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管理临时举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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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付 管理 临时 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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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县预付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规范有序的消费环境和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根据*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县境内,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在经营者或者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收款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凭证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凭证,但是一次性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外。第三条预付卡管理坚持规范
2、发展、风险防范、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原则。第四条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预付卡管理工作,建立预付卡消费市场协同监管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预付卡消费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县政府成立预付卡管理联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及预付卡平台的管理、维护。商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内预付式消费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其行业领域内预付卡管理工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金融组织加强预付卡资金管理,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预付卡经
3、营活动中涉及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公安、税务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付卡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预付消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消费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及时处理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投诉,适时发布预付式消费警示、消费维权情况,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第六条 支持第三方机构建设运营预付式消费互联网服务平台,允许向平台接入和反馈数据,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保险投放、信用鉴证、合同认证等应用服务。第七条 全县的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统一使用县预付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预付卡平台)。通过平台进行线上预付卡发行备案、合同签订、发卡、预付资金结
4、算等以及预付卡相关信息公示、投诉举报处理和风险预警等。平台应当授权银行、保险、互联网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接入。第八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预付卡合同,并保存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第九条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在发行预付卡前10日内,通过预付卡平台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付卡发行备案。第十条 发行预付卡经营者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或相关备案登记信息;(二)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三)行业机构代码等证明。第十一条 备案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场所房产
5、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经营者的手机号码、银行账户及户名、以发行预付卡方式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预付卡单张额度及数量、预收资金、担保情况(保险投保)等。经营者应当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作出相应承诺。第十二条经营者发行预付卡不得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不得以发行预付卡的方式变相从事金融业务。预付卡发行规模应当符合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和净资产情况。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第十三条在下列情形期间,经营者不得发行预付卡:(一)经营者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
6、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尚未修复;(二)经营者或者出资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决定终止发行单用途卡的经营者,办理完结以下事项后,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一)停止发行单用途卡;(二)将注销信息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三十日,提示消费者有权退回预付款余额;公示期届满,应当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存入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清退尚有余额的单用途卡。(三)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办结的其他事项。对办理完结前款规定事项的经营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信息对接,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五条 引入消费保险,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实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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