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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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国有资本 经营 预算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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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政府预算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县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财政局(国资委)等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和国有资本经营
2、预算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县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二)保持独立完整性,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互衔接;(三)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第五条县财政局(国资委)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二)收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三)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四)组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五)批复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六)对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第六条 预算单位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本预算单位范围的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政策和改革发展规划,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二)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三)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决算草案;(四)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五)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六)组织和监督所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第七条企业主要职责:(一)按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三)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4、;(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 收支范围第八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五)其他收入。第九条企业利润上交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
5、全额上交。第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二)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家资本金注入;(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四)补充产业投资基金;(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适时进行调整。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第十一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编制中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第十二条 编制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二)国家、省、市有关调控政策及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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