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督察约谈举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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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文物 督察 约谈 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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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物督察约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文物督察约谈工作,督促本市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切实履行文物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局文物督察约谈办法(试行)(文物督发20*2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督察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市和区县(自治县)文物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约见因保护不力造成文物破坏或者安全隐患的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文博单位负责人,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文物保护工程有关单位负责人,考古发掘单位负责人,就文物保护、合理利用及文物安全有关问题进
2、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一种行政监督措施。第三条约谈由市和区县(自治县)文物主管部门实施,必要时可邀请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实施。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文物保护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直接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予以约谈:(一)发生文物安全事故或违法行为,造成文物损毁、流失、灭失或历史环境风貌受破坏等后果的;(二)行政区域内连续多次发生文物安全事故或违法问题的;(三)对文物安全事故或违法问题隐瞒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查处不力的;(四)发生文物安全事故或违法问题,社会影响较大的;(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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