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收益分配举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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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农村 集体 经营 建设 用地 收益分配 举措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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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的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机制,完善对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根据*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保留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安置留用地。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者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交由
2、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以书面合同约定与土地使用者权利义务,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市收益,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取得的土地成交价款,由土地入市成本、政府土地增值收益、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构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原则,同权同价同责,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利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顺序为:土地入市成交价款中,首先扣除土地入市成本,剩余部分为入市项目纯收益。入市项目纯收益中,政府收取土地增值收益后,剩余部分为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第二章土地
3、入市成本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入市成本,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为达到入市交易条件而产生的土地取得成本、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向政府缴纳的整治复垦费和其他税费、项目实施管理成本和融资成本、入市过程中间服务费用等。为保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的真实可靠性,全县开展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采取项目外部审计的方式进行成本核算和支付管理。在项目入市交易前,入市主体(授权实施主体)需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完成项目成本审计工作。审计结果将作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拨付依据。第六条土地取得成本(一)土地补偿成本1.货币补偿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占用农民土地采取补偿安置的,补偿标准可参照县国
4、有土地征收中的货币补偿标准。2.留用地安置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占用农民耕地采取留用地安置的,安置标准可参照县国有土地征收中的安置标准。(二)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拆迁补偿成本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占用农民土地的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拆迁补偿,补偿标准可参照县国有土地征收中的补偿标准。(三)农民社会保障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占用农民土地的社保补助标准,可参照自治区和我县现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标准执行。第七条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成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成本,是指入市地块红线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主要包括通路、通水、排水、通电、燃气、通讯和场地平整等费用。集体经
5、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成本,以具备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项目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成本核算和后期资金拨付的依据。第八条政府收取的整治复垦费和其他税费(一)整治复垦费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实施完成。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占用耕地的,按照项目占用耕地面积和类型收取整治复垦费,具体标准为:占用水田的,整治复垦费为25万元亩;占用旱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整治复垦费为12万元亩。(二)其他税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政府收取的其他税费,是指按照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完成入市报批工作需要向政府缴纳的各种税费。此类税费标准按照相关政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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