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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临时举措.docx

  • 上传人(卖家):gjxwyh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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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属国 企业 监事会 管理 临时 举措
    资源描述:

    1、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区国资委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第四条监事会工作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的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重要形式。第五条监事会与企

    2、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第六条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企业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伪报。第二章 监事会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市区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国资委,为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和派出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监事会管理职责:(一)研究、制定监事会工作和管理的相关制度。(二)负责监事会主席、专(兼)职监事的推荐、选派、培训和考核工作。(三)检查并督促监事会履职尽责,督促其做好重大事项、专项工作的监督工作。第三章 监事会机构及职责第八条设有监事会的企业应当设立

    3、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在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第九条监事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出资人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出资人关注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政策规定情况,深入开展检查,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服务。第十条监事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出资监管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实时监督、动态监督和全面监督,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区国资委报告重大监督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资监管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和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二)监督出资监管企业工程招投标、工程预结(决)算、物资采购、资金拨付等重要经营

    4、管理活动及重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执行情况;对出资监管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大投资、融资、抵押、担保、转(受)让、资产损失核销等经济行为进行重点监控。(三)检查出资监管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本运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财务活动情况。(四)评估出资监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及执行情况,评判重大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五)指导出资监管企业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的监事会工作或专职监管工作;及时掌握子企业监事会工作动态,必要时检查全资或控股子企业财务、经营管理及资产运营情况,督促其加强财务、经营管理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5、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从监管角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向区委组织部、国资委提出考核、奖惩建议。(七)区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监事会主席除履行监事的一般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代表监事会向区国资委报告工作。(五)依法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章 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第十二条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是对本年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出总体安排的书面文件,是检查和考核监事会工作的重要依

    6、据。(一)年度工作计划应于每年初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编制。(二)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编制依据、工作目标、具体任务、措施办法、工作步骤、完成时间、责任部门和人员等。(三)年度工作计划经监事会讨论通过,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执行。(四)年度工作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与实际情况产生较大偏差时,应对原计划做出调整,并根据其调整内容编制调整年度工作计划,经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执行。(五)监事会应将编制的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归档管理。(六)公司监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调整情况报区国资委备案。第五章 监事会监督方式第十三条监事会通过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出资监管企业重大决策、重大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以及董事、高管人员的

    7、履职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集中检查的次数不得少于2次。对企业重大监督事项的监督检查原则上一事一检查。第十五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下列方式:(一)列席公司董事会、专委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相关的其他会议。(二)听取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出资监管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其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询问、记录,建立完善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档案。(四)查阅出资监管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五)对财务状况、预算

    8、执行、重大投资、融资、担保、公司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利润分配及招投标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质询,对必要事项进行调查,就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六)实地核查出资监管企业的资产状况和工程建设情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也可向关联方了解出资监管企业资产安全情况,必要时可要求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七)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调查了解出资监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八)监事会认为必要时,经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和核查。(九)发现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

    9、,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及时进行专项检查。(十)监事会发现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应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第六章 监事会与出资监管企业协调机制第十六条出资监管企业应当建立与监事会联系的工作机制。监事会列席公司董事会及专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及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列席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相关的其他会议。第十七条出资监管企业应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涉及出资监管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利润分配、重要人事变动、违纪违法、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监事会;在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请示和报告的同时抄送监事

    10、会。第十八条企业经营管理班子或班子成员在任何时候发现以下重要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向监事会如实报告:(一)单项资产损失额预计达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资产损失情况。(二)经营管理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三)任免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贷款担保、互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收购)、兼并、支付大额款项、投资、工程发包及招投标等、对外捐赠活动,未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的决定。第十九条出资监管企业内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应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出资监管企业内审部门应向监事会提供审计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监事会。出资监管企业纪检监察

    11、机关应将案件及查处进展情况报告监事会,重大案件及时与监事会沟通。第二十条监事会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等开展专项审计核查所需费用由出资监管企业承担。第七章 监事会与董事会、经营层交换意见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在查证的基础上,可通过适当方式及时与董事会、经营层交换意见。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可以就下列问题与出资监管企业交换意见,并督促出资监管企业整改:(一)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会计政策选用不当,造成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不执行,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落实的问题。(三)缺乏科学的决策程序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决策的问题。(四)群众反映较为强烈,

    12、但尚不属于违纪违法的问题。(五)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问题。(六)监事会认为需要与出资监管企业交换意见的其他问题。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与出资监管企业交换意见前,应当召开监事会会议,对交换意见的内容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报区国资委备案。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不得就下列事项与出资监管企业交换意见:(一)对出资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二)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线索。(三)监事会报告中反映的不属于出资监管企业自行纠正范围的其他问题及建议。(四)区政府、区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可以采取以下

    13、形式与企业交换意见:(一)由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座谈沟通,监事会主席可指定监事会成员参加。(二)当交换意见内容涉及企业整改的问题时,监事会应向企业提供书面材料。由监事会主席向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监事会提醒函。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主席与出资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时,要严格按照监事会会议形成的意见内容进行。监事会与出资监管企业交换意见的次数,由监事会主席与出资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交换意见形成的书面材料,应当整理归档,报区国资委备案。第二十七条对确需企业自行纠正的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等一般性问题,可通过适当方式与企业交换意见,督促企业整改。监事会通过交

    14、换意见的形式要求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企业应当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未予整改的,可由监事会向区国资委报告,并以区国资委名义向企业下达整改意见书,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第八章 监事会报告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报告是指监事会在实施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被监督检查单位发表意见的书面文件。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后,应当及时撰写检查报告,监事会报告包括年度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第二十九条年度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监事会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二)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四)区政府、区国资委要求报告的事项。第三十条专项检查报告的主

    15、要内容应包括:(一)报告事项的基本事实。(二)估计存在的风险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三)处理意见或建议。(四)其他情况说明。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出资监管企业的商业秘密。第三十二条检查报告须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讨论通过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第三十三条监事会年度报告为一年一报,一般在次年5月底前报区国资委备案。监事会专项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应按时效性要求及时报送。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行为、不合规的重大决策、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事项

    16、,应及时向区政府或区国资委书面或口头专项报告。第九章 考 核第三十五条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情况纳入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考核指标与分值在区国资委主任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第三十六条监事会主席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区国资委安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及监事会基础管理情况三类指标组成,指标权重分别为30%、50%、20%。(一)区国资委安排任务完成情况指标区国资委安排任务完成情况主要考核监事会主席根据职责要求和区国资委的安排,年度监督成效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指标包括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年度集中监督检查、对董事高管年度履职监督评价、年度专项检查等。(二)

    17、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指标监事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主要考核监事会主席按工作职责要求,履行当期监督职责的情况。指标包括对企业财务、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对董事会、经理层履职行为的监督等。(三)监事会基础管理情况指标监事会基础管理情况主要是引导企业监事会规范业务工作流程,加强监事会基础管理工作。指标包括监事会管理制度及会议规范、监事会业务流程规范、监事会工作计划编报以及应当报区国资委备案的报备情况等。第三十七条根据考核得分,确定监事会主席年度考核等次,分为A(90分考核得分100分)、B(80分考核得分90分)、C(70分考核得分80分)、D(60分考核得分70分)四个等次。第三十八条监事会为企业发展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能够显著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或提高经济效益;或因揭示企业重大风险、突出薄弱环节或问题,能够及时、有效规避重大风险隐患,监督工作业绩突出,经监事会主席申请并经区国资委认定,监事会主席当年考核等次可直接确定为A级。因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企业决策失误或经营管理不当,造成企业出现重大风险隐患,而监事会未及时发现、制止或报告的,监事会主席当年考核等次确定为C级。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企业违反规定程序决策,而监事会未及时发现、制止或报告的,监事会主席当年考核等次确定为D级。第三十九条年度考核结果与被考核人年度薪酬挂钩,并与其奖惩任用挂钩。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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