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控举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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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猕猴桃 地理 标志 产品 保护 举措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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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区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证猕猴桃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县内生产、加工、销售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猕猴桃”,是指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猕猴桃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4年第139号)界定的保护区域内,按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猕猴桃标准生产、加工的猕猴桃。保护区域以外生产的不得称为“猕猴桃”。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139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安徽
2、省县双河镇、南溪镇、天堂寨镇、斑竹园镇、燕子河镇、青山镇、梅山镇、白塔畈镇、麻埠镇、张冲乡、油坊店乡、长岭乡、古碑镇、槐树湾乡、花石乡、果子园乡、吴家店镇、沙河乡、关庙乡、汤家汇镇、桃岭乡、铁冲乡、全军乡共23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第四条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诚信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机构职能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设立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保护委负责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保护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发委、县财政局、县文广新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保护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保护办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
3、责日常工作。第六条保护委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和实施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二)负责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拟定和实施保护产区地域范围内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规划和计划。(三)对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种植培育环境、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产品数量、标志标识、包装和市场等进行管理。(四)建立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实施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管理需要的重大事项。(五)办理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第七条有关部门在保护委的统一协调下,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
4、责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牵头、协调工作;受理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管理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依法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依法对猕猴桃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依法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查处;对猕猴桃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测,对包装、标志等进行监督。规范猕猴桃的市场经营行为;依法对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假冒猕猴桃等不法行为进行查处。(二)县农发委负责对猕猴桃种植培育环境、技术工艺、产品数量、营销情况的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猕猴桃的安全监管工作;协助做好猕猴桃产地、质量、等级的送检工作;对猕猴桃种植者的身份、名称、地域位置、种植面积、树种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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