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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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 机动车 洗车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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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车辆清洗经营性活动,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市区域内机动车洗车场的经营、管理、监督和服务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洗车场,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所,配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洗车美容设施设备及洗车用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的场所。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培育和扶持机动车洗车行业的发展,鼓励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投资建设科技创新型、节约环保型洗车系统。第五条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实
2、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监管原则。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是经营性机动车洗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洗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机动车洗车场的规划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机动车洗车场的污染治理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洗车场周围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城市道路开口、绿化带破损、供排水等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洗车场建设监督管理。发改、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洗车场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在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车清洗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机动车洗车场的开办和经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水、节能环
3、保的原则。第七条机动车洗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清洗服务规范,协助做好机动车洗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开办条件第八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的需要,编制本市中心城市机动车洗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开办机动车洗车场:(一)居民住宅楼内;(二)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红线控制区域范围内;(三)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交叉口;(四)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核心区、水资源保护区内;(五)非经专门设计、改造用于机动车清洗服务经营的临街商铺;(六)其他禁止开办机动车洗车
4、场的区域。第十条建设工地、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消纳场、采掘场等场所应当在出口处设置清洗设施,保持驶出车辆清洁。第十一条开办机动车洗车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场地、设施设备;(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服务从业人员;(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业章程和操作规范;(五)符合城市道路管理、环保、给排水、节水、环境卫生等行业管理单位的相关要求。第十二条洗车场应当划分洗车区、擦车区与等候区。洗车区应当设置在室内或者封闭场地内,采用防渗漏硬化地面,并设置截水沟。机动车洗车场应当使用再生水或者安装使用循环水设施、节水型清洗设备,安装满足环保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并
5、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沉淀、回收等设施设备。机动车洗车场的平面布置及设备设施应符合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CJJ/T 71-2011)的相关要求。第三章设置管理第十三条登记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将登记信息告知后续主管、监管部门,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对机动车洗车场经营场地、设施进行现场核实。核实主要内容包括设置选址、设置标准、用电系统、用水节水、排水设施等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立即通知其整改,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第十四条在中心城市从事机动车清洗服务经营的,应当向属地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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