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村级医疗机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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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县村级 医疗机构 医疗纠纷 预防 处置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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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村级医疗机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与处置村级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患者、村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医疗机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村级医疗机构在检查、诊疗、护理活动和结果等方面产生分歧而引发的纠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村级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综合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第五条患方的生命健康权、知情同意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村级医疗机构及村医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医患
2、双方应按照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医疗纠纷。第二章职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应依法加强对村级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医疗场所和社会稳定。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做好医疗纠纷现场人员的劝导说服工作,维护好公共秩序,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患者所在单位应协助做好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第七条乡镇卫生院应依法履行对村级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指导、监督村级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第八条乡镇司法所应依法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第九条乡镇(产业园区)公安派出所应依法加强村级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
3、,指导村级医疗机构做好各项治安防范工作,及时制止、查处影响村级医疗机构工作秩序的行为。第十条乡镇(产业园区)社会事务发展办公室等有关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和参与医疗纠纷处置工作。第十一条村级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并按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村级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在本乡镇(产业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乡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小组(以下简称乡镇医调小组)”,具体负责本乡镇(产业园区)村级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并接受县医调委的指导
4、。乡镇医调小组的具体职责是:(一)在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二)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公平解决纠纷;(三)向村级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四)向患方和村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五)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六)其他按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乡镇医调小组为乡镇(产业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内设组织,可由司法、公安、综治、退休的医务人员等方面人员组成,也可吸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懂得医学知识、热心公众事业、具有一定社会威望的人员参加。第十三条乡镇医调小组的人员选聘、考核由
5、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负责,县医调委负责调解业务指导。第十四条乡镇医调小组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属地乡镇政府(产业园区管委)解决。第十五条县卫生、公安、司法、民政、综治等部门应加强对乡镇开展村级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督促指导,不断提高乡镇调解村级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水平。第三章预防第十六条县卫生部门应当规范村级医疗机构执业准入,乡镇卫生院应加强对村级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村级医疗机构及村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利益。第十七条村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及乡镇卫生院、公安派出所备案。第十八条村医
6、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发生:(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三)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四)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登记门诊日志,开具合格的处方,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相关的医学文书资料。第十九条患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村级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维护医疗秩序;(二)如实向村医陈述病情,配合村医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三)按时支付医疗费用;(四)发生医疗纠纷后,
7、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严禁非法围堵、打砸村级医疗机构,围攻和殴打医务人员,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第四章报告第二十条村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规范医疗纠纷报告行为,并按规定程序报告医疗纠纷,不得瞒报、迟报、谎报。第二十一条村医对医疗纠纷或发现患方有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要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告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村委会、乡镇卫生院在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和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第二十二条患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级医疗机构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一)聚众占据村级医疗机构或公共场所,寻衅滋事,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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