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控举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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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属国 资本 经营 收益 收缴 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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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属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入区区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区级国有企业,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的申报、审核、上交、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区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要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产权、股权(股
2、份)转让或出售获得的净收入。(四)清算收入。即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第四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区财政,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第五条区国资委负责区级国有企业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的管理工作。区属企业负责按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第六条为有利于预算执行,可以预收部分区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第二章 收益收缴规定第七条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区国资委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建议。第八条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根据以经依法审计(或决算数据)的年度
3、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第九条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根据净利润和上交比例计算。计算应缴收益时,可从净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上缴比例按30%执行。第十条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当年净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供分配利润小于50万元的暂不收缴国有资本收益。企业历年累计未分配利润的分配由区国资委根据情况予以确定收取。第十一条区属国有独资企业中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计算应缴收益时,计算基数可以经区国资委同意扣除母公司利润。第十二条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国有股获得
4、的股利、股息全额收缴。第十三条区属国有独资和控股的出资企业在参加其出资的重点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审议表决前,应征求国资委意见后执行。第十四条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计算的转让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收缴。第十五条清算收入根据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计算的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收缴。第十六条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事项或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有关上交金额的确认文件收缴。第十七条国家和市、区政府关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收益收缴申报第十八条区国资委组织区属国有企业申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填报国有
5、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申报表。具体如下:(一)应缴利润收缴申报表。区属国有企业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上一年度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填写申报表后报送区国资委,并附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二)股利股息收入收缴申报表。区属国有企业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未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填写申报表后报送区国资委,并附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三)产权转让收入收缴申报表。区属国有企业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填写申报表报送区国资委,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四)清算收入收缴申报
6、表。被清算国有企业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填写申报表报送区国资委,并附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由区国资委按具体情况组织申报。第十九条区属国有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申报时相应计算补交或抵减应交利润。第二十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申报前应向区国资委报送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等书面说明,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第二十一条区属国有企业因国家和地方政策重大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减免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申报前向区国资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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