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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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及项目经理从业行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对企业项目经理进行信用评分,实行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事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活动的企业,包括外省市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
2、企业。外地公司在宜分支机构的信用评级同步告知上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总公司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派,实际担任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负责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的市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承担全
3、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项目经理信用评分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系统平台的建立、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监管、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分档案管理,并将结果计入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各镇(园区、街道)依据*等相关规定落实属地化管理,协助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第五条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信用信息的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通过采集、甄
4、别、分类、记录、储存等方式,形成客观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相关信息的活动。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具体内容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中设置。(一)基础信用信息1.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企业法人代表、联系方式(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等。2.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信息。3.项目经理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从业年限、专业技能证书、职称、学历及继续培训等其他情况。4.物业管理项目信息:物业项目名称(以地名委员会命名为准)、地址、类型、总
5、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等信息,还包括委托方名称、项目委托期限、项目经理姓名等。(二)良好信用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部门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1.主管部门(1)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表彰;(2)企业经营管理手段创新取得国家、省、无锡市及本市认可的;(3)本市项目获得国家、省、无锡市优秀示范项目称号的;(4)作为正面典型在本市及以上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导的;(5)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中成绩评为优秀及以上的;(6)其他能作为良好信用依据并被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信息。2.属地政府(1)镇(园区、街道)的表彰;(2
6、)在各镇(园区、街道)等组织的各类考核中成绩评为优秀及以上的。3.相关部门(1)在相关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重要创建工作中积极配合落实的。(2)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的表彰、荣誉及其他各类正面评价信息。4.业主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做出的年度业主满意度测评成绩排名为前5名的。(三)不良信用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主管部门(1)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因违法、违规或违约而承担责任的;(2)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3)各级物业管理行
7、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行业协会发出的行业内通报等;(4)媒体通报、批评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5)未按规定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6)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2.属地政府(1)各镇(园区、街道)发出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等;(2)各镇(园区、街道)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3)未按规定向各镇(园区、街道)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4)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拒绝协助镇(园区、街道)依法开展检查以及开展各类创建等中心工作的。3.相关部门
8、(1)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检查发出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 (2)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拒绝协助各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以及开展各类创建等中心工作的。4.业主(1)社会公众投诉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 (2)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做出的业主满意度测评成绩为不及格的;(3)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第八条基础信用信息的征集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向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填报,由企业注册住所所在地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外来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的,
9、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基础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变更,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10日内完成审核并完成更新。第九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记入系统平台,同时将企业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企业可通过系统平台查询。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或外来物业服务企业,在其他地市所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或不良信用信息不记入其的信用信息。以下情形除外: (一)住建部、江苏省住建厅、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二)住建部、江苏省住建厅、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
10、表彰或批评的;(三)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江苏省房地产业协会、无锡市房地产业协会通报表彰或批评的;第十条市人民法院、人社、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发改、城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各镇(园区、街道)、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信息推送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采取适当的联合惩戒措施,对失信物业服务企业予以约束和限制。第十一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当通过书面通知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及其所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
11、0日内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到申请企业。第十二条信用信息经征集按规定记入系统平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第十三条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信用等级是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开展经营管理等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评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分级实施,定期评级。(一)定期评分。物业
12、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集录入企业及项目经理基础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做好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核实及确认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信用信息平台收集的信息定期评分,于每年7月份公布半年度阶段评分情况。(二)定期评级。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申报信用等级评定,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并通过平台上报,在审核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的申报后,于次年1月份完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在公示期内,对企业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证
13、核实,并根据确认后的事实重新评定等级;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的,正式发布年度信用等级。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评分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初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年度评定信用等级。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初值+基础信用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评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评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评分。具体加减分条款详见附件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动态监管成效和结果分析,可定期对上述两个标准进行适时调整并发布。第十六条信用信息的加减分计算周期,原则上按照信息
14、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从发文年份开始计算,具体到年;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上当年有效,计算周期为一年。涉及到重大不良行为的,依据信用评价及记分标准中的具体条款予以确定时效,具体条款未说明的可视企业整改情况来确定计算周期。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所产生的信用信息记分,同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中。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和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中有规定的,按规定记分;无规定的,将按照1/10比例记分并记载入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第十八条 同一良好信用信息以最高荣誉为准,不再重复记分。同一不良行为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
15、内不再重复记分。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累进减分的方式进行记分。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信用评分分值由高至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采用A、B、C、D级标示:(一)信用评价总分值在11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级,为诚信优良的物业服务企业;(二)信用评价总分值在80分至110分(含)的,信用等级为B级,为诚信较好的物业服务企业;(三)信用评价总分值在60分至80分(含)的,信用等级为C级,为诚信较差的物业服务企业;(四)信用评价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D级,为严重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五)涉及重大违规
16、违法行为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列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6个月内仍未出作整改的,将上报列入全市企业“黑名单”。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标识为C级(缺失)。未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信用等级后标示(无项目)。已参与信用等级评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无在管项目后,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的,保持一年,第二年仍无在管项目的,评定自动调整为B级(无项目);信用等级在B级以下的,保持原有评级并标示(无项目)。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信用评分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列为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涉及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直接列为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第四章 信用分级管理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17、考评、评奖评优、日常监管、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档案和评级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作为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奖励的依据;(二)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三)可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政府采购的评标参考;(四)作为物业管理项目评优的考评内容;(五)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重要依据;(六)作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信用等级达到A级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激励:(一)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
18、持力度,与政府奖补相挂钩;(二)优先推荐市级守信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纳入本市扶持企业名录;优先推荐纳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开推介;(三)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四)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时,予以加分;(五)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优先推荐进入采购名录清单;在政府采购平台的投标中予以加分;(六)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七)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四条信用等级达到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次的日常检查,并予以适度奖励和扶持:(一)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推荐;(二)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时,予以适当加分;
19、(三)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推荐进入采购名录清单。第二十五条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措施:(一)列入行业主要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约谈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二)限制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三)在前期物业管理参加招投标时,向招标方提醒建议,作为报名资格审查优先次序的重要依据。对于尚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标识为C级(缺失)的企业,凡是有项目在管的,督促其完善信用信息申报,按上述条款实施监管。第二十六条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处理:(一)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园区、街道)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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