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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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排污 监督管理 工作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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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认真落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州排污口监督管理,有序开展重点江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有效管控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并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管理改革,通过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
2、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守好生态高颜值,促进发展高质量,服务民生高品质,谱写绿美云南的红河篇章。(二)目标任务。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异龙湖、南盘江流域所涉干流及其一、二级支流排污口排查;2023年底前,完成我州南盘江流域和红河流域、13县市城市建成区及劣类水体排污口排查;推进南盘江、红河干流,曲江、泸江干流,异龙湖及其主要入湖河流,劣类水体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南盘江、红河干流,曲江、泸江干流,异龙湖及其主要入湖河流,劣类水体排污口整治。二、任务措施(一)全面组织排查。以人工现场排查为主,辅以无人机遥感、无人船等技术手段,对排查范围内的排查对象进行全面调查
3、,实现有口皆查,应查尽查。排查可采取人工拉网式全面排查方式,也可采取无人机遥感+人工排查方式。各县市应在排查前精心组织,实行组长负责制,以乡镇级或村级河长管理段作为排查单元,成立现场排查小组,由现场排查小组组长负责完成排查任务。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掌握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结合滇南中心城市“三海五河”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方案南盘江流域(红河州段)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方案工作开展的情况,总结前期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全面开展红河州入河排污口排查。(二)开展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通过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分析掌握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特点及规律。结合排口周边环境,初步判断排口性质,了解入河排污
4、口污染排放状况,必要时加密监测。辅助排污口溯源和后续整治工作。入河排污口监测指标包括流量指标和水质指标,同时应记录色嗅味等感观描述。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要求参照2021年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其中,无责任主体的其他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指标主要有: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石油类、动植物油、总氮、总磷等项目和特征指标,也可根据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自行增加其他监测项目。鼓励开展排污口与受纳水体一体化监测。(三)确定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类型和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在人工现场排查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基本查清污水来源,明确责任单位。
5、通过现有资料核对、现场踏勘、监测数据辅助等手段,对能现场查清来源的单一性质排污口,现场进行溯源核定。对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所属县市或州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所属县市或州人民政府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四)实施分类整治1. 明确排污口分类。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
6、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水质异常暗河入河口、沟汊(水渠、小溪)等水质异常水体入河口、城镇雨污混流排口、无主的工矿企业排污口等。2. 明确整治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整治实施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
7、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出的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V类水体、农村环境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3.“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整改无望、无法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
8、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有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排污口拆除、关闭包括入河口门的永久封堵、相应排污通道沿线接口的封堵、管线内残液残渣等残留物的清理,以及其他安全隐患的消除。排污口拆除后,应采取土方回填、植被修复等方式恢复河道岸线原貌。4.“清理合并一批”。对城镇或农村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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