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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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社区 工作者 绩效考核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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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和增强社区工作者职业认同感、岗位吸引力和专业化水平,调动和激发社区专职工作者干事创业积极性,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全体社区工作者。第三条 考核应遵循注重实际、客观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充分体现激励和约束作用。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各社区具体实施,并鼓励社区党员、居民广泛参与。第二章 绩效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一)日常考核每季度开展1次,重点考察社区工作者的思想品质、工作态度、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服务群众
2、及考勤等情况,满分100分。原则上参与打分人数不得少于相应打分主体总人数的80%。1.社区书记考核 街道负责考核,考核总分值100分。由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四办三中心负责人、社区工作人员和党员群众从政治思想、制度遵守、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及廉政意识方面进行综合测评赋分。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四办三中心负责人、社区工作人员赋分共占总成绩的60%(参见附件1);党员群众民主测评赋分占总成绩的40%(参见附件3)。2.社区工作者(社区“两委”) 街道负责考核,考核总分值100分。由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四办三中心负责人及社区书记、社区工作人员和党员群众从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及岗位技能四
3、方面进行综合测评赋分。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四办三中心负责人、社区书记、社区工作人员赋分占总成绩的60%(参见附件2);党员群众民主测评赋分占总成绩的40%(参见附件3)。3.专职社区工作者(网格员) 所在社区负责考核,考核总分值100分。由社区书记、社区工作者(“两委”、网格员)和党员群众从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及岗位技能四方面进行综合测评赋分。社区书记综合赋分与社区工作人员互评赋分占总成绩的60%(附件2);党员群众民主测评赋分占总成绩的40%(参见附件3)。4.社区工作者(街道调训人员) 街道负责考核,考核总分值100分。由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四办三中心负责人、社区书记及街道
4、机关工作人员(含调训人员)从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及岗位技能四方面进行综合测评赋分。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四办三中心负责人赋分、街道机关工作人员(含调训人员)赋分占总成绩的60%(参见附件2),社区书记赋分占总成绩的40%。5.考勤方面 当月累计请事假超过3天,每多一天扣0.5分,未履行请销假制度一次扣1分。季度请假(事假)超过5天,当季不得评选为优秀;请假(事假)超过10天者,当季度考核总分扣10分;年度请假(事假)不得超过20天,超过20天,本年度个人不得评先评优。各办(中心)负责人、各社区书记督查发现无故不在岗、旷工,一次扣2分;街道督查发现无故不在岗、旷工,一次扣5分。(二)年
5、度考核每年度开展1次,考核总分值100分。重点考核社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服务群众及考勤等情况,考核主体、程序同季度考核。年度考核赋分占总成绩60%(参见附件4)。(三)党员群众评议以社区居民满意度为主要依据,重点考核社区工作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为民服务等情况,由辖区党员、居民进行赋分。党员群众民主测评赋分占总成绩的40%(参见附件3)。居民满意度低于85%的社区工作者,年度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分数需审核汇总、核计加减分,确定考核结果后公示。(四)加分项目有下列奖项予以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1)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加10分;(2)受到区级(含国家各部
6、委)表彰的加5分;(3)受到银川市委、市政府(含各国家部委司局、自治区各厅局)表彰的加3分;(4)受到县委、县政府综合性表彰的加2分;县级部门表彰的加1分;(5)创新性工作被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委、市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可或推广的,创新性工作发起人最高加6分(一项多人分解不得超过最高分值);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9095分):社区书记考核优秀等次不超过社区书记总人数的15%;其他社区工作者优秀等次一般不超过各社区参加考核人数的15%;社区当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优秀等次可提高到20%。社区专职工作者有见义勇为行为、有重大创新成果、在重大政
7、治任务或者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经街道研究并报县级组织和民政部门审核后,本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合格(8089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以外且80分以上属于合格等次。基本合格(7079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不合格(70分以下):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第七条 考核工作在每季度月末至次月5日前进行。第八条 新入职社区工作者,试用期后参加绩效考核。当月上班天数不足15日者,当月绩效根据上班天数占当月上班总天数比例进行发放。第九条 经街道同意,长期外借其他单位工作的社区工作者,由借调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确定绩效考核结果并反馈至有关社区(参见附件5)。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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