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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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镇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银行现金业务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及其各营业机构。 第三条 现金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办理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现金,下同)的收付、整点、调拨以及残损票币、大小面额票币、停止流通币的兑换,代理各种债券的保管、发行与兑付。 (二)根据市场货币流通需要,调剂、调运各种票币,做好现金供应和回笼工作。 (三)保管现金、贵金属、票样、假币、有价单证、抵(质)押有
2、价物品、代保管物品,做好现金、贵金属、票样、假币的上缴或调拨工作。 (四)严格库房管理,确保库款安全。 (五)宣传爱护人民币,做好反假货币、反破坏人民币的各项工作。 (六)合理确定库存现金限额,满足客户用现需求。 (七)加强柜面监督,维护财经纪律,配合做好反洗钱工作,上报涉嫌违法活动的交易及行为。 第四条 村镇银行要明确现金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现金业务,各营业机构要配备与现金业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已经建立中心金库并承担现金调拨工作的村镇银行,应配备专职的管库人员和满足业务需要的现金复点人员及现金调缴人员。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凡经办现金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基本规定: (一)先收款后记账,
3、先记账后付款。 (二)坚持“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做到内控严密、职责分明。 (三)实行柜员制的营业机构,现金收付业务应做到笔笔自核,规定额度以上的现金收付业务换人复核。实行复核制的,应坚持“钱账分管、换人复核”。 (四)凡现金、贵金属、票样、假币、有价单证、抵(质)押有价物品、代保管物品,以及库房、保险柜钥匙(密码)等换人经管时,必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五)办理现金业务过程中,必须做到一笔(户)一清,款项未点清前不准与其他款项调换。收、付款时应做到唱收唱付,明确告知客户金额。及时核对库存,做到账款、账实相符。 (六)村镇银行应建立新入行人员的培训制度,未经业务技术培训并经
4、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业务。 (七)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必须经人民银行培训、考试,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八)大额现金收付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 第六条 办理现金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法律意识强,爱岗敬业,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能够承担相应义务。 (二)熟练掌握爱护人民币知识、货币真伪鉴别知识和现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能够熟练掌握现金存取款、券别调剂、假币收缴鉴别、残损币兑换等业务操作程序,具备满足业务需要的点钞、识假、挑剔、残损币兑换及现金机具操作等专业技能。 (四)熟练掌握人民币公众防伪特征,并能够准
5、确表述其特点和识别技巧,用语规范。 第三章 金库管理 第七条 金库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适当预留业务发展空间,保证今后一段时间内现金库存增长的需要。 第八条 村镇银行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中心金库,承担对辖内营业机构现金调拨任务。中心金库不得直接对外办理支付、兑换等业务。营业日终不存放现金的基层营业机构原有库房,不执行关于库房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 中心金库应分设内外库。内库应设立现金库和柜员尾箱库两个库房,仅设立一个库房的,应进行有效隔离,分别用于保管现金和保管柜员尾箱,现金库应设置存放区和配款区。外库应设置票币整点区、出入库交接区。票币整点区设置应遵循便于出入库的原则。 第十条 中心金库
6、应配备两名正式职工负责管库工作。实行钱账分管,管库员不得记载核心业务系统账务。管库员要明确分工,出入库时必须同开、同进、同在、同出、同锁,出入库的款项、实物实行双人办理,相互复核,共同负责。除管库员、会计主管及本机构负责人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库房,经批准进入库房时应进行登记。管库员变更工作岗位,必须办妥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新配备的管库员,要经过专门培训或在岗带训,使其具备满足库房管理需要的业务技能。 第十二条 现金、贵金属、票样、假币、有价单证、抵(质)押有价物品、代保管物品等,必须入库保管。柜员尾箱应加锁后入库保管。库内现金、实物应按种类、券别摆列整齐、保持清洁。库内不准存放私人财
7、物和其他物品。村镇银行可委托有资质的外部机构代为保管柜员尾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中心金库也可代为保管其他金融机构的柜员尾箱,但应与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非营业时间,营业机构存放抵(质)押有价物品的,应采取一定的安全防卫措施,存放于库房或专用保险柜中。 第十三条 凡入库保管的现金、贵金属、票样、假币、有价单证、抵(质)押有价物品、代保管物品等,都必须有账记载,做到账款、账实相符,责任分明,严禁以白条抵作库存。中心金库应按完整券与损伤券分别设置现金库存券别明细登记簿,用于对每次出入库的现金券别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库房管理应达到“六无”要求,即无火灾、无霉烂、无虫蛀、
8、无鼠咬、无盗窃、无差错事故。 第十五条 现金出入库必须坚持“现金入库先收款后记账,现金出库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 第十六条 库房、保险柜钥匙必须严密保管,严禁随意放置,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村镇银行分管行长,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库房、保险柜的修锁、换锁,必须向村镇银行分管行长报告,由总行负责维修。 机械锁钥匙坚持分管分持、平行交接原则,由两名管库员或会计主管与其中一名管库员各持一把,密码可由会计主管或管库员掌管,不准随意委托他人代管,库房门随启随闭。在实行平行交接时,如因人员岗位轮换等原因无法坚持平行交接原则的,应更换相应机械锁锁芯。 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会计主管共同设定,密码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
9、签收手续,对于管库员掌管密码的,由会计主管妥善保管密码信封,对于会计主管掌管密码的,交村镇银行现金管理部门妥善保管密码信封。 密码掌管人员变动,密码应随之更换并重新封存。 开启密码信封时,如为会计主管保管,应由管库员会同会计主管共同启封,并登记签章,如为村镇银行现金管理部门保管,应由管库员会同会计主管及村镇银行现金管理部门保管人员共同启封,并登记签章。 第十七条 库房钥匙在营业时间内应由管库员随身携带,做到自开、自锁、自管,严禁置于他处或交他人代开、代锁、代管。非营业时间库房钥匙要放入符合标准的保险柜保管,配备两把钥匙的,上、下把钥匙要分别放入不同保险柜保管。保险柜应放置于守库人员不能直接接触
10、的地方。保险柜钥匙由管库员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中心金库的备用钥匙由管库员、分管行长和现金管理部门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现金管理部门入保险柜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或钥匙及密码)分别掌管。营业机构库房、保险柜、自助设备备用钥匙由管库员会同会计主管共同密封签章后,交村镇银行现金管理部门集中装箱加锁入库保管。 遇有特殊情况需启用备用钥匙时,经分管行长批准,会同管库员及现金管理部门负责人启封,并登记签章。启封前应查看备用钥匙密封是否正常。中心金库备用钥匙保管人员变动,继任人员应对备用钥匙进行实际验证,并重新进行密封。 第十九条 村镇银行应按规定检查备用钥匙的保管情
11、况,检查是否妥善保管、备用钥匙密封是否正常,防止年久丢失。 第二十条 村镇银行应实行查库制度,查库范围包括金库、柜员尾箱、现金类自助设备,查库内容包含库存现金、贵金属、票样、假币、有价单证、抵(质)押有价物品、代保管物品等实物。 查库应坚持双人进行,非营业时间只查岗不查库。 第二十一条 村镇银行在进行查库时,应清点、核对库存实物是否账实相符,查看库存实物是否妥善保管,库存是否合理,库存实物出入库手续是否合规,票币整点、捆扎是否符合要求,各类券别是否搭配合理,各种登记簿是否齐全,库房、保险柜、自助设备的锁、钥匙、密码的使用、管理是否合规,自助设备现金整洁程度是否符合要求,库房的各项管理规定是否落
12、实等。 第四章 现金供应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村镇银行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模式的一种或几种模式办理现金缴存和支取: (一)直接办理模式; (二)其他商业银行代理模式; (三)其他村镇银行代理模式。 第二十三条 村镇银行可代理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缴存和支取业务。 在委托代理模式下,双方应签订协议,规定代理形式、收费标准、押运方式、差错处理等内容,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操作程序,分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村镇银行上解下拨款项时,所有款项的装箱、加锁、开锁、清点均应在有效视频监控下进行,并由双人共同操作。 第二十五条 直接在人民银行缴存和支取现金的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要求的频率及途径报送现金存
13、取预约计划。由其他商业银行、系统内其他村镇银行代理的机构,现金存取预约计划按代理机构的要求办理。 村镇银行应建立健全现金收支分析制度,提高用现计划准确性。 第五章 柜面现金收付 第二十六条 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 第二十七条 柜面收付现金(实物)要做到准、快、好: “准”就是办理现金收付工作准确无误,不出差错,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快”就是工作效率高。做到快收、快付、快点,以减少顾客等候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好”就是服务态度好,现金收付质量高。 第二十八条 收入现金必须在有效视频监控和客户视线范围内进行。初点按款项券别顺序
14、点收,先点捆、卡把过大数,后点尾数,核对总数,与收款凭证所列金额核对相符。清点细数按券别依次逐张清点,款项未点清完毕前不准与其它款项调换。 一次现金收入数量较大,一人当面清点有困难的,在不影响其他等待客户的前提下,征得客户同意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前台及后台人员共同清点,在清点时坚持“谁清点、谁签章、谁负责”的原则。一次性存入大量零币或残损币时,在征得客户同意后,营业机构可灵活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支付现金必须在有效视频监控和客户视线范围内进行。对外支付款项要按照支付凭证进行配款,并经清点无误,无不宜流通人民币。配款时应按客户需求和实际库存现金情况,根据凭证金额逐位配款。 对整捆整把付出的人民
15、币现金,原则上应拆捆拆把,逐把经点验设备过数后支付。客户不要求拆解支付的,可不必逐把清点。 现金交付取款人时,应告知取款人当面清点核对。 第三十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客户大额现金支取预约制度,对取款人申请单笔或日累计支取一定金额以上人民币现金的,取款人应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向拟提现营业机构进行预约。 村镇银行应及时了解辖内用现大户的现金存取需求,合理调配现金,积极引导辖内用现大户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用量。 第三十一条 村镇银行各营业机构办理现金业务,客户支取10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由B级主管或A级主管签字审批;支取现金20万元(不含)至50万元(含)的,由A级主管签字审批;
16、支取现金超过50万元(不含)的,由支行行长签字审批。 第三十二条 每日营业终了,会计主管(或指定专人)负责对柜员尾箱进行卡把核对,柜员尾箱落锁随运钞车集中上解或入库保管,有条件的应在卡把核对后即时加双锁或一次性封扣(锁片)。有条件的营业机构也可采取柜员次日轮换现金尾箱的方式再次核对现金。 第三十三条 每日营业结束后,营业机构应将各营业柜员实际库存现金总额与库存现金科目余额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在途现金科目存在余额的,应查明原因。 第三十四条 营业柜员应实行一日三碰库制度,每日于营业前、中午和营业结束后进行三次柜员尾箱的核对,及时发现现金差错,保证账款相符。 第三十五条 村镇银行可为优质单位客
17、户办理上门收款、封包收款等业务。办理上门收款、封包收款等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协议,并做好必要的安全保卫工作。办理上门收款业务应坚持双人收款原则,在收款无误后可为客户提供双人签字的现金缴款单回单,客户可凭此回单到上门收款的营业机构补盖业务讫章。办理封包收款业务时,村镇银行工作人员一般应与客户共同先将现金封包交存,后到营业机构当客户面拆包清点入账,也可根据协议由客户单方封存,由营业机构在视频监控下清点入账。 第三十六条 村镇银行要根据存贷款规模、地理位置、业务量大小、客户群体等因素,合理确定辖内营业机构的库存限额,并根据不同时期和情况变化对库存限额进行调整,提高现金供应应急保障能力。中心金库现金库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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