2020年全区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及分布情况核查报告和2021年生态环境部黄河干流入河排污口排查交办清单,按照“
4、有口皆查、应查尽查、查漏补缺”和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要求,对10条黄河支流(都思兔河、苦水河、清水河、葫芦河、渝河、泾河、茹河、蒲河、洪河、红柳沟)、6个重点湖泊(阅海、典农河、鸣翠湖、沙湖、香山湖、鸭子荡水库)、22条主要排水沟组织开展补充排查,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原则上以所排查河流、排水沟两侧的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各延伸1公里,有条件的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延伸范围。河流(段)、排水沟两侧10公里内有工业园区的,应将整个工业园区纳入排查整治范围。排查实施方案于2023年2月底前报*生态环境厅备案。(五)确
5、定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属地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宁东管委会要组织开展监测、溯源分析,综合运用现场探查、图纸作业、科技勘测和工程机械溯源等手段,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宁东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不再另行指定责任主体。其中,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的责任主体可结合地方实际细化至乡镇或行政村。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在排查和监测溯源阶段,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宁
6、东管委会应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结合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单位性质、规模和隶属关系等,对补充排查和前期已排查出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进行命名和编码,填报排查信息表(见附件)并建立台账(包括每个排污口排查档案和照片)。2023年6月和12月底前,分别将排污口排查清单、台账和需整治排污口清单(包括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三类)报*生态环境厅。三、实施分类整治(六)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
7、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具体可从实际出发进一步细化排污口类型。(七)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制定整治实施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农村生活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
8、整治。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宁东管委会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取缔、合并、规范整治,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出的其他排口,由属地地级市人民政府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整治实施方案于2023年12月底前报*生态环境厅备案。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非法工业企业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宁东管委会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
9、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辖区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2.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地级市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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