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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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 服务 企业信用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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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内容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四章信用等级的评定第五章信用的分类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本市物业行业信用体系,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企业”)信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
2、,能够用于评价其信用情况的有效信息,主要包括经核查属实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依法采集、记录和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活动。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时,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监督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建立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制定政策和措施;(二)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三)编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标准,并适时调整;(四)负责对全市物业企业进行排名,制
3、定物业服务企业“红黑榜”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五)负责对物业企业信用信息异常情况,进行复检;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法定职责,负责监督检查物业企业的日常活动;(二)负责物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记录本辖区内物业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信息;(三)负责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相关信息;第七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市场准入、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日常监管、国家(省、州、市)物业示范项目评比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
4、信行为进行惩戒。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信息采集、认定、使用、管理和等级评定的活动过程中,在遵循合法、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应配合各职能部门相关工作。第九条在本市规划区域内没有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内容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守信行为的良好信息和失信行为的不良信息。第十一条基本信息(一)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企业员工人数、在本市纳税等信息。(二)在管项目信息: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物业服务引进方式、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委托期限、项目经理姓名、身份
5、证号、项目联系方式、总建筑面积、栋数、配套设施设备及其它信息。第十二条良好信息包括:(一)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文件;(二)经备案的物业行业协会或联合会的表彰文件;(三)打造“红心物业”示范项目的物业企业,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属实后记录存档的;(四)打造垃圾分类示范项目的物业企业,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属实后记录存档的;(五)物业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行为,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属实并记录存档的。第十三条不良信息包括:(一)执法部门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投诉物业服务企业的,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属实并记录存档的;(三)经人民
6、法院、仲裁机构等机关判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四) 物业服务企业因失信、违约、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受到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五)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造成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体上访事件、重大舆情等,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属实并记录存档的;(六)其它违法、违规的行为。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十四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第十五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执法机关根据线索调查的结果。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
7、于良好信息产生之日起 30日内,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认定材料,工作人员在5日内核实完毕,并告知申报人,逾期未申请办理良好信息认定的,不记录当年加分。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纠正,若确认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给物业服务企业。第十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同时配合人民法院和相关执法部门调阅。第四章信用等级的评定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由高至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
8、别采用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诚信等级评定的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信用评分大于等于90分,评定为优秀;大于等于75分小于90分,评定为良好;大于等于60分小于75分,评定为一般;小于60分,评定为不合格。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行信用积分制,根据信用采集情况实施动态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基本分为100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信用基本分+良好信息分-不良信息分。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实时动态更新,每一条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自计入之日起,有效期一年;无有效时限的,计算周期为当年有效。第二十二条同一良好信用信息以最高荣誉为准,不重复计分;同一不良信息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
9、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计分,同一不良信息不重复计分;同一不良信息在整改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重复计分的方式进行计分。第五章信用的分类管理第二十三条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 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严惩措施。第二十四条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具体如下:(一)对于信用等级为优秀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守信激励措施:1.争取到物业企业帮扶资金和物资方面,优先予以发放;2.在行业各类奖励或者评先选优中优先列入候选企业名单;3.建议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 4.将该企业纳入到物业行业“红黑榜”的红名单; 5.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其他守信激励措施。(二)对于信用等级为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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