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住区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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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城镇 居住区 项目 建中 小学校 幼儿园 移交 管理办法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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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居住区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保障城镇居住区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工作规范、有序、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居住区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镇居住区,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住区项目(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及政府建设的集中安置区项目)。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城镇居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项目用地内或项目用地外配建的学校(含学校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等)。第三条配建学校移交应当坚持权责
2、明确、产权明晰、衔接有序、程序合法的原则,确保配建学校如期、保质、保量交付使用。第四条城镇居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建的学校,移交后,属于国有公共教育资源。经验收合格后,城镇居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建学校的产权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进行管理。第五条城镇居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建学校的移交主体。居民住宅项目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配建学校的接收主体。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教育机构具体负责配建学校的接收工作。第六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配建学校移交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配建学校移交中的重大事项。州、县(市)教育
3、行政部门负责配建学校移交的组织实施工作。州、县(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配建学校移交工作。第七条城镇居住区项目配建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校的配建标准按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八条配建学校应当与城镇居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居民住宅项目,配建学校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实施。第九条土地成交后,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城镇居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项目所在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配建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配建性质、建设规模、场地面积、建设标准、设计方案审查、开(竣)工期限、装修要求、建设
4、时序、验收交付、产权移交、移交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配建合同的约定配建学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分割配建学校或者改变配建学校的用途。第十一条分期建设的城镇居住区项目,配建学校应当与第一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不分期整体建设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经营性部分验收完成前,完成配建学校的验收,否则经营性部分不予验收。第十二条配建学校的城镇居住区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等验收主管部门应当通知项目所在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参加。配建学校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分别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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