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下三七规范种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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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下 三七 规范 种植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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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下三七规范种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下三七种植的管理,规范和指导全州林下三七种植行为,依据*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州内从事林下三七种植活动的管理。第三条州、县(市)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下三七种植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林下三七种植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质优效好、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原则,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积极推行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管理、精深化加工,打造知名品牌。第五条林下三七种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动态管理。 第二章 林地利用 第六条林下三七种植应当
2、符合林下三七种植规划。林下三七种植规划由州三七中医药发展中心组织编制,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时州林草局备案。 林下三七种植规划编制时,应充分征求林权所有者的种植意愿,对符合云南省林下种植林地利用规范(试行)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林地,应按照林权所有者的种植意愿做到应编尽编。 调整和变更林下三七种植规划,应当报原批准和备案机关批准和备案。 第七条禁止利用种植三七的林地下列林地不得纳入林下三七种植规划和开展林下三七种植: (一)国家公园及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 (二)自然公园中属于禁止开发的林地。 (三)国家一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为I级的林地。 (四)划定的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林地。 (五)饮用水水源
3、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 (六)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内的林地。 (七)其他限制利用的林地。 第八条限制利用种植三七的林地下列林地可适度开展林下三七种植: (一)自然公园中属允许利用的林地。 (二)除国家一级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 (三)除划定为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 (四)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外的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 第九条林下三七种植优先利用的林地林下种植三七应优先利用人工商品林,包括人工起源的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 第十条林下三七种植林地利用要求(一)限制利用的林地 1.在限制利用的林地内开展林下种植三七的,禁止进行林地清理,只能进行小块穴状整
4、地。 2.在除国家一级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内,在不破坏森林植被、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功能发挥的前提下,经科学评估论证,适度开展林下三七种植。 3.在除划定为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地内,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前提下,经科学评估论证,适度发展林下三七种植。 4.在自然公园中允许利用的林地内开展林下三七种植,应严格遵守自然公园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5.在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外的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开展林下三七种植,应严格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不造成新的水源环境污染。 (二)优先利用的林地 1.经济林。 在不影响经济林正常经营,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
5、前提下,合理开展林下三七种植。 2.人工用材林、人工能源林。 2.1一般要求 在人工用材林、人工能源林内开展林下种植三七应遵循以下要求: 开展林下三七种植不能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在国有人工用材林、国有人工能源林内开展林下三七种植,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划。 2.2林地清理 林地清理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限制对林地进行全面清理,可依据林地坡度、种植品种及模式选择带状清理、块状清理方式。 涉及到清除濒死木、腐朽木、枯立木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采伐手续。 需要修枝的,应符合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的技术要求。修去枯死枝和树冠下部1轮2轮活枝;幼龄林阶段修枝后保留冠长不低于树高的2/3、枝桩尽
6、量修平,剪口不能伤害树干的韧皮部和木质部;中龄林阶段修枝后保留冠长不低于树高的1/2、枝桩尽量修平,剪口不能伤害树的韧皮部和木质部。 在林地清理中严格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目标树和有培育利用价值的幼树、幼苗。 2.3整地 林下种植三七应根据立地条件选择合适的整地方式,并遵循以下原则: 保持水土。采用集水、节水、保土、保墒、保肥等整地方式,不能造成水土流失。 保护已有植被。禁止采用全面整地、炼山等破坏已有植被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整地方式。 保护已有林木。不能毁坏已有林木的根系,影响林木生长。 利用已有植被。利用已有林木、幼苗幼树,创造有利于林下三七种植健康发展和保护森林原生生境的整地方式。 经济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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